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徐云峰,欧建斌,王晓东,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32 号
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
区华山路 5 号;
王晓东,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云峰,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欧建斌,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
— 2 —
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威孚高科因贸易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对贸易业务按照资金收
付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调减金
额 2.8 亿元,变动幅度为 17.54%,并导致威孚高科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
威孚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威孚高科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
建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晓东、总
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 3 —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7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