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225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天信息”、“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德恒律师”)、发行人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中审众环”)对反馈意见所提
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具体说明如下:
本回复财务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货币指人民币,简称与《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
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
目录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 3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6
问题三 ................................................................................................................... 8
问题四 ................................................................................................................... 8
问题五 ................................................................................................................. 13
问题六 ................................................................................................................. 34
问题七 ................................................................................................................. 42
问题八 ................................................................................................................. 46
第二部分 一般问题 ............................................................................................... 54
问题九 ................................................................................................................. 54
问题十 ................................................................................................................. 56
问题十一 ............................................................................................................. 57
问题十二 ............................................................................................................. 60
问题十三 ............................................................................................................. 64
问题十四 ............................................................................................................. 68
2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问题一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控股股东工投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1)
请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出具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2)请保荐机构及
申请人律师核查工投集团认购资金的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
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回复:
一、请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出具从定价基准日前六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工投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35.38%股份,
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南天集团持有公司 0.78%股份,工投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
合计持有公司 36.15%股份。
工投集团已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
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南天信息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南天信息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六个月内,本公
司承诺不减持南天信息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
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减持的计划。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南天信息股票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因减持
南天信息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南天信息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南天集团已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南天信息股票
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南天信息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六个月内,本公
3
司承诺不减持南天信息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
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减持的计划。
3、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南天信息股票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因减持
南天信息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南天信息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公开披露上述《承诺函》的内容。
二、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工投集团认购资金的来源,如认购资金
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工投集团系云南省国资委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金
融投资和股权投资。工投集团资产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有
能力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工投集团最近一年一期合并报表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557,493.49 3,618,632.71
其中:货币资金 270,328.21 332,831.02
负债总额 2,194,132.97 2,220,464.08
所有者权益总额 1,363,360.52 1,398,168.63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542,171.19 1,131,692.46
利润总额 51,310.39 21,292.18
净利润 47,607.14 1,087.84
注: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2019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2019 年 10 月 20 日,工投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将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南天信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认
购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并且不存在对
外募集、代持或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
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南天信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南天信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
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借款、提供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2、本公司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时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能力,不存在对本次认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
3、本公司认购南天信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交易或转让,之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工投集团 2018 年审计报告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本次
非公开发行预案等文件,并取得了工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工投集团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者之一,认购资
金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使用南天信息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工投集团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
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认购南天信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
形。
5
问题二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
需的资质、认证,如尚未取得,请说明原因及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
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认证,
如尚未取得,请说明原因及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从事现有生产经营活动
所必需的资质、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颁发主体 经营主体 有效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
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
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
1 登记表 者备案登记机 南天信息 长期
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
(编号:00116918) 关
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
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 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2 南天信息 长期
书(注册编码: 国昆明海关 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
5301310033) 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备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
案时须提交《报检企业备案表》等材料,材
3 备案表(备案号码: 国云南出入境 南天信息 长期
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为报检企业
5300001373) 检验检疫局
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
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
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制度。第九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
云南省通信管
4 可证(编号:滇 红岭云 2022.2.17 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理局
B2-20170004) 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
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
可制度。第九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
5 经营许可证(编号: 国工业和信息 星立方 2022.6.20
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B1-20171211) 化部
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
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
序号 名称 颁发主体 经营主体 有效期 法律依据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
云南省国家保 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
6 质证书(编号: 红岭云 2020.4.27
密局 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第三条,从事涉密
JC351700052)
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自发证之日 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南天信息
起五年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
中国质量认证 自发证之日 备》,微型计算机(含自助服务终端)、便
设备公司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 中心/广州赛 起五年 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
7
认证证书 宝认证中心服 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务有限公司 自发证之日 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
深圳东华
起五年 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
器、收款机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根据《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关于
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产品认证公告》,为加
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 证书的有效 强对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证证书(GA 认证,证 中国安全技术 性靠定期的 决定采取认证方式对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产
8 南天信息
书编号: 防范认证中心 监督获得保 品进行合格评定,对于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
V201703501000091) 持 求,通过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颁发产品认
证证书,同时在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GA 标志)。
综上,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均取得了从事现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的资质、认证。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确认前述公司的经营
范围,并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负责资质办理的人员进行了访谈,
取得了公司的资质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均已取
得了从事现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认证。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办理了从事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资质、认证。
7
问题三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对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核心专
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对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核
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
产均为合法取得,权属清晰,不存在与他人产生权属纠纷或潜在诉讼的情形,亦
不存在其他重大权利限制。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发生的与诉讼、仲裁相关的协议、起
诉状、法院判决书、《承诺函》等文件、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并对发行人资产管理、法务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生产经营、
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核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诉讼或仲
裁事项。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对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核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问题四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管理层长期委托南天集团代持发行人股份。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上述代持行为的真实原因及合法合规性,目前代持状况及下一步
安排,申请人的股权是否清晰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
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管理层长期委托南天集团代持发行人股份的真实原因及合法合
8
规性
2015 年 6 月,A 股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稳定资本市场,避免出现系统
性金融风险,支持产业资本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
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大幅下跌,在此背景之下,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指示精
神,于 2015 年 7 月 9 日、2015 年 7 月 11 日分别发布《关于大股东及管理层拟
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
南天集团、股东工投集团以及公司管理层为稳定市场预期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
的信心,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49,470,500 元增持公司股票,但鉴于南天集
团、工投集团及公司管理层曾在前 6 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若通过证券账户直
接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将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
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因此,
南天集团、工投集团及公司管理层选择通过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
票。
2015 年 7 月,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雷坚、吴蜀军、徐宏
灿、李云、陈宇峰、宋卫权、刘为、章维萍、高文凤、冯卫华、陈德英、陈智、
杨暾共 13 人拟合计出资 262,800 元,增持公司股票,上述金额未达到证券公司
定向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要求,且各自持股金额较小、持股零散(非 100
股整数倍),故为便于二级市场操作及统一管理,上述人员与南天集团分别签订
了《委托协议》,委托南天集团通过“太平洋证券云持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增持南天信息股票合计 17,447 股,登记在南天集团名下。
上述管理层间接持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元) 间接持股数(股)
1 徐宏灿 33,100 2,197
9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元) 间接持股数(股)
2 雷坚 68,700 4,561
3 陈宇峰 12,600 837
4 李云 10,000 664
5 吴蜀军 7,600 505
6 宋卫权 3,500 232
7 刘为 54,000 3,585
8 陈智 20,300 1,348
9 杨暾 19,700 1,308
10 冯卫华 11,700 777
11 陈德英 8,500 564
12 高文凤 6,800 451
13 章维萍 6,300 418
合计 262,800 17,447
201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大股东及管理层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公司原控股股东南天集团、股东工投集团以及公司管理层已累计使用自有
资金 49,475,717.68 元增持公司股票,已完成上述增持承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292,8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
上述增持行为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在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增持的,响应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的文件精神,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
公司稳定股价所进行的措施。因管理层合计增持金额较低,未达到证券公司定向
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要求,且各自持股金额较小、持股零散(非 100 股整数
倍),为便于二级市场操作及统一管理,故委托南天集团进行代为增持。
上述事项公司已通过年度报告、临时公告(2015-037、2015-038、2015-051、
2015-054、2015-055、2017-039)等公开渠道进行了信息披露;委托双方已签署
《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管理层增持事项经过
工投集团呈批方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上述委托增持行为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5]51 号)及《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二、目前代持状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人员委托南天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
10
下:
序号 姓名 间接持股数(股)
1 徐宏灿 2,856
2 雷坚 5,996
3 陈宇峰 1,088
4 李云 863
5 吴蜀军 656
6 宋卫权 302
合计 11,761
注:刘为、章维萍、高文凤、冯卫华、陈德英、陈智、杨暾七人已离职,并已于 2017 年 12
月委托南天集团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减持。
上述 6 人已出具承诺函:“本人自愿委托南天集团代持南天信息股票,《委托
协议》的签订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送
配股等),由本人享有。本人委托南天集团代持南天信息股份事宜,系 2015 年本
人自愿响应证券监管机构号召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做出的委托,该委托不存在争
议,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南天集团已出具承诺:“本公司自愿为上述委托人持有南天信息股份,相关
《委托协议》的签订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
分红、送配股等),由上述委托人享有。本公司与徐宏灿、雷坚、陈宇峰、李云、
吴蜀军、宋卫权就股份代持事宜,系 2015 年上述委托人响应证券监管机构号召
维护南天信息股价稳定做出的委托,该委托不存在股权争议,亦不存在潜在纠
纷。”
三、代持的下一步安排
南天集团已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1、自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南天信息股票的情形;2、自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至南天信息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南天信
息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
安排任何减持的计划。”
雷坚、吴蜀军、徐宏灿、李云、陈宇峰、宋卫权六名自然人委托南天集团持
有公司的股份相应遵守上述承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上述承诺范围之外,上述六名自然人以及南天集团
就代持股份尚无其他安排。在上述承诺期之后,上述六名自然人以及南天集团将
11
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监管要求以及自身资金情况,不排除进行
相应的减持,但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
障碍
综上,上述增持行为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在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进行增持
的,响应中国证监会相关精神,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稳定股价
所进行的措施。因管理层合计增持金额较低,未达到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的最
低投资金额要求,且各自持股金额较小、持股零散(非 100 股整数倍),为便于
二级市场操作及统一管理,故委托南天集团进行代为增持和管理。
针对上述事项,相关方均签订了协议,明确了委托管理的权利及义务,不存
在股权纠纷,进行了信息披露,同时管理层增持事项履行了工投集团呈批的审批
程序。上述行为未受到交易所的问询或监管部门的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清
晰以及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管理层上述委托增持行为的《承诺函》、《委托协议》、
出资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查了委托方及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及股权是否清晰,
并就上述委托行为访谈了相关人员,对代持行为的原因、背景及存续安排进行核
查;同时,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及云南证监局出台或发布的相关开展维护上市
公司股价稳定的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决策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价走势等因
素,核查发行人上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管理层长期委托南天集团代持发行人股份系
根据中国证监会在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增持的,响应中国证监会相关精神,为维
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稳定股价所进行的措施。上述代持行为合法合
规,不存在股权纠纷,发行人股权清晰,上述代持行为不会构成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法律障碍。南天集团及委托人徐宏灿、雷坚、吴蜀军、李云、陈宇峰、
宋卫权,已分别出具承诺函,上述委托行为不存在争议,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律师核查意见
12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会构成对本次发行的法律
障碍。
问题五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为金融行业智能化云平台和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1)用通俗易懂、浅白平实的语言,描述相关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和运营模式;(2)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
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
集资金投入;(3)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等,并请说明本
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4)本次募投项目生
产的主要产品或实现的主要功能,与公司当前业务是否存在差异,公司是否具
备技术、人员、市场等储备;(5)结合在手订单、市场空间以及现有业务开展
情况,说明本次募投资金投资上述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6)募投项目预计
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序号
总额 金额
1 金融行业智能化云平台项目 5301302019040399 59,788.14 45,5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 19,500.00 19,500.00
合计 - 79,288.14 65,000.00
一、用通俗易懂、浅白平实的语言,描述相关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运营
模式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金融行业智能化云平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
下:
(一)金融行业智能化云平台项目
公司现有软件业务是为银行等金融行业客户提供从前端渠道管理、中端业务
处理以及后端运维管理在内的信息化软件服务,报告期内主要基于客户传统 IT
13
架构1、按照项目进行定制化开发,开发周期较长。
随着外部政策的鼓励和技术的进步,云计算得到了快速普及,下游金融客户
的 IT 架构不断由传统 IT 架构向云架构进行转变,因此为了顺应下游行业发展趋
势,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结合以往的项目经验、最新的研发技术,最终开发出适
应各类云架构、标准化的软件产品(即“金融行业智能化云平台”),通过架构兼
容性强、标准化产品交付快的优势,取得客户认可。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为客户提供硬件产品,最终研发成果的形态为可适用云
架构的软件产品,通过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取得收入。项目相关软硬
件采购均为公司内部研发使用。
1、募投项目的具体构成
本次募投项目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