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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0008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2-12 11952.59 268.58 0.09 0.21 0
2026-02-11 12102.26 361.11 0.09 0.21 0
2026-02-10 12181.81 360.07 0.09 0.21 0
2026-02-09 12297.37 343.85 0.09 0.20 0
2026-02-06 12576.03 216.69 0.10 0.22 0
2026-02-05 12658.59 164.76 0.10 0.21 0
2026-02-04 12714.99 702.47 0.10 0.21 0
2026-02-03 12583.68 346.03 0.10 0.20 0
2026-02-02 12824.92 434.14 0.10 0.20 0
2026-01-30 13149.35 294.09 0.15 0.3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29915.69 20.991
2025-06-30 1 其他 8 33276.93 23.349
2 QFII 1 696.42 0.489
3 基金 2 15.23 0.011
2025-03-31 1 其他 7 32534.61 22.829
2024-12-31 1 其他 8 32537.80 22.831
2024-09-30 1 其他 7 48433.64 33.986
2 QFII 1 1024.66 0.7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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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03 1.79 2.01 -10.95 65.00 116.35

买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02 2.20 1.99 10.55 65.60 144.32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918 3.96 4.11 -3.65 32.86 130.1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907 3.80 3.95 -3.80 31.23 118.6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622 2.94 2.97 -1.01 230.00 676.2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20220621 3.00 3.03 -0.99 850.00 2550.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20220621 2.91 3.03 -3.96 780.23 2270.46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2-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启迪环境:关于间接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1-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涛、丁红远、伍志超、王萍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红远,伍志超,王萍,胡涛,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6-0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金永荣
公告日期 2025-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启迪环境: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第12次)([2025]豫0523执896号)
发文单位 汤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启迪环境: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第12次)
发文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关于间接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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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2-12

处罚对象:

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公告编号:2026-00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
间接全资子公司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久佳”)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
局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安税稽二罚[2026]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安税稽二处[2026]2号)的重
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税稽二罚[2026]1号)主要内容:
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 2025 年11 月 20 日至2026 年1 月 29 日对安阳久佳2012
年3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
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安阳久佳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及证据
①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虚开的普通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
通发票100元面值41941份,金额4194100元;50元面值2628份,金额131400元;代开普
通发票18份,金额604702.12元,共计44587份,金额4930202.12元,已全部入账,分别
计入生产成本、采购土、膜等科目,商品名称多为膜、药剂、土等。
②安阳久佳与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之间货物交易不真实,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
发票少缴税款。安阳久佳具体的管理由冯银秋负责,实际经营人为冯银秋,曲沟镇飞飞建材
门市部的法定代表人冯飞飞是冯银秋的女儿,实际经营人也是冯银秋,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
第1页
部没有具体业务,专门向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定额发票,每个月初曲沟镇飞飞建
材门市部会计邵瑞玲到税务机关购买三、四万元的定额发票,开具给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
公司,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购买土壤和土壤覆盖地膜的名义入账,款项由安阳久佳
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转到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的对公银行账户上,再转到冯银秋、宁月波的
个人银行卡上。转账只是为了通过对公账户周转款项,没有实际业务。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
限公司从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购买土、膜、药剂的业务虚假,货物交易不真实,取得曲沟
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2012至2021年合计少
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
③交易资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2012年8月以来,安阳久佳向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
部转账23笔,共计4,154,786.71元;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向实际控制人冯银秋的前妻宁
月波转账9笔,共计1,233,300元,向实际控制人冯银秋转账11笔,共计2,918,200元(总
计4,151,500元),存在资金回流。2020年9月以后安阳久佳未再向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
付过款。
综合以上调查,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
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4587份,金额4,930,202.12元,存在资金回流,实际控制人
冯银秋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为自已虚开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2012 至 2021 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 1,143,801.47 元,该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
1,143,801.47元。
2、处罚决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阳久佳取得曲
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1,143,801.47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1,143,801.47
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中南区域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久佳偷税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处少缴税款
1,143,801.47元的1.2倍罚款1,372,561.7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72,561.75元。限安阳久佳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
税务总局安阳市殷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第2页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
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权采取《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安税稽二处[2026]2号)主要内容
1、处理决定及依据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安阳久佳取得曲
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4587份,金
额4,930,202.12 元,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12至2021年合计应补缴企业
所得税1,143,801.47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
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阳久佳取得曲
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1,143,801.47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1,143,801.47
元。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安阳久佳2012年偷税税额94,012.52元,偷税比
例为 50.3%;2013 年偷税税额 165,863.012 元,偷税比例为 99.5%;2014 年偷税税额
119,450.00元,偷税比例为98.6%;2015年偷税税额120,000.00元,偷税比例为37.1%;
2016年偷税税额167,105.61 元,偷税比例为28.9%;2017年偷税税额146,975.41 元,偷
税比例为 27.4%;2018 年偷税税额 223,374.92 元,偷税比例为 35.9%;2019 年偷税税额
44,250.00元,偷税比例为9.8%;2020年偷税税额62,770.00元,偷税比例为15.4%。如安
阳久佳未在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送达追缴通知限期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安阳久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殷都区税务局将上述
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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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久佳若同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
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
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2012年3月23日至2021年12 月31
日期间,公司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深化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贯彻,切实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此为戒,逐步自查并规范各项业务
的内部管理,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意识。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第4页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涛、丁红远、伍志超、王萍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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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1-22

处罚对象:

丁红远,伍志超,王萍,胡涛,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1 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涛、丁红远、伍志超、王萍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
京市海淀区;
胡涛,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丁红远,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1页
伍志超,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 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所)、胡涛、丁红远、伍志超、王萍在启迪环境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2017 年、2018 年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信所为启迪环境出具的 2017 年、2018 年审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启迪环境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通过伪造虚假分包合同及
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虚构了相关 PPP 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
前确认或虚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 2017 年、2018
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启
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虚报
分包及总包工程量,造成 2017 年、2018 年年报虚增了利润总额。
大信所为启迪环境 2017 年、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连续两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7 年审计报告签
字注册会计师为胡涛、丁红远,2018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为伍志超、王萍。
第2页
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有效识别 2018 年相关舞弊风险因素
启迪环境 2018 年净利润为 6.43 亿元,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7.43 亿元。启迪环境 BOT 项目建造期内是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启
迪环境在建工程收入确认涉及主观判断,而评价特许经营权项目
资产的确认和分类涉及管理层的重大判断;大信所未有效识别上
述情况,制作的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对“在财务报表显示盈利
或利润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常出现负数,
或经营活动不能产生现金流入”、“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建
立在重大估计的基础上,这些估计涉及主观判断或不确定性,难
以印证”的舞弊风险因素,大信所均填写为“不存在该事项”或
“否”,与实际情况不符。
大信所未有效识别 2018 年相关舞弊风险因素,在后期获取到
相应信息后未根据审计证据修正风险评估结果,未修改相应审计
计划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全面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
次重大错报风险,对相关舞弊风险因素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充分。
(二)未实施恰当的审计抽样程序
大信所在《关于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
采用风险导向抽样审计模式的说明》《关于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采用风险导向抽样审计模式的说明》显示,
第3页
事务所按照启迪环境主要业务板块依据资产、收入、净利润抽样
确定重点审计单位,抽样的样本数据分别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与 2018 年 9 月 30 日。签字会计师表示该说明系审计预审时采用
三季报截至 9 月 30 日的数据,如 10 月-12 月有新增项目,会对
审计计划进行调整,但审计底稿中未见调整记录。大信所在选取
样本时未根据 10 月-12 月新增项目,调整审计计划,导致超过实
际执行重要性水平(9600 万元)的宜昌项目公司宜昌桑德经发环
保有限公司(在建工程 28015 万元)等 10 月以后新增的项目未被
选中。
上述抽样总体不完整,使得宜昌项目公司宜昌桑德经发环保
有限公司等 2017 年 10 月以后新增的公司没有被选取的机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分包商未回函未采取替代程序:项目组对吉首项目分包
商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进行了函证,因未收到回函而未将相关记录放在底稿中,审计底
稿中也未见实施其他替代程序。二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
大信所在对宜昌项目分包商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亿名)的函证未见发回函轨迹;对吉首项目分包商湖南园
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函证未见发回函轨迹;对荆州项目分包商
江苏中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函证未见发回函轨迹;对南宁项目
分包商江苏亿名的函证未见发函轨迹。未发现分包商江苏亿名回
函印章不一致:经查,大信所审计底稿显示 2018 年分包商江苏亿
第4页
名和启迪环境签订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生态绿化工程分包
合同上的印章及 2018 年江苏亿名函证回函印章,与 2018 年江苏
亿名与南宁桑德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场地平整验收记录上的
印章及 2017 年回函印章不一致。
大信所未关注到上述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
未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未认识到可能存
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向地方政府、监理方确
认项目进度
启迪环境和项目公司严重依赖分包商施工数据,在建工程、
营业收入的真实准确与应付账款的真实性紧密关联;项目最终业
主方为地方政府,对项目施工、监理有明确规范要求,因此针对
分包方、地方政府、监理方的函证应为重要的审计程序。大信所
虽将与分包商、监理公司或业主确认项目进度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但实际并未对地方政府、监理方进行函证确认项目进度。大信所
设计了确认项目进度的审计程序,但并未实施恰当的函证审计程
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对获取的审计证据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到获取的审
计证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对异常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大信所未保持合理怀疑,未发现宜昌、吉首、荆州、南宁项
目审计底稿中诸多异常情况:1.未发现宜昌项目缺失特许经营权
合同、工程验收文件存在异常、施工范围与现场观察情况不符;
第5页
2.未发现吉首项目验收文件存在异常、土建工程费用及施工明细
存在明显异常、工程建设进度与现场观察情况不符;3.未发现荆
州项目缺失施工必备许可文件、验收文件存在异常、土建工程费
用存在异常;4.未关注到南宁项目中重要合同条款事项进度、项
目施工方与项目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验收文件存在异常、现场
观察情况存在异常。
对于上述异常,大信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考虑用作审计证
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
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未关注到审计证据不一致的情况,也未修改
或追加审计程序。
大信所及相关人员在为启迪环境 2017 年、2018 年财务报表
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胡涛、丁红远作为 2017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伍志超、
王萍作为 2018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胡涛、丁红远的上述相关
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伍志超、王萍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6页
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胡涛、丁红远、伍志超、王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胡涛、丁红远、伍志超、王萍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大信所、胡涛、丁红远、伍志超、王萍的上述违规行为
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22 日
第7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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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19

处罚对象:

金永荣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070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878283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5号
    
  当事人:金永荣,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金永荣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金永荣实际控制证券账户情况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控制使用“金永荣”平安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金永荣”东莞证券普通账户;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控制使用“金某1”平安证券普通账户、“金某2”平安证券普通账户(上述5个账户统称账户组),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1.“金永荣”平安证券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30××××××××49,信用账户资金账号为30××××××××63。
  2.“金永荣”东莞证券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20××××××97。
  3.“金某1”平安证券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30××××××××42。金某1为金永荣大姐。
  4.“金某2”平安证券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30××××××××20。金某2为金永荣二姐。
  三、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与情况说明、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永荣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推荐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当事人不具备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一,当事人仅为一名普通的散户投资者,不具备影响证券市场的专业话语权、资金实力及信息资源。第二,当事人虽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平台开通账号,但发帖频率极低、粉丝数均未达一万,事实上无法达到积累名气和受众的目的。第三,雪球平台并非证券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截至2024年9月,当事人在雪球平台粉丝数量也仅有45,433人,未建立起稳定受众群体。第四,当事人雪球账号帖文的阅读量数据并不真实,亦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五,在当事人发帖后当日或次日,股票交易量与交易价格并无明显变化,可见其发帖无法对证券市场产生任何影响。第六,在当事人发帖前后,雪球平台其他账号针对同一股票也发布帖文,股价及股票交易量并不会因当事人单一言论出现波动。
  其二,当事人不存在利用影响力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第一,本案调查、询问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调查人员诱导当事人陈述,在询问笔录中多次改写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应从违法依据中排除。第二,当事人的交易模式一以贯之,在不具有任何知名度时就秉持“高抛低吸”“逻辑兑现即退出”等投资策略进行短线投资操作,粉丝数变化并未对其交易模式造成任何影响。第三,发帖是一种自我表达与学习的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复盘交易和逻辑提升自我判断力,同时与他人交流、获得反馈以优化自身策略。第四,始终基于公开、真实信息发帖,从未滥用影响力发布未经证实、夸大或虚假的信息。第五,未分享大幅亏损股票让粉丝接盘以套利,没有主观作恶意图。
  其三,本案认定荐股文章中,全部帖文未涉及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在性质上明显不属于荐股文章。第一,发帖内容多为日常交易感受、公开信息转载、真实交易记录等,并未涉及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的论述,整体内容客观,没有故意虚假夸大事实,整体语言风格严谨审慎,不存在明确预测股价增长,且大部分文章明确表述不推荐买卖,在性质上明显不属于荐股文章。具体而言,发帖都为结合当时市场热点及个人持股走势情况,部分帖文仅是当事人对当日交易感受的分享;部分帖文仅是当事人对交易行为、仓位调整的客观记录;部分帖文仅转述公开信息、公告或引用客观市场数据,内容均来源于公开披露渠道;部分发帖属于向其他雪球用户请教或求证的行为;个别发帖表示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个别发帖未提及具体股票。第二,部分帖文并未公开展示,不具有任何影响力,不应被认定为“荐股文章”。第三,与其他雪球博主发帖相比,当事人发帖未使用虚假、夸张、诱导性或误导性表述。
  其四,当事人交易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特征。第一,在本案认定的32只股票中,当事人在发帖当日或次日均有买入操作,甚至部分股票在发帖当日或次日的买入量远高于卖出量,交易行为并未呈现“发帖后整体反向卖出”的操纵市场特征。第二,案涉交易行为是基于短线走势进行做T操作或卖出,交易行为未与发帖情况关联。
  其五,当事人在案涉期间内主动披露自身持股情况及可能的卖出计划,客观上并不具有利用信息优势或自身影响力诱导其他投资者购买相关股票的可能性。第一,当事人在卖出股票过程中,持续在雪球平台帖文中主动披露自身持股情况及可能的卖出计划。第二,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因参加淘股吧实盘比赛、雪球顽主杯实盘大赛,平台相关账号每日会对当事人持仓情况进行披露。
  其六,本案违法所得应重新计算。第一,违法所得计算范围。与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无关的收益不应纳入违法所得计算范围,应排除市场整体行情变化及个股自身的基本面表现导致的收益变动、不属于发布荐股文章后进行的反向交易行为的收益;对同一股票的连续发帖不应重复计算违法所得;首次荐股后再发布的帖文,因不具备新的、足以改变市场预期的增量信息,难以对证券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进一步的实质性影响,故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不应纳入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当事人未控制金某1、金某2账户,相关收益不应计入违法所得。第二,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当事人持续通过短线操作高抛低吸,在发帖当日或次日不仅存在卖出交易、同时亦有买入操作的情况下,不应机械适用“先进先出法”认定违法所得。
  其七,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第一,当事人发帖模式属于雪球平台中常见的表达形式,交易行为亦未呈现操纵性特征,主观上并无操纵市场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本案处理可能与“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符。第二,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立案后未在雪球平台上发帖,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三,当事人案涉行为与反向交易典型处罚案例存在明显区别。第四,已向我局举报他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线索。
  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免除处罚;若对减免处罚的请求不予考虑,则请求根据发帖、交易实际情况重新计算违法所得。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当事人具有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一,当事人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于2024年第二、三季度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获得冠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其中雪球“金浤”账号的活跃程度、粉丝关注度最高,大量粉丝跟随账号发帖交易。截至2024年9月初当事人已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二,雪球“金浤”账号粉丝量高,文章阅读量大。雪球平台为国内头部投资交流平台,2024年9月初“金浤”账号粉丝数在雪球平台已达到一定量级、具有影响力,案涉期间内账号影响力持续扩大增强,截至2025年4月,“金浤”账号粉丝数量为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内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超过130万次,单篇荐股类文章最高阅读量高达808万次。本案认定的阅读量等数据系雪球官方提供,相关数据真实准确。第三,关于其他平台自媒体账号。当事人自2023年底开始重新在淘股吧发帖,并陆续创立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帖;特别是2024年在参加淘股吧实盘比赛期间,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多次发文复盘总结炒股情况,进一步扩散影响力;相关平台账号之间相互宣传引流,从而积累名气和受众。第四,根据沪深交易所测算,“金浤”账号发布的案涉荐股文章对相关股票价格和成交量有较大影响。第五,其他人员账号在相关平台的发帖情况不影响对本案当事人影响力的认定。第六,当事人在询问笔录、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多次承认具有影响力。
  其二,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第一,当事人在明知其雪球“金浤”账号具有影响力、大量粉丝跟随其发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在公开发帖对案涉股票进行分析、评价、预测或推荐后,于当日或次日即实施大量反向卖出交易,与其发帖荐股意思表示相矛盾。当事人提出的所谓一贯交易风格,发帖出于自我表达和学习目的,未发布未经证实、夸大或虚假的信息等理由,不足以阻却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是否分享亏损股票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无关。第二,相关询问笔录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真实全面客观记录当事人表述,当事人在询问结束后已经阅看笔录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我局已全面收集当事人后续提供的情况说明或补充说明。第三,笔录相关内容与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其三,案涉发帖构成公开荐股。第一,案涉发帖具有公开性。我局对于案涉期间内阅读量异常的发帖未予认定。当事人提出在平台不可见的一篇帖文,根据雪球官方提供数据,该帖文阅读量已经达到18,467次且有评论点赞互动,该帖文公开展示行为已完成。第二,案涉发帖内容性质上属于对上市公司或股票的分析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针对部分股票,当事人存在通过反复发帖、转发之前所发荐股帖文等方式不断巩固强化推荐逻辑的情况。部分发帖通过展示所谓交易感受与仓位记录,向外界传递自身已加仓买入或未卖出股票的信号,足以对投资者产生引导跟随交易影响。部分发帖对公开信息、客观数据进行加工处理、选择性引用、开展解读,属于分析、评价,并非单纯转载信息。部分发帖通过提问方式明确或暗示传递对股票积极信号,属于对此前发帖分析逻辑的再次强化论证,并非单纯向雪球其他用户请教或求证。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案涉认定为公开荐股的帖文均明确提及股票名称或代码,或结合此前发帖内容而指向明确的股票标的。第三,当事人举证的其他雪球博主发帖,与本案当事人发帖行为的性质认定无关。
  其四,当事人客观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的典型特征。第一,《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反向证券交易强调交易方向与荐股方向相反,而非“仅有卖出、没有买入”。本案当事人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当事人发帖后的买入行为无法阻却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第二,当事人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买入—荐股—卖出”,其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
  其五,当事人提供的所谓披露股票持仓及未来卖出计划等证据,不影响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第一,法律层面上,披露股票持仓及未来卖出计划并非“抢帽子操纵”违法行为的法定阻却事由。第二,事实层面上,当事人相关披露行为不影响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一是当事人提供的雪球平台披露持仓帖文,其中部分披露持仓帖文并非发布于我局认定的操纵期间内,与本案认定无关;部分披露持仓帖文虽发布于我局认定的操纵期间内,但均为实施反向交易卖出股票完毕之后,才发布所谓披露减仓或清仓帖文,对此前荐股后已实施完成的反向交易无影响。二是当事人提供的涉及未来卖出计划的两篇帖文,一篇并非披露确定的未来减持计划,隐含仍持仓的意思,该帖文仍整体呈现出正向看好标的股票,我局将该帖文认定为公开荐股理由充分;另一篇发布于反向交易实施完毕后,事后披露的未来减持计划并不影响此前的反向交易,减持计划披露后的卖出交易未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三是当事人提供的实盘比赛期间每日持仓披露情况,持仓信息均为每日盘后披露,不影响此前已实施完毕的反向交易;将荐股发帖与持仓变化情况结合来看,无法对外传递出针对相关股票的明显负面信号,难以消除诱导其他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可能性。
  其六,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第一,违法所得计算范围。一是本案以荐股后一定期间内反向卖出交易全部盈亏计算违法所得,符合证监会执法惯例,当事人提出扣除市场行情变化及个股基本面表现导致的股价波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关于荐股文章的认定前文已全面阐述。三是针对同一只股票,本案对于每次荐股后当日及次日实施的反向交易逐一计算违法所得,并未重复评价违法行为;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本质上是为后续荐股后再卖出进行“建仓”,当事人提出后续发帖不具有影响力、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不应纳入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是关于金某1、金某2账户的控制关系,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易设备信息、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期间内金某1、金某2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二,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本案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违法所得,符合证监会执法惯例。当事人于发帖后买入股票未在荐股后当日及次日反向卖出的,未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未纳入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针对单只股票交易的整体盈亏情况,不影响违法所得计算。
  其七,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第一,当事人在公开荐股后实施反向交易行为,操纵市场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抢帽子操纵”行为特征,平台社区实践情况不影响对其责任认定。第二,不同案件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能简单类比。第三,本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确定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给予最低罚款金额,量罚合法恰当。
    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处以41,623,864.21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永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2月31日

启迪环境: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第12次)([2025]豫0523执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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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24

处罚对象: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826.SZ 股票简称:启迪环境
债券代码:112978.SZ 债券简称:19启迪G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25年11月
第1页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市场公
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
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
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启迪G2、112978。
3、发行主体: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启迪环境”)。
4、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
5、债券余额:本期债券的余额为1.26亿元。
6、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7、债券还本付息及利率调整的安排:发行人已于2024年9月24日支付2023年9月
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经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到期日
调整为自2024年9月26日起的36个月内(以下简称“兑付日调整期间”)结清。自展
期之日起,债券票面利率由6.50%调整为5%。除年度利息外,其余利息利随本清。兑
付日调整期间,本期债券剩余未偿付本息的兑付安排按展期兑付和解方案的约定支
付,本息支付方式调整为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向持有人兑付划款,不再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新增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公开渠道信息,启迪环境因未履行案件(2025)豫0523执896号、(2025)京
0112执9317号、(2025)京0112执9129号、(2025)鄂1221执584号以及(2025)京0112执4576
号执行内容的相关义务,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履行情况失信行为立案日期发布日期 
1  (2025)豫0523执896号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4)豫0523民初4155号全部未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025-05-30  2025-11-06 
2  (2025)京0112执9317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12民初35737号全部未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5-04-25  2025-10-11 
3  (2025)京0112执9129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12民初18540号全部未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5-04-23  2025-10-11 
4  (2025)鄂1221执584号嘉鱼县人民法院  (2024)鄂1221民初2506号全部未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5-04-15  2025-09-17 
序号案号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履行情况失信行为立案日期发布日期 
5  (2025)京0112执457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3)京0112诉前调确327号全部未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5-02-24  2025-08-12 
三、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情况
经查询公开渠道信息,启迪环境涉及(2025)鄂1202执6681号、(2025)京0102执
11728号以及(2025)陕0114执恢147号的相关执行义务,所涉及的执行标的金额大于
1,000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2024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所涉案件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标的(元)  立案日期 
1  (2025)鄂1202执6681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196,777,456.00  2025-11-04 
2  (2025)京0102执1172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61,497,764.00  2025-10-29 
3  (2025)陕0114执恢147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30,118,522.00  2025-10-17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
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
关风险。
中德证券后续将继续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
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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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第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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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24

处罚对象: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826.SZ 
股票简称:启迪环境
债券代码:112978.SZ 
债券简称:19启迪G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25年11月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市场公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启迪G2、112978。
3、发行主体: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启迪环境”)。
4、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
5、债券余额:本期债券的余额为1.26亿元。
6、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7、债券还本付息及利率调整的安排:发行人已于2024年9月24日支付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经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到期日调整为自2024年9月26日起的36个月内(以下简称“兑付日调整期间”)结清。自展期之日起,债券票面利率由6.50%调整为5%。除年度利息外,其余利息利随本清。兑付日调整期间,本期债券剩余未偿付本息的兑付安排按展期兑付和解方案的约定支付,本息支付方式调整为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向持有人兑付划款,不再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新增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公开渠道信息,启迪环境因未履行案件(2025)豫0523执896号、(2025)京0112执9317号、(2025)京0112执9129号、(2025)鄂1221执584号以及(2025)京0112执4576号执行内容的相关义务,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履行情况|失信行为|立案日期|发布日期|
|1|(2025)豫0523执896号|汤阴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3民初4155号|全部未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5-05-30|2025-11-06|
|2|(2025)京0112执9317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2民初35737号|全部未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5-04-25|2025-10-11|
|3|(2025)京0112执9129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2民初18540号|全部未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5-04-23|2025-10-11|
|4|(2025)鄂1221执584号|嘉鱼县人民法院|(2024)鄂1221民初2506号|全部未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5-04-15|2025-09-17|
|5|(2025)京0112执457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2诉前调确327号|全部未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5-02-24|2025-08-12|
三、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情况
经查询公开渠道信息,启迪环境涉及(2025)鄂1202执6681号、(2025)京0102执11728号以及(2025)陕0114执恢147号的相关执行义务,所涉及的执行标的金额大于1,000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2024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所涉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标的(元)|立案日期|
|1|(2025)鄂1202执6681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196,777,456.00|2025-11-04|
|2|(2025)京0102执1172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61,497,764.00|2025-10-29|
|3|(2025)陕0114执恢147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30,118,522.00|2025-10-17|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德证券后续将继续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新增大额被执行案件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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