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2889 分类发布机构甘肃证监局发文日期 177378672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文号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当事人:王红侠,
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王红侠内幕交易
“宝塔实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2026年1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10月12日,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集团)召集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
、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595;以下简称宝塔实业)
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专班,推进宝塔实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3年10月19日,宝塔实业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专班召开专题会,研究宝塔实业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选聘等事项。202
3
年
11
月至
2024年6
月,宁国运集团、宁夏电投、宝塔实业及相关中介机构持续研究、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024年7月18日闭市后,宝塔实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宝塔实业股票停牌,内幕信息公开。
2024年7月26日,宝塔实业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宝塔实业股票同日复牌
。《预案》披露宝塔实业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方式收购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收购资产
2023年末
账面价值为
42
0,999
.
43
万元,占宝塔实业
2023年经审计总
资产的
38
5
.
87
%。
该交易
属于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3年10月12日形成,至2024年7月18日闭市后公开。
二、王红侠内幕交易
“宝塔实业”
(一)王红侠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王红侠时任宁国运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对宁国运集团重大事项具有相应决策和监督权,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在案证据显示王红侠不晚于
2024年3月8日
17:44
知悉内幕信息。
(二)王红侠控制
“崔某运”账户、“王某侠”账户交易“宝塔实业”
崔某运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开户以来由王红侠实际控制。
该账户自
2024年3月9日至7月18日闭市,共买入“宝塔实业”65.1万股,买入金额2,619,550元,
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后
盈利
173,198.63元。
王某侠
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
账户交易
“宝塔实业”期间,由王红侠实际控制。该账户自2024年3月9日至7月18日闭市,共买入“宝塔实业”19.63万股,买入金额757,623元,
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后
盈利
98,625.49元。
综上,
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7月18日闭市,王红侠控制
“崔某运”
账户和
“王某侠”账户
累计买入
“宝塔实业”84.73万股,买入金额3,377,173元,
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后
盈利
271,824.1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宝塔实业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红侠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案涉
内幕信息在案涉期间已公开;
2.
当事人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
3.
当事人交易
“宝塔实业”具有正当信息来源;
4.
案涉账户交易
“宝塔实业”不具有异常性;
5.
认定当事人内幕交易的证据链条断裂;
6.
王某侠账户由王某侠本人控制;
7.
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
1.案涉内幕信息在发布相关公告前未公开披露,具有非公开性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内幕信息在案涉期间已公开
。
2.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
证明其
在案涉期间
交易
“
宝塔实业
”具有正当理由
,不足以
排除其内幕交易。
4.当事人在案涉期间知悉案涉内幕信息,并控制案涉账户交易“宝塔实业”,构成内幕交易;另外,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3个交易日买入
“宝塔实业”数量占内幕信息公开当日闭市后持有“宝塔实业”总数的70.58%,存在
持仓占比明显增加
等异常性
。
5.结合
“王某侠”
账户交易设备、主要交易股票变化、资金来源等情况,足以认定
“王某侠”
账户在案涉期间由当事人控制
。
6.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其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局
决定:
没收王红侠
271,824.12元违法所得,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
当事人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
罚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
本
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甘肃
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甘肃证监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