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莉泄露内幕信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晓莉,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晓莉内幕交易“太钢不锈”(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晓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晓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4月,山西省国资国企改革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作为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试点单位。2019年12月13日,太钢集团董事长高某明带队走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与中国宝武董事长陈某荣就集团层面重组的框架模式进行初步探讨。
2020年1月9日,山西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太钢集团与中国宝武重组事项,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20年2月8日,为快速推进太钢集团与中国宝武重组可行性研究工作相关事宜,太钢集团成立太钢集团与中国宝武重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时任太钢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柴某勇任组长。
2020年4月26日,太钢集团与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运)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太钢集团联合重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提出的《关于太钢集团与中国宝武联合重组可行性研究分析汇报》。之后,太钢集团、中国宝武、山西国运等多次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持续推进太钢集团与中国宝武联合重组项目。
2020年8月20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太钢集团的控股股东将签订涉及太钢不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协议。2020年8月21日,山西国运与中国宝武签署《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同日,太钢不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关于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山西国运与中国宝武签署《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山西国运将向中国宝武无偿划转其持有的太钢集团51%股权。本次划转完成后,中国宝武将通过太钢集团间接控制太钢不锈62.70%的股份,并实现对太钢不锈的控制。太钢不锈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国运向中国宝武无偿划转其持有的太钢集团51%股权,变更太钢不锈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于2020年1月9日形成,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
二、吴晓莉泄露内幕信息
柴某勇作为太钢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直接组织、参与山西国运向中国宝武无偿划转太钢集团51%股权,变更太钢不锈实际控制人的动议、筹划和实施,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柴某勇数次与项目组成员之外的吴晓莉讨论太钢集团重组相关信息,吴晓莉由此得知内幕信息。吴晓莉和李某英是多年好友,吴晓莉在获知内幕信息后,数次与李某英谈论太钢集团重组的事情,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李某英。李某英获知内幕信息后,内幕交易“太钢不锈”。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信息、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以及悔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晓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晓莉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