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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00090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4 9.91 0.013
2023-09-30 1 其他 3 12914.22 16.370
2 上市公司 2 1125.16 1.426
3 QFII 1 391.28 0.496
2023-06-30 1 其他 2 12476.40 15.815
2 上市公司 1 250.61 0.318
3 基金 6 34.78 0.044
2023-03-31 1 其他 2 12476.40 15.955
2 上市公司 1 326.01 0.417
2022-12-31 1 其他 3 12966.40 16.582
2 上市公司 2 974.43 1.246
3 基金 3 70.36 0.0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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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15 3.20 3.29 -2.74 200.00 640.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斜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4 3.30 3.30 0 200.00 66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斜土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9 3.14 3.14 0 200.00 62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斜土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9 3.14 3.14 0 240.00 753.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斜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08 3.50 3.35 4.48 300.00 1050.0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斜土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20 4.35 5.17 -15.86 198.38 862.9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景峰医药: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丛树芬,刘莉敏,叶湘武,张军国,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洲裕能源)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景峰医药:关于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湘武,黄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景峰医药: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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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2-02

处罚对象:

丛树芬,刘莉敏,叶湘武,张军国,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102 号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703 室);
叶湘武,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毕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欧阳艳丽,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
书;
丛树芬,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总会计师;
马贤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总工程师;— 2 —
张军国,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人力资源总监;
刘莉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 2023〕 35 号、〔 2023〕 36 号)查明的事实,湖南景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通过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
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用于向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
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造成虚增资产、利润。 2017 年,公司虚增净资产、净利润 490.34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净利润的 0.19%、 2.65%; 2018 年,公
司虚增净资产、净利润 1,751.62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净利
润的 0.61%、 8.82%; 2019 年,公司虚增净资产、净利润 758.68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净利润的 0.39%、 0.82%。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违规资金支出中,有 1,376.76 万元来源于公司募集资金,
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情况。
景峰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 —
( 2015 年修订)》第 6.1.2 条的规定。
景峰医药董事长、总裁叶湘武,董事、董事会秘书毕元,时
任董事、董事会秘书欧阳艳丽,时任副总裁、总会计师丛树芬,
时任副总裁、总工程师马贤鹏,时任人力资源总监张军国,时任
副总裁刘莉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
三十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叶湘武,董
事、董事会秘书毕元,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欧阳艳丽,时任副
总裁、总会计师丛树芬,时任副总裁、总工程师马贤鹏,时任人
力资源总监张军国,时任副总裁刘莉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 日— 4 —— 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洲裕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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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27

处罚对象:

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洲裕能源)
当事人: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洲裕能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洲裕能源短线交易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洲裕能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洲裕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3月3日,叶某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向洲裕能源中信证券账户转入景峰医药43,988,718股,成交价格为5元/股,占景峰医药股份的5%,并过户登记,洲裕能源成为持有景峰医药股份5%以上的股东。2022年6月3日,洲裕能源召开会议讨论减持景峰医药股份事项,会议决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景峰医药3,000,000股。2022年6月8日,洲裕能源通过其首创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景峰医药3,000,000股,洲裕能源时任法定代表人徐某霞进行操作,成交价格为3.5元/股,成交金额为1,050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交易信息、景峰医药公告、洲裕能源提供的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当事人洲裕能源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2022年12月15日洲裕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发生变更,此前均为徐某霞。徐某霞在2022年6月操作减持了景峰医药,现任法定代表人毛某不知情且无获益。第二,根据徐某霞、深圳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洲裕能源、叶某武等3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2022年11月17日前洲裕能源的债务、应付款由徐某霞承担,与新股东、法人无关。综上,洲裕能源申请处罚徐某霞,而不处罚洲裕能源。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大宗交易减持行为虽由徐某霞进行操作,但是减持决议由洲裕能源做出,徐某霞该减持行为是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短线交易的违法主体限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此,徐某霞不属于短线交易的主体,洲裕能源才是短线交易的法定主体。
第二,有关《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属于签约各方的民事行为,不构成排除洲裕能源短线交易行政违法的依据。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洲裕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6月15日

景峰医药:关于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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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9-06

处罚对象:

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90 号
关于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欣雅
街 15 号院 1 号楼 13 层 1312,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洲裕
能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洲裕能源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景峰医药”)股东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
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
景峰医药 4,398.87 万股转让给洲裕能源。同时,叶湘武将其所持有景峰医药的 12,084.74 万股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洲裕能
源。本次转让完成后,洲裕能源合计持有景峰医药 18.74%的表决
权,成为景峰医药控股股东。 2022 年 6 月 8 日,洲裕能源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景峰医药 300 万股,占景峰医药总股本的 0.34%,
减持金额 1,050 万元。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洲裕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 第 3.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
对于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6 日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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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9

处罚对象:

叶湘武,黄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
新路 50 号景峰医药;
叶湘武,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黄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2020 年 9 月,景峰医药分别转让所持控股子
公司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 43%、 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在
2020 年年报中合计确认投资收益 3.36 亿元。 2021 年 8 月 30 日,
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 2 —
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经重新计算后,调减 2020 年度投
资收益 1.07 亿元,变动幅度为 48.25%。
景峰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景峰医药董事长兼总裁叶湘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景峰医药时任财务总监黄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叶湘武、时
任财务总监黄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8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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