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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集(00056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868569.73 57.213
2 信托 2 55708.04 3.669
3 基金 1 30710.85 2.023
4 上市公司 1 29119.80 1.918
2023-12-31 1 其他 6 868569.73 57.213
2 信托 2 55708.04 3.669
3 基金 1 30710.85 2.023
4 上市公司 1 29119.80 1.918
2023-09-30 1 其他 6 868569.73 57.213
2 信托 2 55708.04 3.669
3 基金 1 30710.85 2.023
4 上市公司 1 29119.80 1.918
2023-06-30 1 其他 6 869128.57 57.250
2 信托 2 55708.04 3.669
3 基金 1 30710.85 2.023
4 上市公司 1 29119.80 1.918
2023-03-31 1 其他 6 869128.57 57.250
2 信托 2 55708.04 3.670
3 基金 1 30710.85 2.023
4 上市公司 1 29119.80 1.9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0-11 1.00 0.98 2.04 40.00 40.0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2-10-11 1.00 0.98 2.04 50.00 5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2-10-11 1.00 0.98 2.04 50.00 50.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2-10-11 1.00 0.98 2.04 50.00 50.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2-10-11 1.00 0.98 2.04 50.00 50.0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2-10-10 1.00 0.98 2.04 50.00 5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杜小平,王卉,胡明哲,韩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仲煦
公告日期 2022-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大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仲煦,杜小平,王卉,胡明哲,韩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大集: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尚多旭
公告日期 2022-08-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大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仲煦,杜小平,王卉,胡明哲,韩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08

处罚对象:

杜小平,王卉,胡明哲,韩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142 号
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
放路 103 号;
杜小平,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
韩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
王卉,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
财务总监;
胡明哲,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
— 2 —
李仲煦,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副总裁、总裁。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52 号),供
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大集”或“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航商控)为 ST 大集控股股东,海航商控、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湖南湘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南湘乐商贸)、海南易生大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
易生大集)、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
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货运)、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新合作)、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海南启德盈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南瀚凯卓腾)、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尚融)与 ST 大集之间的关系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
成 ST 大集的关联方。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 ST 大集与湖南湘乐商贸、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
凯卓腾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7 亿元,占
— 3 —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81%。
2020 年上半年, ST 大集与海南启德盈慧通过投资理财的方
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40 亿元, ST 大集与海航物流、海南易
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
交易 9.27 亿元。 2020 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 49.27 亿
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6%。 2020 年下半年, ST 大集
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通过定
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质押导致的资金扣划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
联交易 41.11 亿元; ST 大集与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哈尔滨中国集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股权投资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79 亿
元。 2020 年全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 100.17 亿元,占 2020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38.75%。
2021 年上半年, 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
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3.11 亿
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
ST 大集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也未在 2019 年
年报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导致 2019 年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存
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7 年上半年, ST 大集以定期存单、房产为海航商控融资
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9 亿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69%。
2017 年下半年, ST 大集以定期存单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
— 4 —
及金额 5 亿元。2017 年全年, 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44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7%。
2018 年上半年, ST 大集为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基础
提供房产抵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 15.9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8%。 2018 年下半年, ST 大集为海航商控及海航基
础、海航货运等关联方提供定单质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 8.1
亿元。 2018 年全年, 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24 亿元,占 2018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7.54%。
2019 年上半年, ST 大集以 10.53 亿元定期存单、信用保证
为海航商控、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提供担保, 占 2018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3.31%。 2019 年下半年, 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及结构性
存款为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关联方融资提
供担保,涉及金额 35.25 亿元。 2019 年全年, 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45.78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1%。
2020 年上半年, 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土地抵押为海南易生
大集、新化新合作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5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
ST 大集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
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导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
ST 大集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 5 —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杜小平,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韩玮,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王卉,时任副总裁、董
事胡明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大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裁、总裁李仲煦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大集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杜小平,
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事韩玮,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
— 6 —
总监王卉, 时任副总裁、董事胡明哲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副总裁、总裁李仲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小平、韩玮、王卉、胡明哲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 ST 大集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
现 场 递 交 方式 提 交 给本 所 指 定联 系 人( 刘 女 士, 电 话 :
0755-88668240)。
对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7 日

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08

处罚对象:

李仲煦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142 号
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
放路 103 号;
杜小平,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
韩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
王卉,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
财务总监;
胡明哲,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
— 2 —
李仲煦,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副总裁、总裁。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52 号),供
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大集”或“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航商控)为 ST 大集控股股东,海航商控、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湖南湘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南湘乐商贸)、海南易生大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
易生大集)、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
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货运)、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新合作)、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海南启德盈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南瀚凯卓腾)、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尚融)与 ST 大集之间的关系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
成 ST 大集的关联方。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 ST 大集与湖南湘乐商贸、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
凯卓腾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7 亿元,占
— 3 —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81%。
2020 年上半年, ST 大集与海南启德盈慧通过投资理财的方
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40 亿元, ST 大集与海航物流、海南易
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
交易 9.27 亿元。 2020 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 49.27 亿
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6%。 2020 年下半年, ST 大集
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通过定
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质押导致的资金扣划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
联交易 41.11 亿元; ST 大集与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哈尔滨中国集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股权投资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79 亿
元。 2020 年全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 100.17 亿元,占 2020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38.75%。
2021 年上半年, 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
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3.11 亿
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
ST 大集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也未在 2019 年
年报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导致 2019 年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存
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7 年上半年, ST 大集以定期存单、房产为海航商控融资
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9 亿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69%。
2017 年下半年, ST 大集以定期存单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
— 4 —
及金额 5 亿元。2017 年全年, 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44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7%。
2018 年上半年, ST 大集为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基础
提供房产抵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 15.9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8%。 2018 年下半年, ST 大集为海航商控及海航基
础、海航货运等关联方提供定单质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 8.1
亿元。 2018 年全年, 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24 亿元,占 2018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7.54%。
2019 年上半年, ST 大集以 10.53 亿元定期存单、信用保证
为海航商控、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提供担保, 占 2018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3.31%。 2019 年下半年, 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及结构性
存款为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关联方融资提
供担保,涉及金额 35.25 亿元。 2019 年全年, 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45.78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1%。
2020 年上半年, 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土地抵押为海南易生
大集、新化新合作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5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
ST 大集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
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导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
ST 大集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 5 —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杜小平,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韩玮,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王卉,时任副总裁、董
事胡明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大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裁、总裁李仲煦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大集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杜小平,
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事韩玮,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
— 6 —
总监王卉, 时任副总裁、董事胡明哲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副总裁、总裁李仲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小平、韩玮、王卉、胡明哲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 ST 大集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
现 场 递 交 方式 提 交 给本 所 指 定联 系 人( 刘 女 士, 电 话 :
0755-88668240)。
对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7 日

ST大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9-29

处罚对象:

李仲煦,杜小平,王卉,胡明哲,韩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ST 大集    公告编号:2022-088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092021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1 年 12 月 18 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18)。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
1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2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大集),住所:西安市解放
路 103 号。
    杜小平,男,1961 年 12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董事、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
区。
    韩玮,男,1982 年 1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住址:海南
省海口市美兰区。
    王卉,女,1974 年 8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住址: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胡明哲,男,1982 年 4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副总裁、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
市龙华区。
    李仲煦,男,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裁、总裁,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1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会对 ST 大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 大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
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
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
员安排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 大集属于前述“单体公
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
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 ST 大集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
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
    一、ST 大集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为 ST 大集控股股东,
海航商控、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湖南湘乐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南湘乐商贸)、海南易生大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易生大集)、
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货
运)、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新合作)、海航基础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海南启德盈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启德
盈慧)、海南瀚凯卓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瀚凯卓腾)、上海尚融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与 ST 大集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构成 ST 大集的关联方。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ST 大集与湖南湘乐商贸、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通过投资理财
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7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81%。
    2020 年上半年,ST 大集与海南启德盈慧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
交易 40 亿元,ST 大集与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
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27 亿元。2020 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 49.27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6%。2020 年下半年,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
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通过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质押导致的资金
                                     2
扣划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41.11 亿元;ST 大集与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哈尔滨
中国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股权投资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79 亿元。2020 年
全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 100.17 亿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8.75%。
    2021 年上半年,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
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3.11 亿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 年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2020 年修订)10.2.4 规
定,ST 大集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 年《证券
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
项。ST 大集未在 2019 年年报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导致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7 年上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房产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9 亿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69%。2017 年下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为
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5 亿元。2017 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44 亿
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7%。
    2018 年上半年,ST 大集为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基础提供房产抵押及信用
保证,涉及金额 15.9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8%。2018 年下半年,ST 大
集为海航商控及海航基础、海航货运等关联方提供定单质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
8.1 亿元。2018 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24 亿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54%。
    2019 年上半年,ST 大集以 10.53 亿元定期存单、信用保证为海航商控、海航物
流、海南易生大集提供担保,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2019 年下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为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关联方融
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5.25 亿元。2019 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45.78 亿元,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1%。
                                        3
    2020 年上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土地抵押为海南易生大集、新化新合作融
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5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 年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2018 年修订)10.2.4 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 年《证券
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
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
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
中披露,导致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
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 大集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
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 年《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ST 大集披露的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
考虑 ST 大集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
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对相关责
任人员认定如下:杜小平作为时任董事、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
                                      4
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为任职期内临时报告、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
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玮作为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知悉并参与审批上述事项,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
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卉作为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知悉并参
与审批上述事项,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胡明哲作为时任副总裁、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部分其任职期内发
生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为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仲煦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裁、总裁,
知悉并参与审批部分其任职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为 2017
年、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ST 大集定期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事项,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
决定:
    一、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杜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韩玮、王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胡明哲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仲煦给
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对于 ST 大集 2020 年 6 月 30 日后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事项,依据 2019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
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杜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几项,我会决定:
    一、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杜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玮、王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胡明哲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李仲煦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5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
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
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应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
预计负债。公司 2017 年、2018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未发生因担保债务逾期
且根据会计准则需要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当年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
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决定书》
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强制终止退市情形,也
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吸取教训,强化
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6

ST大集: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9-23

处罚对象:

尚多旭

股票代码: 000564 股票简称: ST 大集 公告编号: 2022-086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长尚多旭先生因非本公
司事项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2022〕 51 号) 。公司董事长尚多旭先生在海南机场设
施股份有限公司(原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航基础”)
任职期间,因海航基础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尚多旭先生给予警
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因上述处罚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ST大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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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24

处罚对象:

李仲煦,杜小平,王卉,胡明哲,韩玮,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ST大集 公告编号:2022-080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92021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8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小平先生、韩玮先生、王卉女士、胡明哲先生、李仲煦先生: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集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大集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员安排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大集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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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大集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
一、ST大集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为ST大集控股股东,海航商控、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湖南湘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乐商贸)、 海南易生大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易生大集)、 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货运)、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新合作)、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海南启德盈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瀚凯卓腾)、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与ST大集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ST大集的关联方。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2019年,ST大集与湖南湘乐商贸、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7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81%。
2020年上半年,ST大集与海南启德盈慧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40亿元,ST大集与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27亿元。2020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49.27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16%。2020年下半年,ST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通过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质押导致的资金扣划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41.11亿元;ST大集与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哈尔滨中国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股权投资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79亿元。2020年全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100.17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75%。
2021年上半年,ST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3.11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1%。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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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10.2.4规定,ST大集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ST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ST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ST大集未在2019年年报以及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导致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7年上半年,ST大集以定期存单、房产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9亿元,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69%。2017年下半年,ST大集以定期存单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5亿元。2017年全年,ST大集担保金额共44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07%。
2018年上半年,ST大集为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基础提供房产抵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15.9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8%。2018年下半年,ST大集为海航商控及海航基础、海航货运等关联方提供定单质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8.1亿元。2018年全年,ST大集担保金额共24亿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4%。
2019年上半年,ST大集以10.53亿元定期存单、信用保证为海航商控、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提供担保,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1%。2019年下半年,ST大集以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为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5.25亿元。2019年全年,ST大集担保金额共45.78亿元,占 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01%。
2020年上半年,ST大集以定期存单、土地抵押为海南易生大集、新化新合作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5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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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10.2.4的规定,ST大集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ST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ST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ST大集未按规定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以及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导致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ST大集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大集披露的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ST大集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杜小平作为时任董事、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其任职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为任职期内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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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玮作为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上述事项,为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卉作为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上述事项,为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胡明哲作为时任副总裁、董事,知悉并参与部分其任职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为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仲煦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裁、总裁,知悉并参与部分其任职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为2017年、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ST大集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事项,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ST大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杜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韩玮、王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胡明哲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仲煦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对于ST大集2020年6月30日后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事项,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ST大集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杜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几项,我会拟决定:
一、对ST大集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杜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玮、王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胡明哲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李仲煦给予警告,并处于十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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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应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公司2017年、2018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未发生因担保债务逾期且根据会计准则需要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当年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强制终止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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