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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0005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6451.57 33.352
2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2024-06-30 1 其他 4 6471.74 33.456
2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3 基金 13 53.69 0.278
2024-03-31 1 其他 3 6354.56 32.850
2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2023-12-31 1 其他 7 7398.06 38.245
2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3 基金 20 309.00 1.597
2023-09-30 1 其他 5 7226.36 37.357
2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3 QFII 1 124.36 0.64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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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23 11.80 12.44 -5.14 30.00 354.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06 10.00 11.28 -11.35 200.00 2000.00

买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4 10.32 11.11 -7.11 100.00 1032.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泸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3 10.20 11.46 -10.99 200.00 2040.00

买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1-12-29 7.90 8.75 -9.71 27.02 213.46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1-05-31 6.64 6.99 -5.01 113.22 751.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6-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1]594号-关于对明君集团、广州蕙富、刘中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中一,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3-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兢,许春铮,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证上[2021]594号-关于对明君集团、广州蕙富、刘中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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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6-17

处罚对象:

刘中一,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蕙富骐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中一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龙工南路 1333 号;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州市南
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43 房;
刘中一,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
信”)的原控股股东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
团”)、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蕙富骐骥”)、董事兼副总经理刘中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15 年 11 月 25 日,明君集团、刘中一和蕙富骐骥签署《协
议书》约定,蕙富骐骥负责最迟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汇源通
信名下相应资产(在协议签署时预估值为 2.11 亿元,占 2014 年
末汇源通信净资产的 100%)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自明君集团转
让汇源通信股权予蕙富骐骥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蕙富骐骥将汇
源通信名下相应资产交付刘中一之前,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同意每月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明君集团对蕙富骐骥或其指定
的第三方需向刘中一支付的补偿金和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同日晚间,汇源通信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
告》称, 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蕙富骐骥及广州汇垠
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其协议收购明君集团所
持汇源通信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汇源通信股东大会
提交经汇源通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方案,完成注入优质资产过户,置出上
市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并将该置出资产交付给明君集团或者其指
定第三方。但该公告未涉及前述签署《协议书》事项。
2015 年 12 月 25 日,汇源通信披露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显示,明君集
团所持汇源通信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过户给蕙富骐骥,蕙富
骐骥成为汇源通信的控股股东。自此,《协议书》约定的资产交付
义务、相关补偿金支付义务起算履行期限。汇源通信 2018 年 8— 3 —
月 28 日披露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
发函致蕙富骐骥要求其自查‘在本报告期内的诚信状况,包括但
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等情况。’根据控股股东近日回复,存在合同有效性纠纷”,
并对前述签署《协议书》事项进行了首次披露。
明君集团、蕙富骐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4.1.6 条的规定。
刘中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第 3.1.1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三、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刘中一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4 —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6 月 17 日

关于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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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8-26

处罚对象: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广州汇垠澳丰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州市南
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43房;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
沙区进港大道10号706房。 
 
经查明,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蕙富骐骥”)作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源通信”)的控股股东,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垠澳丰”)作为蕙富骐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
 
— 2 — 
以下违规行为: 
汇源通信于2015年11月9日及11月14日披露的《控股股
东变更承诺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补充说明公告》
显示,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承诺,自协议收购汇源通信股份过户
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股东大会提交经汇源通信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
资产方案,并于收购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注入资产
过户。截至2016年11月,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未履行前述承诺。
2016年12月5日,汇源通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承诺期
限延长18个月的议案。截至2018年5月,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
仍未履行前述承诺。2018年6月11日,汇源通信召开股东大会,
将承诺期限再次延长12个月。截至2019年6月,蕙富骐骥和汇
垠澳丰仍未履行前述承诺,且承诺期限届满后再次延长24个月的
议案未获得汇源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蕙富骐骥和
汇垠澳丰仍未履行承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履行。 
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
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5.7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
条和第6.6.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3 —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汇垠澳
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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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3-12

处罚对象:

张兢,许春铮,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时间:2020-03-12 来源:
 
当事人: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铮),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鸿旭),住所:合肥市庐阳区。
张兢,男,1983年5月出生,时为安徽鸿旭实际控制人,住址:蚌埠市蚌山区。
许春铮,男,1984年3月出生,时任上海乐铮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上海乐铮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乐铮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要约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事项经过
2018年2月5日,汇源通信停牌。同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于2月4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公告,称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要约收购汇源通信不少于15%的股份,拟与部分股东协商签署不可撤销协议。
2018年2月14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于2月14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公告,称“截至目前,乐铮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与相关预受要约方签署86份预受协议,涉及预受股份共计21284513股”。
2018年2月15日,汇源通信披露《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报告》,称上海乐铮与安徽鸿旭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书面约定双方结成一致行动人,对汇源通信进行要约收购,并约定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在作出对公司相关的决策时事先进行协商并保持一致意见。
2018年2月22日,汇源通信复牌。
2018年2月22日午间,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于2月21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公告,称“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已与相关预受要约方签署88份预受要约协议书,涉及预受股份共计25083713股”,“拟要约收购的股份占汇源通信全部股本比例不少于15%,要约收购价格为不超过21.5元/股”。
2018年2月22日,深交所向上海乐铮出具《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上海乐铮核实并说明相关情况。
2018年2月27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称“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21.5元/股”,“2018年1月28日,安徽鸿旭股东决议同意开始要约收购。2018年2月4日,乐铮网络股东决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同意配合安徽鸿旭开始要约收购”。
2018年2月28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2月25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至2018年2月25日,…等92人与受让人安徽鸿旭、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共同签署了《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等92份持有的25084713股汇源通信股票(占汇源通信总股本的12.97%)将不可撤销地用于接受要约”。
2018年3月3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3月1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将上述数据修订为25012213及12.93%。
2018年3月3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列示了上述92名交易对方的名称、预受股数、签署日期及所占比例,并列明《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预受要约协议书》(以下简称《预受要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二、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汇源通信公告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上海乐铮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汇源通信发布的《关注函回复》中列示的92名交易对方中有4名交易对方在签署《预受要约协议书》时,不持有汇源通信股票或少于协议约定的持有数。上述4名交易对方签署日预受股数4750000股,实际持股数60000股,两者差额部分为4690000股,约占全部预受股数25012213股的18.75%,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三、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公平披露信息
上海乐铮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汇源通信发布的《关注函回复》中列示的92份《预受要约协议书》中有88份签署于汇源通信停牌期间(2月5日-2月21日),均约定了要约收购价格为21.5元/股。但是,上海乐铮迟至汇源通信2018年2月22日复牌日的午间才首次公开披露要约收购价格为不超过21.5元/股。
四、上海乐铮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事项
2018年2月27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于2月26日签署并委托公司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截止2018年4月28日,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作出《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满60日,在此期间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
2018年4月28日后,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未按照规定在满60日的次一工作日通知汇源通信并公告,也未披露此后每30日一次的进展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乐铮、安徽鸿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张兢作为安徽鸿旭实际控制人,指使安徽鸿旭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许春铮作为上海乐铮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实际控制上海乐铮,是上海乐铮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海乐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春铮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安徽鸿旭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张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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