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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三峡A(0005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13575.60 344.51 0.35 1.47 0
2024-04-16 13612.23 581.23 0.49 1.92 0
2024-04-15 13507.76 772.02 0.49 2.13 0
2024-04-12 13218.40 163.81 0.49 2.33 0
2024-04-11 13343.33 174.88 0.49 2.36 0
2024-04-10 13549.79 408.45 0.49 2.35 0
2024-04-09 13324.48 247.81 0.49 2.41 0
2024-04-08 13417.30 333.00 0.49 2.35 0
2024-04-03 13265.58 184.62 0.49 2.43 0
2024-04-02 13563.02 394.10 0.50 2.4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3 155.09 0.358
2 其他 2 6.71 0.015
2023-09-30 1 其他 2 18092.81 41.728
2 上市公司 1 135.78 0.313
2023-06-30 1 其他 2 18013.70 41.545
2 基金 7 135.32 0.312
2023-03-31 1 其他 2 18013.70 41.545
2 保险 1 275.69 0.636
2022-12-31 1 其他 3 17882.32 41.242
2 基金 6 273.10 0.6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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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渝三峡A:关于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暨整改完成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渝三峡A:关于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暨整改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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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1-23

处罚对象: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 A   公告编号:2019-004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
                决定书暨整改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执罚【2019】004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违法事实
    2018 年 9 月 19 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所排放
的废气进行了监督监测,在通用车间 1 号排放口、通用车间 2 号排
放口、研磨车间排放口、包装车间排放口、汽摩车间排放口、防腐
车间排放口、树脂车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并分别进行了现场采
样。据监测报告显示,公司汽摩车间排放口、防腐车间排放口中二
甲苯排放浓度平均值分别为 137.5mg/m和 128.9mg/ m,分别超过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 1 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的 0.964 倍、0.841 倍。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1
年 8 月 29 日版)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
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
定,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已责令我公司: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止限制生产,立即整改。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 8 月 29 日版)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
规定,决定对我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整。
       二、整改完成情况
       2018 年 10 月 16 日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我公司下
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执罚告字[2018]022
                                 2
号),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查明了超标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并立
即进行了整改:
    1、规范员工操作管理,未使用的调漆缸必须加盖密闭,关闭抽
风阀;
    2、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3、加强对员工的检查考核力度。
    整改完成后,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
测,检测结果合格。2018 年 11 月 26 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
站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监测,监测结果为合格。
    我公司近三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对车间研磨机和调缸进行了更
换,增加了设备和调漆缸的密封性,从本质上减少了 VOC 气体挥
发;公司 2018 年已采用两种尾气治理新技术对两个车间尾气治理装
置进行试点改造,今后视效果择优推广至其他车间,进一步加强末
端治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完成了整改,同时要求相关
部门及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
控制水平,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要求各车间加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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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操作,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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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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