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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虹科技(00070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39 812.94 3.049
2025-09-30 1 其他 2 6701.76 25.135
2025-06-30 1 其他 2 6701.76 25.135
2 基金 6 126.09 0.473
2025-03-31 1 其他 2 6701.76 25.135
2024-12-31 1 其他 4 7073.40 26.528
2 基金 17 113.26 0.4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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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303 5.43 5.43 0 32.88 178.5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华兴街证券营业部

20170413 13.13 13.00 1.00 107.17 1407.17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61214 12.53 13.15 -4.71 40.08 502.2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山东
公告日期 2023-08-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张清敏)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清敏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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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罗山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2023〕68号
当事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山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山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山东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罗山东通过自行借入,或向朋友、合作伙伴、同学、配资中介何某平等人借入的方式,共控制并使用“罗山东”等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罗山东操纵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自有资金、与合作伙伴共有资金及账户组配资资金等。罗山东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罗山东决策,由其员工、朋友等人具体下单。账户组内不同账户交易设备的IP、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存在重合。
二、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利民股份”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10个账户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84个交易日内,反复买卖“利民股份”。其中,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58个交易日内,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盘中拉抬股价后当日反向卖出(以下简称盘中拉抬)、尾市期间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拉抬股价影响收盘价格并于次日卖出(以下简称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对倒交易“利民股份”共53个交易日,对倒交易该股累计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达3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44.9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获利-21,903,972.99元。
(二)操纵“兰太实业”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反复买卖“兰太实业”,其中,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操纵“兰太实业”。相关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对倒交易“兰太实业”达7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64%。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兰太实业”获利7,892,952.11元。
(三)操纵“维力医疗”情况
“陈某”等12个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反复买卖“维力医疗”,其中,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对倒交易“维力医疗”共57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2个交易日,2016年2月26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0.16%。经统计,罗山东操纵“维力医疗”获利-51,825,362.47元。
(四)操纵“金自天正”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反复买卖“金自天正”,其中,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2日、1月29日、2月29日至3月17日、4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对倒交易“金自天正”共6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14个交易日,2016年4月15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3.87%。经统计,罗山东操纵“金自天正”获利5,304,470.32元。
(五)操纵“桂东电力”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反复买卖“桂东电力”,其中2016年2月19日、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上述期间对倒占比超过5%的共9个交易日,2016年4月12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72%。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桂东电力”获利64,835.22元。
(六)操纵“吉艾科技”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反复买卖“吉艾科技”,其中,于2016年1月25日至1月29日、2016年2月22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存在明显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对倒交易“吉艾科技”共3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7个交易日,2016年1月25日对倒占比为14.34%,2016年3月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8.2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吉艾科技”获利6,589,429.04元。
(七)操纵“英特集团”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反复买卖“英特集团”,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对倒交易“英特集团”共17个交易日,其中,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期间频繁以较高比例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4个交易日,2016年3月2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6.3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英特集团”获利3,084,712.64元。
(八)操纵“正虹科技”情况
“罗山东”等11个账户于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反复买卖“正虹科技”,其中,2015年8月21日、8月27日至9月1日、9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对倒交易“正虹科技”共20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以较高的比例频繁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3个交易日,2015年8月21日对倒占比最高值为9.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正虹科技”获利12,947,151.53元。
(九)操纵“亚太实业”情况
“高某均”等5个账户于2015年8月20日至11月17日期间反复买卖“亚太实业”,其中2015年9月30日、11月9日存在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9月16日至11月9日期间,对倒交易“亚太实业”共5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1月9日对倒交易1,207,350股,对倒占比达9.1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亚太实业”获利7,584,726.00元。
(十)操纵“杭州高新”情况
“陈某”等6个账户于2015年7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反复买卖“杭州高新”,其中,2015年10月28日对倒交易“杭州高新”366,196股,对倒占比达12.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杭州高新”获利558,138.70元。
(十一)操纵“凯瑞德”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12月6日反复买卖“凯瑞德”,其中,2016年8月19日至8月22日对倒交易“凯瑞德”,2016年8月19日对倒占比达到最高值7.6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凯瑞德”获利-2,219,170.28元。
(十二)操纵“天广消防”情况
“罗某成”等6个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反复买卖“天广消防”,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9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天广消防”共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16日、10月22日对倒占比超过5%,10月22日达最高对倒占比值5.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广消防”获利3,923,711.01元。
(十三)操纵“天马精化”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7日反复买卖“天马精化”,其中,2016年3月1日、4月27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对倒占比均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1,132,929.81元。
(十四)操纵“嘉应制药”情况
“陈某”等7个账户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3月25日反复买卖“嘉应制药”,其中,2015年9月8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2015年9月8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嘉应制药”908,200股,对倒占比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5,718,901.97元。
(十五)操纵“凤形股份”情况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罗某健”等5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凤形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共参与了63个交易日的交易。2016年8月19日至11月29日期间几乎全部交易日都委托交易了“凤形股份”。操纵期间内,上述账户买入“凤形股份”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9月19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36%。上述期间,上述账户卖出“凤形股份”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9月30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78%。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有46个交易日存在账户间对倒“凤形股份”的情况,累计对倒交易16,506,700股。其中,对倒交易“凤形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2016年9月8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4.7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获利21,038,178.57元。
(十六)操纵“新日恒力”情况
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潘某秀”等5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新日恒力”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账户在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的41个交易日中均有交易“新日恒力”。其中,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2.95%。期间,上述账户对倒交易“新日恒力”共33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有12个交易日,对倒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17.53%。经统计,罗山东交易“新日恒力”获利-34,763,86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IP和MAC地址、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山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罗山东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对交易“金自天正”“桂东电力”“吉艾科技”“天广消防”“天马精化”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予以纠正。第二,对交易“凤形股份”的配资账户进行识别认定,应将现有账户中的“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等13个账户剔除。第三,对配资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每一笔交易与罗山东团队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识别筛查,IP地址与MAC地址均匹配失败的相应交易应当从现有指控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中扣除。第四,结合第二、三点请求,对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违法获利数额进行重新认定。第五,在对全案违法所得总额进行修正的基础上,相应地等额修正对罗山东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当事人代理人关于“金自天正”等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第二,关于交易“凤形股份”相关账户认定,(1)“李某成”“蔡某荣”“王某萍”3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3账户交易“凤形股份”时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黄某琴”等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2)“文某林”“吴某林”“彭某熠”3账户除与罗山东控制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地址重合外,根据询问笔录,3账户系罗某成按照罗山东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3)“盛某飞”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交易“凤形股份”时使用的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姜某荣”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4)“前海开源基金·泰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有一人的言词证据且有资金关系。上述8个账户有言词证据、交易地址重合或者资金关系等证据综合证明,足以认定为罗山东控制的账户;(5)对“张某琴”“杨某兰”“红塔资产·鹏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安盈博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5个账户,采纳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将该5个账户予以剔除。第三,本案最终认定的交易“凤形股份”的53个账户,至少有他人指认、自认、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等两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该53个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四,上述调整已体现在本处罚决定中。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张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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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30

处罚对象:

张清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张清敏)
当事人:张清敏,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清敏内幕交易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清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清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2月20日,为了推动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屈原管委会)党委书记向某军、正虹科技总裁助理孟某怡等7人前往四川考察四川特驱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农牧)、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食品),后前往岳阳考察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观盛或观盛投资)和君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农科)。
2022年2月25日,孟某怡形成《正虹科技合作对象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分析了前述4家企业的业务情况、资金实力、初步合作方案和正虹科技未来发展情况。
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广安)董事长刘某秋委托张清敏沟通协调屈原管委会,约见党委书记向某军、区长杨某彬等人。2022年2月25日晚,刘某秋、张清敏、向某军、杨某彬等人在长沙八一路聚餐。刘某秋与向某军互加微信。张清敏加向某军微信后发送“书记好!大北农希望牵头与湖南鑫广安一起并购正虹科技股份,同时布局屈原管理区高科技农业种业产业园”,加杨某彬微信后发送“大北农牵头与湖南鑫广安一起并购正虹科技股份,同时布局屈原种业产业园”。
2022年2月26日至28日,刘某秋微信邀请向某军前往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农)考察。2022年3月1日,刘某秋通过微信给向某军发送大北农印发的《关于请求支持并协助打造屈原管理区现代农业种业产业园区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大北农协议受让正虹科技股权,获得正虹科技控制权的合作方案,并提出解决大北农与正虹科技同业竞争的措施。
2022年3月2日晚上23点,向某军微信告知刘某秋由正虹科技孟某怡与其联系相关事项。2022年3月3日,刘某秋与孟某怡互加微信,孟某怡要求刘某秋提供大北农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刘某秋在3月4日回复大北农年报初稿未成形,目前只能提供三季报数据。
2022年3月17日,向某军、杨某彬等人在屈原管委会办公楼召开“正虹公司改革会议”,会议介绍观盛投资、大北农的基本情况,讨论了合作方案和利弊,明确优先合作对象为观盛投资,党委扩大会议予以决策。
2022年3月25日,刘某秋、张清敏前往屈原管委会,与向某军等人在办公楼开会,再次表达大北农和鑫广安收购正虹科技控制权的意愿。
2022年4月19日至21日,财信证券、国浩律师事务所对观盛投资进行现场尽职调查。
2022年5月17日,向某军、田某清、孟某怡等人召开“正虹科技专题会议”。
2022年5月21日,屈原管委会召开第十一次党委(扩大)会议,讨论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事宜。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岳阳观盛+君泰”为优先合作对象,其他投票标的还包括特驱农牧、德康食品、大北农等。
2022年6月11日,正虹科技披露《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
正虹科技实际控制人屈原管委会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未公开前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不晚于2022年2月20日,公开于2022年6月11日。向某军、刘某秋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某军不晚于2022年2月20日知悉内幕信息,刘某秋不晚于2022年3月2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张清敏内幕交易正虹科技股票的情况
(一)张清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情况
张清敏与刘某秋熟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2年2月25日,张清敏、刘某秋一同在长沙参加聚餐,席间2人与向某军互加微信。张清敏、刘某秋在2022年3月25日到屈原管委会办公楼与向某军等人开会,中午共同吃饭。张清敏与刘某秋联系密切,2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手机通话联系不少于50次,并有见面。
(二)张清敏使用“刘某”账户交易正虹科技的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刘某系张清敏的同乡及公司下属。
(1)刘某名下普通账户于2016年11月25日开立于国金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1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XXX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XXX61。
(2)刘某名下融资融券账户于2022年5月6日开立于国金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3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XXX0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XXX82。
2.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张清敏和刘某都承认涉案2个账户由张清敏实际控制,张清敏通过电话向刘某下达建仓、加仓、卖出“正虹科技”股票等交易指令,行使交易决策权。2022年4月14日至5月6日,有510万资金从“张清敏”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刘某”三方存管中信银行账户后,所有资金均转入刘某2个证券账户。2022年6月24日和6月30日,刘某融资融券账户转出160万和40万至“刘某”三方存管中信银行账户,回到“张清敏”建设银行账户。综合上述情况,张清敏实际控制涉案账户。
3.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2个账户共买入“正虹科技”股票1,043,810股,共买入金额5,230,024.70元。公告后陆续全部卖出,共计盈利634,113.54元。
4.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一是张清敏控制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刘某名下融资融券账户开立于2022年5月6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开账户,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4日单向买入41.31万股;刘某名下普通账户开立于2016年,历史上未交易过正虹科技,账户空置7个月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6月2日单向买入正虹科技63.07万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未交易其他股票。二是账户集中持有正虹科技的行为与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三是停牌前刘某账户敏感期内正虹科技买入金额占比为87.98%,期末持股市值占比为100%,持股占比较高,张清敏买入正虹科技的意愿强烈。四是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22年4月14日至5月6日,张清敏累计将510万资金转入刘某账户,2022年4月18日至6月2日持续单向买入正虹科技,公告之后股票陆续全部卖出,资金变化和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发展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通讯记录资料、正虹科技披露的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人员的书面说明,且申请证人出席听证会: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是“正虹科技实际控制人屈原管委会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但刘某秋知悉的信息为“大北农拟收购正虹科技控制权”。
第二,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本案中内幕信息起始点应不早于2022年3月17日。
第三,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联络接触情况。刘某秋不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不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先告知书》推定刘某秋知悉内幕信息,故张清敏知悉涉案信息属于“二次推定”。相关笔录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
第四,交易异常性及高度吻合。当事人根据市场传闻、公开信息结合自身判断进行正常投资,交易符合正常逻辑、并不异常,资金和交易与内幕信息无高度吻合。
第五,类案及处罚幅度。自2018年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处罚的控制权变更的内幕交易案中,仅两起案例对参与控制权谈判但未取得控制权的主体进行了处罚。两案例与本案存在根本不同,因此本案不应处罚。本案如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希望结合主观方面和客观危害,按照“没一罚一”进行处罚。
第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按照调查人员阐释的认定逻辑,向某军显然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应追究责任。
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是“正虹科技实际控制人屈原管委会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刘某秋与屈原管委会和正虹科技相关人员沟通联系,均在该事项背景下进行。
第二,屈原管委会作为正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党委书记向某军动议、筹划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于2022年2月20日带领相关人员在前往四川考察潜在合作对象,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第三,刘某秋作为鑫广安的董事长,提出与大北农联合收购正虹科技,并与正虹科技及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沟通联系,实际参与到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中,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2日。综合相关人员笔录、微信等证据,张清敏与刘某秋、向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沟通事项涉及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本案不涉及二次推定。
第四,从账户使用、资金调拨、证券交易等方面来看,涉案账户交易明显异常,资金变化和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发展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
第五,我局已经充分研究当事人提供的案例,认为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每个行政处罚案例具体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均不相同,个案情形存在差异。本案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第六,当事人提出的应追究向某军泄露内幕信息责任的意见与本案无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清敏违法所得634,113.54元,并处以1,902,340.62元罚款,共计罚没金额2,536,454.1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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