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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0008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17.99 0.063
2023-09-30 1 信托 2 1204.76 4.188
2023-06-30 1 信托 2 1204.76 4.188
2 基金 11 380.15 1.322
2023-03-31 1 信托 2 1204.76 4.188
2022-12-31 1 信托 2 1204.76 4.18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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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05 3.88 4.04 -3.96 31.56 122.45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05-08 13.48 15.28 -11.78 89.79 1210.3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08 13.48 15.28 -11.78 186.32 2511.59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05-07 13.41 14.98 -10.48 210.62 2824.46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07 13.41 14.98 -10.48 200.00 2682.00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04-11 14.50 16.11 -9.99 17.81 258.26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0-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彬)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彬
公告日期 2022-06-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节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智勇,钱从喜,雷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节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智勇,宋彬,钱从喜,雷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中山,刘安治,刘金课,包玉梅,叶茜,吕宁,吴浪,宋欣,张亮,张杰,方敬蕊,朱家辉,李东,沈龙强,王开新,王正军,董郭静,袁申鹤,邓德强,邓福海,钱逢胜,陈婷婷,骆公志
公告日期 2020-06-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智勇,吴道洪,宋彬,钱从喜,雷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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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0-08

处罚对象:

宋彬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彬)
〔2022〕54号
当事人:宋彬,男,1971年5月出生,时任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神雾节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神雾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一期)由客户方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神雾)发起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进行EPC总承包。该项目于2014年6月立项,2015年6月开始施工建设,2016年11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1.95亿元成本。2019年公司完成与该项目的7家分包商结算,决算总成本约3.11亿元。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增2016年成本约1.16亿元,追溯调减2016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1.16亿元,2016年公司多记利润数占披露利润总额的29.6%。
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1.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
2016年4月,金川神雾与江苏院签订了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二期)EPC总承包合同。2016年11月金川一期项目竣工试运行之后,经济效益没有达标。2017年3月,金川神雾决定暂停金川二期项目,但江苏院仍继续推进,神雾节能在2017年度确认收入约1.41亿元(发生成本约0.55亿元)。
根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能确认合同收入。”金川二期项目在没有获得客户方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根据前述规定,金川二期项目在2017年应按约0.55亿元确认收入,导致2017年虚记收入约0.86亿元。
2.虚增成本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公司在与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算过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按“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算已实施的工程量,累计确认相关工程量6,855.04万元(含税),计入成本6,175.71万元(不含税)。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该项目的分包成本4,888.65万元。
综上,公司金川二期项目在2017年虚增收入约0.86亿元,虚增成本约0.49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0.37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9%。
(二)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广西景昇隆项目于2017年开始设计施工,实际施工时间为2017年6月-12月,期间施工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院发出工作联系函,反映施工现场存在窝工、停工情况,项目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但公司仍按照“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计工程量,累计入账成本约1.48亿元。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2017年度该项目成本约1.02亿元,收入约1.47亿,由此导致该项目虚增利润约0.45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11%。
综上,公司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成本、收入及利润等事项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说明、项目相关资料、公司相关公告、会议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宋彬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宋彬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自从被聘任为神雾节能董事长至辞职之日,始终不在公司业务决策流程之中,没有参与过神雾节能的任何一次实质性经营管理决策活动。就本案所涉违法事项,一是金川项目和广西项目实施时,其还没有入职,过程中也没有参与,更无法对其中的信息做任何决策和披露;二是2016年、2017年年报披露时其不在上市公司履职,也没有资格签字,签字应该是他人模仿。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宋彬任职神雾节能董事长期间为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为董事长,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而宋彬自称其在任职董事长期间不在公司业务决策流程之中、没有参与过实质性经营管理决策活动等,已经充分说明其未勤勉尽责。其二,神雾节能2016年、2017年年报均记载宋彬为董事长,公告显示其参与了上述两份年报的审议并投了赞成票,其申辩意见所述与事实不符。此外,我会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量罚适当。综上,对于当事人所提陈述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我会已对神雾节能及其他案涉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29日

*ST节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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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6-14

处罚对象:

吴智勇,钱从喜,雷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2-031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雾节能”)、控股股东神
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赣证调查字 2020013 号、赣证
调查字 202001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
人员进行调查。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0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11 月 24 日、2021 年 12 月 0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2020-101、2021-105)。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7 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吴智勇先生、雷华先生、钱从喜先生:
    依据 200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神雾节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钱从喜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神雾节能、吴智勇、雷华进
行了陈诉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神雾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一期)由客户方甘肃金川
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神雾)发起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院)进行 EPC 总承包。该项目于 2014 年
6 月立项,2015 年 6 月开始施工建设,2016 年 11 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
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 1.95 亿元成本。2019 年 1 月公司完成与该项目的 7 家
分包商结算,决算总成本约 3.11 亿元。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
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增 2016 年约 1.16 亿元成本,追潮调减 2016 年利润总
额及净利润约 1.16 亿元,2016 年公司多记利润数占披露利润总额的 29.6%。
    二、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1、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
    2016 年 4 月,金川神雾与江苏院签订了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金川二期)EPC 总承包合同。2016 年 11 月金川一期项目竣工试运行之后,
经济效益没有达标。2017 年 3 月,金川神雾决定不同意金川二期继续进行,但江
苏院仍继续推进该项目,神雾节能于 2017 年就该项目确认收入约 1.41 亿元(发
生成本约 0.55 亿元)。
    根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
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
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
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前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
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能确认合同收入。”金川二期项目在没有获得
客户方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
根据前述规定,金川二期项目在 2017 年应按约 0.55 亿元确认收入,导致 2017 年
虚记收入约 0.86 亿元。
   2、虚增成本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公司在与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核算过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按“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算已实施的工
程量,累计确认相关工程量 6,855.04 万元(含税),计入成本 6175.71 万元(不含税)。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该项目的分包成本
4,888.65 万元。
    综上,公司金川二期项目在 2017 年虚增收入约 0.86 亿元、虚增成本约 0.49
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 0.37 亿元,约占 2017 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 9%。
    (二)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广西景昇隆项目于 2017 年开始设计施工,实际施工时间为 2017 年 6
月-12 月,期间施工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院发出工作联系函,
反映施工现场存在窝工、停工情况,项目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但公司仍按照“宁
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计工程量,累计入账成本约 1.48 亿元。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 2017 年度该项目成本约 1.02 亿元,
收入约 1.47 亿,由此导致该项目虚增利润 0.45 亿元,约占 2017 年公司披露利润
总额的 11%。
    综上,公司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成本、收入及利润等事
项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说明、项目相关资料、公司
相关公告、会议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期问,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总经理雷华
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时任财务总监兼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钱从喜负责编制财
务报告,上述三人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神雾节能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认同信息披露违法的结论,但认为金川
二期的建设在 2017 年属于暂停而非终止,申请调整事先告知书中虚增利润的数
额。二是申请更正公司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
    吴智勇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2016 年其尚未在公司任职,年报事项
与其无关,且在出具年报时已尽审慎义务。第二,2017 年虽然时任副董事长,
但并不负责分管经营业务和财务,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三,其
从未实际参与、故意实施、决定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并未在公司主要负责日
常经营事务。
    雷华提出: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其不是公司经营的
主要负责。
    经复核,我会认为神雾节能所提申辩意见具有合理性,依法予以采纳,已在
本决定书事实部分进行了调整。
    关于吴智勇和雷华,第一,神雾节能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公司会计
差错更正公告、审计机构审计文件以及我会调查在案的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第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3 条规定 “发行人、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认定吴智勇雷华二人“负责经营公司日常
事务”的证据不仅包括多人笔录陈述,也包括相关文件上有二人的签字,二人辩
称不知道相关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是其未能勤勉尽责的表现。此外各当事人
上任时间较晚等情节也在审理时已予以充分考虑,事先告知时已对相关各当事人
给予较低的处罚金额,不再予以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对于其他案涉责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 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申诉期间,上诉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分析及说明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一)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及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及 2017 年年报存在
的虚假记载涉及的广西景昇隆项目收入、成本、利润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更正
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2、结合公司自查、测算以及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尚未更正的金川二期项目还需调减公
司 2017 年净利润 1,989.71 万元,调减净资产 1,989.71 万元;调增 2018 年度净利
润 198.97 万元,调减净资产约 1,790.74 万元;调增 2019 年净利润 1,790.74 万元,
该事项不影响 2020 年及 2021 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 2021 年的净利润,目前,公
司与审计机构已开展对 2017、2018、2019 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具
体金额以公司最终追溯调整完毕的财务报表为准,公司将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事宜。
    3、经公司测算,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追溯调整后的 2017 年末和
2018 年末净资产分别 71,454.73 万元和 1,466.67 万元;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净利润分别为 9,831.60 万元、-69,988.06 万元和-203,181.48 万元。公司
判断,追溯调整后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内公司尚不构成连续 4 年净利润为负或
连续 3 年期末净资产为负从而触及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也不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的情形。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
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努力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
展。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3日

*ST节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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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2-03

处罚对象:

吴智勇,宋彬,钱从喜,雷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820 证券简称: *ST 节能 公告编号: 2021-10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深
证上〔 2020〕 1294 号)中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暂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修订) 第 14.5.1 条、
第 14.5.2 条、第 14.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也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14.4.1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 定书》结论及年审会计师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审核结果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赣证调查字 2020013 号、赣证调查字 202001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0-0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01) 。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0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 112 号〕 ,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吴智勇先生、雷华先生、钱从喜先生、宋彬先生: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神雾节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一期)由客户方甘肃金川
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神雾)发起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院)进行 EPC 总承包。该项目于 2014 年
6 月立项, 2016 年 11 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
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
1.95 亿元成本。 2019 年 1 月公司完成与该项目的 7 家分包商结算,决算总成本
约 3.11 亿元。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
增 2016 年约 1.16 亿元成本,追潮调减 2016 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 1.16 亿元,
约占 2016 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 30%。
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 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1、 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
2016 年 4 月,金川神雾与江苏院签订了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金川二期)EPC 总承包合同。 2016 年 11 月金川一期项目竣工试运行之后,
经济效益没有达标。 2017 年 3 月,金川神雾决定不同意金川二期继续进行,但江
苏院仍继续推进该项目,神雾节能于 2017 年就该项目确认收入约 1.41 亿元。截
至调查终结,金川神雾仍未同意推进金川二期项目。
根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
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 (一)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
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前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
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能确认合同收入。 ”金川二期项目在没有获得
客户方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
公司在 2017 年不应确认金川二期的收入,由此导致 2017 年虚记收入约 1.41 亿
元,虚增利润约 1.41 亿元。
2、 虚增成本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公司在与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核算过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按“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算已实施的工
程量,累计确认相关工程量 6,855.04 万元(含税),计入成本 6175.71 万元(不含税)。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该项目的分包成本
4,888.65 万元。
综上, 公司金川二期项目在 2017 年虚增收入约 1.41 亿元、虚增成本约 0.49
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 0.92 亿元,约占 2017 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 22%。
(二) 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广西景昇隆项目于 2017 年开始设计施工,实际施工时间为 2017 年 6
月-12 月,期间施工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院发出工作联系函,
反映施工现场存在窝工、停工情况,项目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但公司仍按照“宁
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计工程量,累计入账成本约 1.48 亿元。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 2017 年度该项目成本约 1.02 亿元,
收入约 1.47 亿,由此导致该项目虚增利润 0.45 亿元,约占 2017 年公司披露利润
总额的 11%。
综上,公司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存在虚减成本、虚增收
入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 2016 年年报、 2017 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说明、项目相关资料、公司
相关公告、会议决议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期问,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总经理雷华
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时任财务总监兼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钱从喜负责编制财
务报告,时任董事长宋彬以董事长身份签署了相关定期报告,上述四人为对上述
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
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司董事会分析及说明
1、 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一)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及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及 2017 年年报
存在的虚假记载涉及的广西景昇隆项目收入、成本、利润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更正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5);(二) 2017 年年报存在的虚假记
载涉及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二期”)的部分收入、
成本及利润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更正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5)。
2、 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尚未更
正的金川二期项目预计可能导致还需调减公司 2017 年收入约 7,473 万元,调减
利润约 1,897 万元,已实际发生成本调增为存货约 5,577 万;预计调减 2018 年
度净资产约 2,000 万元,并滚调影响 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净资产,具体金额以
公司最终追溯调整完毕的财务报表为准。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计公司 2017 年末至 2020 年度末净资产分别为
7.34 亿元、 0.33 亿元、 -20.17 亿元以及-23.80 亿元。公司初步判断,根据《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一步追溯调整后的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也不触及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4、 如公司后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对相关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后导致公司连续
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规定 的终止上市标准,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 的通知》(深证上〔 2020 〕 1294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深证上[2018]556 号),公司可能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因此被终止上市。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的通知》(深
证上〔 2020〕 1294 号)中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暂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修订) 第 14.5.1 条、
第 14.5.2 条、第 14.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也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14.4.1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 定书》结论及年审会计师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审核结果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如果公司后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根据《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对相关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后导致公司连续会计
年度财务数据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的通知》(深证上〔 2020 〕 1294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 号),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因此被终止上市。公司拟进行陈述、申辩,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最终处罚决定将在陈述、申辩事实依据提交后形
成。相关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
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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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29

处罚对象:

任中山,刘安治,刘金课,包玉梅,叶茜,吕宁,吴浪,宋欣,张亮,张杰,方敬蕊,朱家辉,李东,沈龙强,王开新,王正军,董郭静,袁申鹤,邓德强,邓福海,钱逢胜,陈婷婷,骆公志

 
— 1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
区璜溪大道19号;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昌怀路155号,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道洪,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宋  彬,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智勇,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雷  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钱从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刘金课,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邓福海,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 2 — 
包玉梅,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正军,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朱家辉,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宋  欣,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  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钱逢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开新,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吕  宁,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任中山,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婷婷,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方敬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叶  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安治,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沈龙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吴  浪,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申鹤,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  亮,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骆公志,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邓德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杰,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郭静,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3 — 
经查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4月30日,神雾节能披露的2019年年报及《上市公
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显示,截至2019年末,神雾节能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对神雾节能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神雾节能于2020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神雾节能
预付款中有58,720 万元已确认通过多家供应商流入神雾集团或
其关联公司账户,神雾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58,720万元,截至2020年5月6日,资金占用余额为58,720
万元。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2020年4月30日,神雾节能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
正,相应调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
目;调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科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2016年、2017年、2018年净利润分别调
减11,580.78万元、调减4,121.80万元、调增4,395.52万元,
 
— 4 — 
变动幅度分别为53%、35%和7%。 
三、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神雾节能通过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神雾集团持有的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
100%股权,神雾集团对江苏院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
作出承诺,如江苏院未完成承诺业绩,则以神雾集团所持神雾节
能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江苏院2016年、2017年、2018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为3.43
亿元、1.7亿元及-6.76亿。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神雾集团应
当在收到神雾节能发出的关于补偿股份数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将其所持神雾节能股份的权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
锁定、股权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形)及最终可以补偿给神雾节能
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补偿金额书面回复给神雾
节能,并协助神雾节能通知结算公司将其持有并应补偿股份数量
转移至神雾节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单独锁定。神雾节能
于2019年4月23日向神雾集团发出书面通知,但截至2020年5
月31日,神雾集团尚未按协议约定将其持有并应补偿股份数量转
移至神雾节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业绩补
偿承诺。 
神雾节能的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 5 —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神雾节能控股股东神雾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4条、第4.2.3
条、第4.2.12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4.1.1条、第4.2.3条、第4.2.10条、第6.6.1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一、三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实际控制人吴道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
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长宋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
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
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 6 —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邓福海、包玉梅,时任监事陈婷婷、方敬
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金课,时任独立董事李东、钱
逢胜,独立董事骆公志,时任监事任中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
二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监事王开新、吕宁,时任副总经理刘安治、沈
龙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王正军、朱家辉、宋欣,时任监事叶茜,
董事长吴浪,董事兼总经理袁申鹤,董事张亮,独立董事邓德强、
张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
 
— 7 — 
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副总经理董郭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时任董事
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任董
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金课,时
任董事邓福海、包玉梅、王正军、朱家辉、宋欣,时任独立董事
李东、钱逢胜,时任监事王开新、吕宁、任中山、陈婷婷、方敬
蕊、叶茜,时任副总经理刘安治、沈龙强,董事长吴浪,董事兼
总经理袁申鹤,董事张亮,独立董事骆公志、邓德强、张杰,副
总经理董郭静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
洪、宋彬、吴智勇、雷华、钱从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 8 —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神雾节能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夏
女士,电话:0755-88668528)。 
对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28日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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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29

处罚对象:

吴智勇,吴道洪,宋彬,钱从喜,雷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
区璜溪大道19号;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昌怀路155号,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道洪,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宋  彬,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智勇,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雷  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钱从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刘金课,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邓福海,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 2 — 
包玉梅,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正军,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朱家辉,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宋  欣,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  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钱逢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开新,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吕  宁,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任中山,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婷婷,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方敬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叶  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安治,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沈龙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吴  浪,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申鹤,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  亮,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骆公志,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邓德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杰,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郭静,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3 — 
经查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4月30日,神雾节能披露的2019年年报及《上市公
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显示,截至2019年末,神雾节能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对神雾节能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神雾节能于2020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神雾节能
预付款中有58,720 万元已确认通过多家供应商流入神雾集团或
其关联公司账户,神雾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58,720万元,截至2020年5月6日,资金占用余额为58,720
万元。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2020年4月30日,神雾节能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
正,相应调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
目;调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科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2016年、2017年、2018年净利润分别调
减11,580.78万元、调减4,121.80万元、调增4,395.52万元,
 
— 4 — 
变动幅度分别为53%、35%和7%。 
三、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神雾节能通过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神雾集团持有的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
100%股权,神雾集团对江苏院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
作出承诺,如江苏院未完成承诺业绩,则以神雾集团所持神雾节
能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江苏院2016年、2017年、2018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为3.43
亿元、1.7亿元及-6.76亿。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神雾集团应
当在收到神雾节能发出的关于补偿股份数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将其所持神雾节能股份的权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
锁定、股权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形)及最终可以补偿给神雾节能
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补偿金额书面回复给神雾
节能,并协助神雾节能通知结算公司将其持有并应补偿股份数量
转移至神雾节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单独锁定。神雾节能
于2019年4月23日向神雾集团发出书面通知,但截至2020年5
月31日,神雾集团尚未按协议约定将其持有并应补偿股份数量转
移至神雾节能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业绩补
偿承诺。 
神雾节能的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 5 —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神雾节能控股股东神雾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4条、第4.2.3
条、第4.2.12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4.1.1条、第4.2.3条、第4.2.10条、第6.6.1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一、三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实际控制人吴道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
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长宋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
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
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 6 —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邓福海、包玉梅,时任监事陈婷婷、方敬
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金课,时任独立董事李东、钱
逢胜,独立董事骆公志,时任监事任中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
二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监事王开新、吕宁,时任副总经理刘安治、沈
龙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王正军、朱家辉、宋欣,时任监事叶茜,
董事长吴浪,董事兼总经理袁申鹤,董事张亮,独立董事邓德强、
张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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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副总经理董郭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时任董事
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任董
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金课,时
任董事邓福海、包玉梅、王正军、朱家辉、宋欣,时任独立董事
李东、钱逢胜,时任监事王开新、吕宁、任中山、陈婷婷、方敬
蕊、叶茜,时任副总经理刘安治、沈龙强,董事长吴浪,董事兼
总经理袁申鹤,董事张亮,独立董事骆公志、邓德强、张杰,副
总经理董郭静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
洪、宋彬、吴智勇、雷华、钱从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 8 —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神雾节能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夏
女士,电话:0755-88668528)。 
对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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