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州市定南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环行罚【2020】7号),2020年5月1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反馈督察的情况,其中反馈内容“2019年对定南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督察时发现该单位批建不符、同时现场检测发现雨水沟废水PH值为10.86,化学需氧量浓度96mg/L(超过排放标准的0.37倍)”的环境违法行为。定南大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的规定,认为定南大华被督察发现后能够积极主动进行排查整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定南大华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第八十三条的细化规定:“5.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80万-100万元罚款”,定南大华所受处罚为上述规定中较低罚款标准的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定南大华已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并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