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
吴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金千,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巍,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及本所查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国城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国城矿业董事长吴城,时任总经理李金千,财务总监郭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国城矿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城,时任总经理李金千,财务总监郭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