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 A 公告编号:2019-004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
决定书暨整改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执罚【2019】004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违法事实
2018 年 9 月 19 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所排放
的废气进行了监督监测,在通用车间 1 号排放口、通用车间 2 号排
放口、研磨车间排放口、包装车间排放口、汽摩车间排放口、防腐
车间排放口、树脂车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并分别进行了现场采
样。据监测报告显示,公司汽摩车间排放口、防腐车间排放口中二
甲苯排放浓度平均值分别为 137.5mg/m和 128.9mg/ m,分别超过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 1 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的 0.964 倍、0.841 倍。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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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 29 日版)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
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
定,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已责令我公司: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止限制生产,立即整改。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 8 月 29 日版)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
规定,决定对我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整。
二、整改完成情况
2018 年 10 月 16 日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我公司下
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执罚告字[201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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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查明了超标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并立
即进行了整改:
1、规范员工操作管理,未使用的调漆缸必须加盖密闭,关闭抽
风阀;
2、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3、加强对员工的检查考核力度。
整改完成后,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
测,检测结果合格。2018 年 11 月 26 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
站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监测,监测结果为合格。
我公司近三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对车间研磨机和调缸进行了更
换,增加了设备和调漆缸的密封性,从本质上减少了 VOC 气体挥
发;公司 2018 年已采用两种尾气治理新技术对两个车间尾气治理装
置进行试点改造,今后视效果择优推广至其他车间,进一步加强末
端治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完成了整改,同时要求相关
部门及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
控制水平,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要求各车间加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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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操作,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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