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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605 号
关于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
沙江路 12 号;
侯强,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任万鹏,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经查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 —
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8,770 万元至亏损 11,400 万元,预计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
除后营业收入)为 10,800 万元至 13,5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称,因对混塔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
法”,公司对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将前三季度营
业收入调减 2,291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9.61%。前述会计差错同时导致公司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同日,
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
告》称,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0,901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
入为 1,604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 第 5.1.3 条第一款、 第 5.1.9
条第二款、第 9.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侯强、首席财务官任万鹏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3 —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
第 4.3.5 条、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侯强、首席财务官任万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