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20年2月14日当日所排废水经监测总铜超标、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等环境违法行为,四川超声于2020年2月16日收到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江环责停字[2020]2号《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认定该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停产整治。2020年3月6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就前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川环法江油罚字[2020]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第六条(四)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22,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