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当事人:金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经查明,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9月12日,金磊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或“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长春高新主要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董事兼总经理,在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相关业绩预计且未就减持进行预披露的情况下,向部分机构投资者发表了有关金赛药业经营业绩与个人减持长春高新股票计划的言论,上述言论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长春高新股价于9月14日出现盘中跌停。
—2—金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第2.15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6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金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金磊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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