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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聚成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罗月雄,住所:湖北省京山市智能产业园B1栋;
王建平,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三道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
学研基地T203室;
深圳慧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
南山区粤兴三道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T203室。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2月,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山轻机”)通过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取得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大成”)控制权。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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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
中承诺慧大成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5,000万元,若未完成业绩承诺,将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
个月内向京山轻机给予现金补偿。同时,罗月雄、王建平承诺使
用股权转让款中的部分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京山轻机股票并锁定
1年作为业绩补偿的保证。罗月雄、王建平于2018年6月21日
增持完成,并承诺2019年6月22日前不转让本次增持的股票。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告,慧大成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015.4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聚成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京山轻机支付5,393.02万元
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仅支付业绩补偿款450万元,剩余4,943
万元未补偿。同时,罗月雄、王建平于2019年6月22日前(即
承诺不出售股份期间)出售了前述增持股份225万股,但未将出
售所得用于支付业绩补偿款,违反了前述不减持该部分股票的承
诺。
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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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