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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投(00061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4-30 29434.64 0 0.10 0.25 0
2021-04-29 29819.87 363.85 0.10 0.25 0
2021-04-28 29755.89 273.73 0.10 0.26 0
2021-04-27 30300.94 409.24 0.10 0.25 0
2021-04-26 30434.42 875.16 0.10 0.25 0
2021-04-23 30064.87 575.78 0.10 0.25 0
2021-04-22 30341.58 1184.07 0.10 0.26 0
2021-04-21 29886.32 1143.04 0.10 0.27 0
2021-04-20 29817.92 1319.21 0.10 0.27 0
2021-04-19 29992.33 2222.03 0.10 0.2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1 28577.64 19.981
2022-12-31 1 其他 1 28577.64 19.981
2022-09-30 1 其他 1 28577.64 19.981
2022-06-30 1 其他 1 28577.64 19.981
2022-03-31 1 其他 1 28577.64 19.98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8577.6441723.3619.98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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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21227 3.60 3.93 -8.40 60.00 216.00

买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20091230 6.19 6.92 -10.55 140.00 866.60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交易单元(008100)

20091230 6.19 6.92 -10.55 140.00 866.60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交易单元(008100)

20091230 6.19 6.92 -10.55 140.00 866.60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交易单元(008100)

20091211 7.52 8.11 -7.27 880.00 6617.60

买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20090918 5.75 6.10 -5.74 520.00 2990.00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交易单元(008100)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0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投: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西川,陶琰
公告日期 2023-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陶琰、朱西川)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西川,陶琰
公告日期 2023-02-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投:深证上[2023]122号-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波,刘腾键,姜杰,朱卫军,林菡,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于波,刘腾键,姜杰,朱卫军,林菡,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于波,刘腾键,姜杰,朱卫军,林菡,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海投: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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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04

处罚对象:

朱西川,陶琰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697 号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陶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朱西川,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陶琰、朱西川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ST 海投)下列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 2023〕 21 号)
查明的事实, 2016 年, *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 —
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4 亿元提供担保; 2017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航商控) 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借款 5.21
亿元提供担保; 2017 年, *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 12 亿元提
供担保(以下简称龙江银行担保); 2018 年, *ST 海投为关联方
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航物流) 向龙江银行借款
14.64 亿元提供担保;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ST 海投为关
联方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投控股)的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 2019 年和 2020
年, *ST 海投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分别
约 23.36 亿元、 29.07 亿元。 *ST 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
报告中完整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 2022〕 71 号)
查明的事实, 2019 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 海投的 20.27%股权
出售工作。 2019 年 4 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
有限公司在内的 5 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 2019 年 12 月 16 日,
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
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
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 海投 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19 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 3 —
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 2020 年 3 月,上述股权处置
工作暂停。 2021 年 4 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将《合作协
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ST 海投未及时披露及
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ST 海投时任监事陶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中除龙江银行担保事
项外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海投时任董事会秘书朱西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陶琰、时任董事会秘
书朱西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陶琰、朱西川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4 —
对陶琰、朱西川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4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陶琰、朱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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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27

处罚对象:

朱西川,陶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陶琰、朱西川)
〔2023〕21号
当事人:陶琰,男,1988年8月出生,时任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监事、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朱西川,男,1986年4月出生,时任ST海投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海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陶琰、朱西川的要求,于2023年2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陶琰、朱西川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海投及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海投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海投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
一、ST海投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ST海投的第一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9.98%,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持股0.29%。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与ST海投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ST海投的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海航实业与湖南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海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2016年11月,ST海投向湖南信托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约定如海航实业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向湖南信托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ST海投将给予海航实业流动性支持。2021年4月,湖南信托向ST海投发出《说明函》,4月28日,ST海投该担保义务解除。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借款5.2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9月14日,海航商控向海投控股借款10.21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2017年1月4日,海航商控偿还5亿元。1月12日,海投控股与华融资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海投控股将其对海航商控拥有的5.21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华融资管。1月23日,海航商控与海投控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海航商控向华融资管偿还债务5.21亿元。同日,ST海投与华融资管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23日,5月14日,11月20日及2020年1月23日,海航商控与华融资管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至四。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22日,ST海投向华融资管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至三及一至四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华融资管于2021年4月28日向ST海投出具《关于解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通知函》,同意不再向ST海投主张任何担保责任,亦不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2月24日,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0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ST海投对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12月27日,海航物流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底,ST海投货币资金余额27.09亿元,其中26.70亿元以存单形式存放在全资子公司中嘉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合创)和全资孙公司天津海航东方养生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养生堂)开立的银行账户中。2018年,ST海投先后与包商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盛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存单为海航资产提供对应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
2019年6月至8月,盛京银行将ST海投的大额存单共计13.4亿元直接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在6月28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中嘉合创7.6亿元资金。7月1日中嘉合创又将7.6亿元转给海航资产。包商银行借款到期以及盛京银行划扣资金后,ST海投停止与包商银行和盛京银行合作,于2019年5月至11月将9.10亿元转至洛阳银行洛阳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为以海投控股名义的借款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2019年12月17日,ST海投收到海投控股转回的资金10.00亿元。2019年12月27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两笔存单共计1.8亿元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委托海投控股在12月31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天津养生堂1.8亿元资金,归还中嘉合创3.4亿元,ST海投与长安银行协商将2.4亿元贷款展期至2020年1月3日。ST海投2019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3.36亿元,2019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2020年1月2日,中嘉合创将5.2亿元资金转给海投控股。1月3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2.4亿元存单划扣至海航资产账户,用以偿还到期债务。2月2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237.9万元。5月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5月27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6月3日,海投控股通过短期拆借7.1亿元资金偿还洛阳银行贷款,在中嘉合创对应的2笔存单解除质押后,当日ST海投通过天津养生堂即将7.1亿元资金转给了海投控股。6月22日、6月23日、6月24日,ST海投向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法人混同主体之一)支付预付款2亿元,随后海投控股分3笔转给天津养生堂2亿元。为维护ST海投2020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投控股在2020年6月30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转给天津养生堂约13.24亿元。7月1日,天津养生堂又将13.2亿元分2笔转给了海投控股。2020年,ST海投收购海投控股持有的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等多项资产,ST海投支付对应资金后,海投控股分多次将资金转回抵顶占用资金。ST海投2020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9.07亿元,2020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海投的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海投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海投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ST海投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陶琰作为时任监事、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西川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陶琰在听证及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其一,不知悉也未参与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列明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首先,陶琰自2017年5月任职ST海投监事,2018年11月任职ST海投合规法务部总经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发生在2016年至2017年的借款担保事项,均系陶琰任职前发生。龙江银行14.64亿元借款担保属于陶琰任职前发生的龙江银行12亿元借款担保的续作项目,在海航集团已出现流动危机且银行要求必须维持原担保条件的背景下,选择续作属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相关保证合同签署时间(2018年12月28日)早于公文审批结束时间(2019年1月23日),而在呈报公文之前,业务部门已完成了邮件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作为公文附件,由此可证,保证合同的签署是基于业务部门的邮件审批。陶琰并未参与邮件签批,仅被动签批过公文审批。其次,在海航集团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客观情况下,陶琰在华融项目立项审批回复邮件中写明“建议谨慎考虑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承诺函”,已尽最大的努力去揭示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后,陶琰基于工作所获知的海航投资未经披露的担保事项的有关信息,均已及时向海航投资经营层和海航产业集团合规法务体系进行了详细的汇报,而且关于海航投资未经披露的担保事项的知情人员范围十分广泛。
其二,ST海投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纯属财务操作,陶琰不负责财务工作,无审批的资金调令,无从知晓ST海投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其三,陶琰不责任ST海投的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合规法务部总经理,已将其知晓的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都进行了及时的上报;作为监事,没有权限且未参与讨论、决定年报、半年报相关披露事项,签字是受集团和公司统一安排,且仅拿到签字页,未附相关材料。
朱西川在听证及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
其一,未参与、不掌握“股权转让”事项。朱西川并非“股权转让”事项商务谈判的当事人、参与人或者知情人,亦非相关公文审批的报批人和审批人。ST海投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权转让操作人有关“股权转让”事项进展的通知,和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通知。2020年1月,朱西川曾邮件要求非航事业部提供股权转让的信息,但未收到回复。
其二,“股权转让”事项不属于“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该事项未导致内幕信息的泄露、未引发股价波动、未造成中小股东利益损失,且该事项至今仍未披露。
其三,ST海投的信息披露由上级单位决定。ST海投的公告流程为: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经办部门上报的进展情况,草拟公告后向海航集团报批。本案所涉“股权转让”事项由ST海投的管理单位非航事业部报批并最终决定:“待上市公司消除26.7亿元历史遗留问题后再行签署并披露”,朱西川虽为ST海投的董事会秘书,但其无从决定ST海投的披露事项。
其四,无违法违规故意。朱西川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未利用职务为个人牟利。2020年4月提出离职申请至8月获得离职审批期间,未实际参与董办日常管理,2020年半年报的签署系在其离职报告不被审批的情况下进行。
针对陶琰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的1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时间为2017年2月,早于陶琰任职ST海投监事、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的时间,故采纳陶琰未参与龙江银行12亿元借款担保事项的申辩意见。
第二,针对其任期内发生的龙江银行14.64亿元借款担保、华融资管4亿元借款展期担保,相关借款属“续作项目”、陶琰系“被动签批”、“项目已完成邮件签批”等情况并不能否认陶琰知悉并参与审批相关借款担保的客观事实。ST海投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的情况下,陶琰仍无异议签署定期报告,属未勤勉尽责。相关担保事项“向海航投资经营层和海航产业集团合规法务体系进行了详细的汇报”,“知情人员范围十分广泛”、华融项目立项审批回复邮件等均不足以免除陶琰作为上市公司监事的信息披露责任。
第三,针对陶琰任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ST海投提供的2019年盛京银行、洛阳银行和长安银行办理存单质押的相关审批材料,陶琰均参与审批了相关业务,“无从知晓ST海投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无权参与讨论定期报告等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
综上,我会对陶琰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我会的认定和量罚已综合考虑陶琰的主观故意、参与程度等因素,并已在《证券法》法定最低幅度给予处罚。陶琰提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朱西川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根据朱西川笔录,朱西川受ST海投董事长于某委托负责ST海投20.27%股权的出售工作,并详细表述了项目进展情况。2019年11月ST海投时任财务总监蒙某涛“关于就海航投资股权处置事宜与凤仪集团签署相关协议的意见征询”的邮件抄送人包含朱西川。2019年11月非航事业部发起的股权转让的公文审批中,显示朱西川“同意(电话告知)”。综合前述证据,朱西川有关“不知悉”“未参与”股权转让事项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
第二,本案所涉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属于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事项,《证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与该事项客观上是否引发股价波动、造成中小股东利益损失、以及是否至今仍未披露无关。
第三,即便ST海投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由上级单位决定,朱西川作为ST海投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参与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仍无异议签署了2019年年报及2020年半年报,其个人责任不能因不具备信息披露的权限或自主性而消除。
第四,我会的认定和量罚已综合考虑朱西川的主观故意、参与程度等因素,并已在《证券法》法定最低幅度给予处罚。朱西川提出免除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我会对朱西川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陶琰、朱西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4日

ST海投:深证上[2023]122号-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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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2-20

处罚对象:

于波,刘腾键,姜杰,朱卫军,林菡,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22 号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
26 号海航大厦 10 层;
朱卫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时任副
总裁、时任财务总监;
刘腾键,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于  波,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
姜  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长、总经理、
— 2 —
董事;
林  菡,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经查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海投)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71 号)
查明的事实, 2016 年, 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4 亿元提供担
保;2017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分公司借款 5.21 亿元提供担保;2017 年,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
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
借款 12.00 亿元提供担保; 2018 年, 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 14.64 亿元提供
担保;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资产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海投控股)的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2019 年和 2020
年, ST 海投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分别约
23.36 亿元、29.07 亿元。ST 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
告中完整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 3 —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71 号)
查明的事实,2019 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 ST 海投的 20.27%股权
出售工作。 2019 年 4 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
有限公司在内的 5 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 年 12 月 16 日,
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
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
相关资产、项目及 ST 海投 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19 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 2020 年 3 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
停。2021 年 4 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
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ST 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
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三、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根据 ST 海投于 2022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ST 海投持有海南海投一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投一号)87.60%的有限合伙份
额。 2016 年 9 月,海投一号向关联方 Sure Idea Ltd 提供 5,476.79
万美元借款。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海投一号对 Sure Idea Ltd
借款本息余额为 5,736.45 万美元,构成间接有偿拆借公司资金给
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ST 海投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 4 —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
的规定。
ST 海投董事长朱卫军,董事、总经理、时任副总裁、时任财
务总监蒙永涛,董事、财务总监刘腾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
负有重要责任。
ST 海投时任董事长、董事于波,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
姜杰,董事、副总经理林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
一、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卫军,董事、总
经理、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总监蒙永涛,董事、财务总监刘腾
键,时任董事长、董事于波,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姜杰,
董事、副总经理林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5 —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于
波、姜杰、林菡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
于波、姜杰、林菡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20 日

ST海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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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30

处罚对象:

于波,刘腾键,姜杰,朱卫军,林菡,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2-114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
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12021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2〕13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7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海投),住所:北京市
朝阳区霄云路甲 26 号海航大厦 10 层。
    朱卫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ST 海投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
区。
    姜杰,男,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 ST 海投监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蒙永涛,男,1983 年 10 月出生,ST 海投总经理、董事,时任 ST 海投副总
裁、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刘腾键,男,1977 年 3 月出生,ST 海投财务总监、董事,住址:海南省海
口市龙华区。
    林菡,女,1978 年 12 月出生,ST 海投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
市龙华区。
    于波,男,1979 年 6 月出生,时任 ST 海投董事长、执行董事长、董事,住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 ST 海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
朱某川、陶某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朱某川、陶某我会将根据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另
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ST 海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
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
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
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 海投属于
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
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 ST 海投未按规定披露关联
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
    一、ST 海投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ST 海投的第一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
本)持股 19.98%,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
控股)持股 0.29%。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物流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
产)、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与 ST 海投之间的关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 ST 海投的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㈠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借款 4.00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 年 11 月 18 日,海航实业与湖南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海
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借款 4.00 亿元。2016 年 11 月,ST 海投向湖南信托出具流动
性支持函,约定如海航实业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向湖南信托支付贷款本金及
利息,ST 海投将给予海航实业流动性支持。2021 年 4 月,湖南信托向 ST 海投
发出《说明函》,4 月 28 日,ST 海投该担保义务解除。
    ㈡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借款 5.2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 年 9 月 14 日,海航商控向海投控股借款 10.21 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
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2017 年 1 月 4 日,海航商控偿还 5 亿元。1 月 12
日,海投控股与华融资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海投控股将其对海航商控拥
有的 5.21 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华融资管。1 月 23 日,海航商
控与海投控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海航商控向华融资管偿还债务 5.21 亿
元。同日,ST 海投与华融资管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 月 23 日,5 月 14 日,11 月 20 日及 2020 年 1 月 23 日,海航商
控与华融资产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至四。2019 年 11
月及 2020 年 1 月 22 日,ST 海投向华融资管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
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至三及一至四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华融资管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向 ST 海投出具《关于解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通知函》,同意不再向 ST 海投主张任何担保责任,亦不主
张任何赔偿责任。
    ㈢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 12.00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 年 2 月 24 日,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借款 12.00 亿元。同日,ST 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21 年 10 月
20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ST 海投对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30%的
连带赔偿责任。
    ㈣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 14.64 亿
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 年 12 月 27 日,海航物流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定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 14.64 亿元。同日,ST 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
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㈤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
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 年底,ST 海投货币资金余额 27.09 亿元,其中 26.70 亿元以存单形式
存放在全资子公司中嘉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合创)和全资孙 公司天
津海航东方养生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养生堂)开立的银行账户中。
2018 年,ST 海投先后与包商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盛京银行上海浦
东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长
安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存单为海航资产提供对应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
保。
    2019 年 6 月至 8 月,盛京银行将 ST 海投的大额存单共计 13.4 亿元直接划
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 ST 海投 2019 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
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在 6 月 28 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中嘉合创 7.6
亿元资金。7 月 1 日中嘉合创又将 7.6 亿元转给海航资产。包商银行借款到期以
及盛京银行划扣资金后,ST 海投停止与包商银行和盛京银行合作,于 2019 年 5
月至 11 月将 9.10 亿元转至洛阳银行洛阳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为
以海投控股名义的借款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2019 年 12 月 17 日,ST 海投收到
海投控股转回的资金 10.00 亿元。2019 年 12 月 27 日,长安银行将 ST 海投两笔
存单共计 1.8 亿元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 ST 海投 2019 年
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委托海投控股在 12 月 31 日通过外
部短拆资金,归还天津养生堂 1.8 亿元资金,归还中嘉合创 3.4 亿元,ST 海投
与长安银行协商将 2.4 亿元贷款展期至 2020 年 1 月 3 日。ST 海投 2019 年应履
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 23.36 亿元,2019 年年报部分披露
了资金往来事项。
    2020 年 1 月 2 日,中嘉合创将 5.2 亿元资金转给海投控股。1 月 3 日,长安
银行将 ST 海投 2.4 亿元存单划扣至海航资产账户,用以偿还到期债务。2 月 28
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 237.9 万元。5 月 8 日,洛阳
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 1 亿元。5 月 27 日,洛阳银行划扣中
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 1 亿元。6 月 3 日,海投控股通过短期拆借 7.1 亿
元资金偿还洛阳银行贷款,在中嘉合创对应的 2 笔存单解除质押后,当日 ST 海
投通过天津养生堂即将 7.1 亿元资金转给了海投控股。6 月 22 日、6 月 23 日、
6 月 24 日,ST 海投向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法人混同主体之一)
支付预付款 2 亿元,随后海投控股分 3 笔转给天津养生堂 2 亿元。为维护 ST 海
投 2020 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投控股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
通过外部短拆资金转给天津养生堂约 13.24 亿元。7 月 1 日,天津养生堂又将
13.2 亿元分 2 笔转给了海投控股。2020 年,ST 海投收购海投控股持有的海南恒
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等多项资产,ST 海投支付对
应资金后,海投控股分多次将资金转回抵顶占用资金。ST 海投 2020 年应履行关
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 29.07 亿元,2020 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
金往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9 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 ST 海投的 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 年 4 月
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 5 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
谈。2019 年 12 月 16 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
资产、项目及 ST 海投 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19 日,
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 意金。
2020 年 3 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 年 4 月,海航集团管理人拟将《合
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
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 海投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二
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 海投披
露的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
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
考虑 ST 海投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
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
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朱卫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
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临时报告、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 年半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波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
为任职期内部分临时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姜杰作为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
保、关联交易事项,为任职期内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蒙永涛作为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
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 年半
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腾键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
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
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菡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
联交易事项,为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 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
罚款;
    二、对朱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姜杰、蒙永涛、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林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于波给
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的净资产、净利润情况
          如下:
                                                                                  单位: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968,279,177.8   3,969,513,171.82 4,352,489,148.60   5,584,979,206.69 4,708,243,669.34
东的净资产(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435,309,034.95   12,536,265.56    348,841,958.11     154,545,592.59   282,603,471.99
东的净利润(元)
              据《决定书》,公司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存在 4 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担保事项。
              ⑴ 2016 年,公司存在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
          南信托)借款 4.00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因公司上述担保可能承担的付款义务金
          额无法确定,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当年计提预计负债。上
          述担保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解除。
              ⑵ 2016 年,公司存在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借款 5.2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因公司上述担保可能承担
          的付款义务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当年计提
          预计负债。上述担保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解除。
              ⑶ 2017 年,公司存在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 兴支行
          (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 12.00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目前,存量本金为
          2,010.54 万元,上述担保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担保无效,因公司需对主债
          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主债务人海航商控及其关
          联方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已在 2021 年
度报告中按照海航集团重整中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 37,287,163.56 元、海航集团
破产重整的信托财产及普通信 托份额 评估 咨询报 告等 ,计提 了 预 计 负 债
8,272,157.00 元,并对应收海航商控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相关担保进
展及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⑷ 2018 年,公司存在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 14.64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
况。截止目前,因公司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判断就向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事项计提
预计负债具体金额,因此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所以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
项计提预计负债。相关担保进展及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
069)。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
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
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因公司上述担保可能承担的付款义务的金
额尚不能确定,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当年计提预计负债,
不影响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及净资产,不存在净资产为负的情形,不存在连续两
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的强制终止退市情形。
    公司 2019 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 23.36 亿元,
2020 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 29.07 亿元,以上为关
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均在报告期内偿还完毕,
不影响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及净资产,不存在净资产为负的情形,不存在连续两
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的强制终止退市情形。
    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
为不会导致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以及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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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14

处罚对象:

于波,刘腾键,姜杰,朱卫军,林菡,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2〕71号
当事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0层。
朱卫军,男,1972年7月出生,ST海投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姜杰,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ST海投监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蒙永涛,男,1983年10月出生,ST海投总经理、董事,时任ST海投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刘腾键,男,1977年3月出生,ST海投财务总监、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林菡,女,1978年12月出生,ST海投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于波,男,1979年6月出生,时任ST海投董事长、执行董事长、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海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朱某川、陶某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朱某川、陶某我会将根据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ST海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海投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海投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
一、ST海投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ST海投的第一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9.98%,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持股0.29%。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与ST海投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ST海投的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海航实业与湖南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海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2016年11月,ST海投向湖南信托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约定如海航实业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向湖南信托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ST海投将给予海航实业流动性支持。2021年4月,湖南信托向ST海投发出《说明函》,4月28日,ST海投该担保义务解除。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借款5.2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9月14日,海航商控向海投控股借款10.21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2017年1月4日,海航商控偿还5亿元。1月12日,海投控股与华融资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海投控股将其对海航商控拥有的5.21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华融资管。1月23日,海航商控与海投控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海航商控向华融资管偿还债务5.21亿元。同日,ST海投与华融资管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23日,5月14日,11月20日及2020年1月23日,海航商控与华融资管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至四。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22日,ST海投向华融资管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至三及一至四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华融资管于2021年4月28日向ST海投出具《关于解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通知函》,同意不再向ST海投主张任何担保责任,亦不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2月24日,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0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ST海投对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12月27日,海航物流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底,ST海投货币资金余额27.09亿元,其中26.70亿元以存单形式存放在全资子公司中嘉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合创)和全资孙公司天津海航东方养生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养生堂)开立的银行账户中。2018年,ST海投先后与包商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盛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存单为海航资产提供对应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
2019年6月至8月,盛京银行将ST海投的大额存单共计13.4亿元直接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在6月28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中嘉合创7.6亿元资金。7月1日中嘉合创又将7.6亿元转给海航资产。包商银行借款到期以及盛京银行划扣资金后,ST海投停止与包商银行和盛京银行合作,于2019年5月至11月将9.10亿元转至洛阳银行洛阳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为以海投控股名义的借款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2019年12月17日,ST海投收到海投控股转回的资金10.00亿元。2019年12月27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两笔存单共计1.8亿元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委托海投控股在12月31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天津养生堂1.8亿元资金,归还中嘉合创3.4亿元,ST海投与长安银行协商将2.4亿元贷款展期至2020年1月3日。ST海投2019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3.36亿元,2019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2020年1月2日,中嘉合创将5.2亿元资金转给海投控股。1月3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2.4亿元存单划扣至海航资产账户,用以偿还到期债务。2月2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237.9万元。5月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5月27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6月3日,海投控股通过短期拆借7.1亿元资金偿还洛阳银行贷款,在中嘉合创对应的2笔存单解除质押后,当日ST海投通过天津养生堂即将7.1亿元资金转给了海投控股。6月22日、6月23日、6月24日,ST海投向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法人混同主体之一)支付预付款2亿元,随后海投控股分3笔转给天津养生堂2亿元。为维护ST海投2020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投控股在2020年6月30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转给天津养生堂约13.24亿元。7月1日,天津养生堂又将13.2亿元分2笔转给了海投控股。2020年,ST海投收购海投控股持有的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等多项资产,ST海投支付对应资金后,海投控股分多次将资金转回抵顶占用资金。ST海投2020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9.07亿元,2020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海投的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海投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海投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ST海投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朱卫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波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为任职期内部分临时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姜杰作为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任职期内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蒙永涛作为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腾键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菡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姜杰、蒙永涛、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林菡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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