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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0005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7067.85 495.75 10.69 2727.98 0.13
2024-04-16 7148.41 1419.79 13.32 3380.08 0.21
2024-04-15 6363.26 602.20 13.49 3543.15 0.17
2024-04-12 6300.06 241.90 13.32 3359.04 0
2024-04-11 6620.97 412.53 14.34 3687.24 0.31
2024-04-10 6692.04 362.94 14.27 3640.99 0.12
2024-04-09 6620.59 443.46 14.83 3805.97 0.90
2024-04-08 6693.84 763.00 14.06 3567.87 1.50
2024-04-03 7759.24 583.44 12.57 3356.19 0.25
2024-04-02 7955.89 524.59 12.91 3444.39 0.5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4 11.18 0.027
2023-12-31 1 基金 668 9798.97 23.982
2 其他 11 2.81 0.007
2023-09-30 1 其他 3 27711.50 67.821
2 基金 269 8570.71 20.976
2023-06-30 1 其他 15 28002.57 68.533
2 基金 686 9350.39 22.884
2023-03-31 1 其他 3 27853.04 68.167
2 基金 218 7729.88 18.9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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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9 293.00 293.00 0 7.01 2054.7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1-29 238.79 242.50 -1.53 1.26 300.8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0-10 262.00 258.47 1.37 1.12 293.4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0-10 262.00 258.47 1.37 1.74 455.8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0-10 262.00 258.47 1.37 1.93 505.6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3-01 223.00 223.00 0 2.50 557.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桂平
公告日期 2022-05-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古井贡酒:关于对张桂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桂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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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处罚对象:

张桂平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434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当事人:张桂平,男,1951年8月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桂平短线交易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桂平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29日担任古井贡酒独立董事。2022年2月9日至11日,张桂平配偶吴某名下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古井贡酒股票30,700股、成交金额6,951,019.4元,卖出30,700股、成交金额7,160,330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古井贡酒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桂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张桂平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当事人系初次违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过往行政处置中,有对近亲属短线交易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先例。
2.深交所已于2023年5月10日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1.张桂平作为古井贡酒时任独立董事,其配偶买入古井贡酒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导致张桂平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交易金额、获利等案件事实,其情况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深交所对张桂平出具的通报批评,属于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综上,我局对张桂平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桂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9日

古井贡酒:关于对张桂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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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10

处罚对象:

张桂平

 
 
 
 
 
 
 
 
关于对张桂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桂平,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查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
独立董事张桂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张桂平作为古井贡酒的独立董事,其配偶吴兆兰于2022年2
月9日、2月10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古井贡酒股票30,700
股,成交金额为695.10万元;于2022年2月10日、2月11日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古井贡酒股票30,700股,成交金额716.03
万元。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
交易。 
张桂平配偶的前述行为导致张桂平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张桂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桂平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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