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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59 号
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
家湖;
郭士国,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时杰,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 —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1.13 亿元至 1.68 亿元。 4 月 15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 8
亿元至 16 亿元,且新增预计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7 亿元至 6.3 亿元,公司同日披
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的提示性公告》。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
示,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5.83 亿元,期末净资产为
-1.61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 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在 5 月 5 日至 5 月 19 日期间连续跌
停,并三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2022 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的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未预计净
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
险予以提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郭士国、总经理范时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士国、总经理范
时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士国、 范时杰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奥园美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