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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三峡A(0005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7-17 15110.21 1734.43 0.02 0.18 0
2025-07-16 14601.21 1810.64 0.02 0.18 0
2025-07-15 14709.61 2753.14 0.02 0.18 0
2025-07-14 15032.87 4151.44 0.02 0.19 0.01
2025-07-11 14578.79 1807.22 0.01 0.09 0
2025-07-10 14390.17 2731.59 0.01 0.09 0
2025-07-09 14763.39 3216.30 0.02 0.19 0
2025-07-08 16262.18 1640.29 0.02 0.18 0
2025-07-07 16556.40 1084.69 0.02 0.18 0
2025-07-04 16749.03 1330.51 0.02 0.1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2 17715.90 40.858
2024-12-31 1 其他 2 18058.90 41.649
2 基金 11 19.03 0.044
2024-09-30 1 其他 2 18058.90 41.649
2 基金 1 181.95 0.420
2024-06-30 1 其他 3 18278.11 42.155
2 基金 10 245.88 0.567
2024-03-31 1 其他 2 18102.81 41.7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重庆生命科技与新材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17580.9091069.0540.547
2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绝对收益组合-04-R其他135.00699.300.3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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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谢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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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20

处罚对象:

谢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4号
当事人:谢勇,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谢勇操纵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谢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谢勇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
涉案期间,谢勇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渝三峡A”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81,452,630.84元。
谢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谢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701,320.92元,并处以80,701,320.92元的罚款。
二、对谢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1,309.92元,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谢勇操纵股票亏损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谢勇没收违法所得81,452,630.84元,并处以95,701,320.9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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