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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0005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17 70015.27 2074.15 3.14 58.56 0.38
2025-04-16 70184.42 2807.73 2.99 55.73 0.32
2025-04-15 71895.69 4327.86 3.35 64.25 0.21
2025-04-14 71166.68 7977.74 5.04 97.62 1.49
2025-04-11 67868.85 6099.21 3.55 68.16 0.94
2025-04-10 67195.34 8451.73 4.13 77.89 1.54
2025-04-09 66144.72 6670.02 2.93 53.27 0.35
2025-04-08 66318.12 6292.00 3.38 61.14 0.48
2025-04-07 67455.30 5754.83 3.16 58.90 0.31
2025-04-03 71465.38 3348.94 3.06 63.37 0.4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基金 1 24.58 0.030
2024-12-31 1 其他 10 37112.44 45.028
2 基金 181 5346.38 6.490
3 上市公司 1 1360.37 1.651
4 社保 1 1080.00 1.310
2024-09-30 1 其他 6 37431.35 45.437
2 基金 11 1127.78 1.369
3 社保 1 1080.00 1.311
2024-06-30 1 其他 9 37447.85 45.457
2 基金 179 4901.96 5.950
3 社保 1 1059.00 1.286
4 上市公司 1 799.99 0.971
2024-03-31 1 其他 4 35010.01 42.481
2 基金 14 2676.59 3.248
3 社保 1 1059.00 1.2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恒生前海恒源天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4.58524.290.0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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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16 18.64 18.64 0 10.80 201.3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317 24.35 24.35 0 8.40 204.5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227 21.43 21.43 0 9.40 201.4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217 18.02 18.02 0 11.20 201.8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022 17.86 17.86 0 11.77 210.2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109 14.90 14.90 0 13.70 204.1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威孚高科: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某
公告日期 2024-03-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威孚高科: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云峰,欧建斌,王晓东,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孚高科: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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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15

处罚对象:

刘某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5-013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国贸”)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刑事判决书》((2024)苏02刑初2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背景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
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孚国贸于2023年4月12
日晚,收到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被告知:威孚国贸被合同
诈骗一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
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孚国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
决书》((2024)苏02刑初2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人
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
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扣押、查封及冻结的在案财物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说明
    1、上述刑事案件责任人未涉及公司及公司人员。
    2、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1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2

威孚高科: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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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3-27

处罚对象:

徐云峰,欧建斌,王晓东,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32 号
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
区华山路 5 号;
王晓东,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云峰,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欧建斌,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
— 2 —
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威孚高科因贸易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对贸易业务按照资金收
付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调减金
额 2.8 亿元,变动幅度为 17.54%,并导致威孚高科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
威孚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威孚高科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
建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晓东、总
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 3 —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7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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