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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阳(0005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4-30 20708.14 0 0 0 0
2021-04-29 20962.39 261.63 0 0 0
2021-04-28 21397.63 510.97 0 0 0
2021-04-27 21363.59 316.52 0 0 0
2021-04-26 21434.92 887.66 0 0 0
2021-04-23 21531.84 687.29 0 0 0
2021-04-22 22302.00 1110.05 0 0 0
2021-04-21 21591.85 666.92 0 0 0
2021-04-20 21618.44 693.14 0 0 0
2021-04-19 21519.16 847.31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20295.15 34.954
2024-06-30 1 其他 3 19815.11 34.127
2024-03-31 1 其他 3 19815.11 34.128
2023-12-31 1 其他 5 20756.81 35.750
2023-09-30 1 其他 5 20689.19 35.6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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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05 9.27 10.23 -9.38 49.00 454.23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24 9.37 10.07 -6.95 50.00 468.5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23 8.83 8.52 3.64 42.00 370.86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20 8.85 8.41 5.23 35.00 309.75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19 9.32 8.85 5.31 50.00 466.0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12 9.26 8.96 3.35 30.00 277.8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红阳: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红太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红太阳:深证上〔2024〕415号-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曙,杨寿海,詹燚,赵晓华,陈新春,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红太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唐志军,杨寿海,詹燚,赵勇,赵富明,赵晓华,陈新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红太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1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寿海,赵晓华
公告日期 2023-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太阳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唐志军,杨寿海,詹燚,赵勇,赵富明,赵晓华,陈新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ST红阳: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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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10-14

处罚对象: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红太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833 号
关于对江苏红太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红太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
发区双高路 36 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
塔路 269-275 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江苏红太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医
药集团)、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存— 2 —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红阳)披露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红
太阳医药集团持有的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邦)
100%股权。根据*ST 红阳披露的《关于收购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红太阳医药集团承诺重庆中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 6,448.98 万元、 8,477.41 万元、 11,214.20 万元。 如未完成上
述业绩承诺,红太阳医药集团将依约对*ST 红阳进行补偿, 南一
农集团对红太阳医药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所做的业绩承诺承担全额
履约担保责任。
2020 年 6 月 30 日, *ST 红阳披露与红太阳医药集团签订的
《业绩承诺补偿之补充协议》 显示, *ST 红阳与红太阳医药集团
经协商对重庆中邦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进行调整,红太阳医药集
团承诺重庆中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经
审计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总和不低于 36,898.12 万元。 如低于
36,898.12 万元,则红太阳医药集团需以现金方式对*ST 红阳进行
业绩补偿,南一农集团对红太阳医药集团所做的承诺承担全额履
约担保责任。
2022 年 4 月 30 日,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关于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 显示,重庆中邦 2018 年至 2021 年累计实现扣非后— 3 —
归母净利润 21,145.48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57.31%。根据约
定, 红太阳医药集团应补偿金额为 50,633.62 万元。截至目前,
红太阳医药集团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业绩承诺补偿之补充协议》
支付业绩补偿款, 南一农集团亦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业绩承诺补
偿之补充协议》 履行担保责任。
红太阳医药集团、 南一农集团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5 条第一款的规
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江苏红太
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
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红太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ST 红阳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
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潘先生, 电话 :
0755-88668308)。
对于江苏红太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
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4 —
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14 日

ST红太阳:深证上〔2024〕415号-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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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02

处罚对象:

夏曙,杨寿海,詹燚,赵晓华,陈新春,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15号 
 
 
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
檀大道18号;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
塔路269-275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县迎宾路6号,南
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关联方; 
杨寿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夏曙,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 2 — 
陈新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赵晓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财务总监; 
詹燚,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6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红太阳”)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根据ST红太阳《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
告》,2013年至2015年间,ST红太阳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对ST 红太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5,339.5万元。 
二、2019年12月,ST红太阳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ST红太阳为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
的最高额为7,000万元的《资金借款合同》等提供担保。2022年
5月,法院根据相关执行裁定书(〔2022〕皖05执恢15号),
拍卖ST红太阳所持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将所
得部分拍卖款6,968万元分配给马鞍山农商行,用于偿还南一农
集团债务。南一农集团至今未向ST红太阳偿还前述款项。 
三、2019年9月,ST红太阳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星”)向南通宣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 3 — 
简称“南通宣邦”)预付原材料采购款4,000万元,但安徽国星
至今未收到南通宣邦交付的原材料。上述款项因南通宣邦与南一
农集团存在的经济往来纠纷,被南通宣邦冲抵了南一农集团对其
的债务。2021年6月,南一农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T红太阳
已向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至此,上述情况形成南一
农集团对ST红太阳的资金占用4,000万元。 
四、2019年4月,ST红太阳子公司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中邦”)向南京远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远帆”)预付原材料采购款2,000万元,但重庆中邦至今
未收到南京远帆交付的原材料。上述款项因南京远帆与南一农集
团存在的经济往来纠纷,被南京远帆冲抵了南一农集团对其的债
务。2021年6月,南一农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T红太阳已向
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至此,上述情况形成南一农集
团对ST红太阳的资金占用2,000万元。 
五、2018年10月,ST红太阳子公司红太阳国际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向沭阳国华酒精酿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沭阳国华”)预付原材料采购款1,500万元,但
上海国贸至今未收到沭阳国华交付的原材料。上述款项因沭阳国
华与南一农集团的母公司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国星”)存在的经济往来纠纷,被沭阳国华冲抵了江苏国星对
其的债务。2021年6月,南一农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T红太
阳已向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至此,上述情况形成南
 
— 4 — 
一农集团对ST红太阳的资金占用1,500万元。 
六、2016年11月,ST红太阳将一批木薯粉销售给沭阳国华,
沭阳国华将1,802.80万元货款付给公司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ST
红太阳至今未收到相关货款。上述情况形成南一农集团对ST红太
阳的资金占用1,802.80万元。 
七、2012年11月,ST红太阳向湖北兴发化工进出口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湖北兴发”)预付采购货物款213 万元,但ST
红太阳至今未收到湖北兴发交付的货物。上述款项因湖北兴发与
南一农集团存在的经济往来纠纷,被湖北兴发冲抵了南一农集团
对其的债务。2021 年6 月,南一农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T
红太阳已向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了该项债权。至此,上述情况
形成南一农集团对ST红太阳的资金占用213万元。 
ST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5.4条的规定。 
ST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寿海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
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1.2条、第4.1.1条、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和
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太阳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 5 —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4.1.1条、第4.1.5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4.3.1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太阳控股股东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2.3条第二项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红太阳时任董事兼时任财务总监赵晓华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
六、七负有重要责任。 
ST红太阳时任总经理陈新春、时任财务总监詹燚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三、
四负有重要责任。 
ST红太阳时任总经理夏曙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
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五、六、七负有重要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 6 —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3.2.3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七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寿海,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赵晓华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
寿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赵晓华,
时任总经理夏曙、陈新春,时任财务总监詹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红
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赵晓华、夏曙、陈新春、詹燚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 7 — 
ST红太阳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9日 
 
   
 
— 8 —

ST红太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9-06

处罚对象:

唐志军,杨寿海,詹燚,赵勇,赵富明,赵晓华,陈新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0525 证券简称: ST 红太阳公告编号: 2023-066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3 年 3 月 24 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 8 号)。
2、公司、赵晓华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依法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也申请了听证;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3、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61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 24 号)。
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2008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0-078)。2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 8 号)。具体
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4)。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61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 24 号)。 现
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住所:江
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杨寿海,男, 1957 年 4 月出生,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时任红太
阳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赵晓华,男, 1976 年 9 月出生,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红太
阳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詹燚,男, 1983 年 11 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财务总监,住址:江
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赵勇,男, 1975 年 7 月出生,红太阳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
南京市高淳区。
赵富明,男, 1962 年 2 月出生,时任红太阳监事会主席、董事
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唐志军,男, 1984 年 3 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董事会秘书,住址: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陈新春,男, 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董事兼总经理,住
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3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红太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寿海、詹燚、赵勇、赵
富明、唐志军、陈新春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
事人红太阳、赵晓华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红太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关系情况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持有红太阳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49%股权,且南一农集团与红太
阳集团法定代表人相同,均为杨寿海。南一农集团间接持有江苏劲力
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劲力)99.18%股权,为江苏劲力实际
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持有江苏科邦生态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科邦)94.25%股权,为江苏科邦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第三条的规定,红太阳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为南一农
集团关联方。南一农集团为红太阳控股股东,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
为南一农集团控股子公司。红太阳集团持有红太阳 8%股权。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南一农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红太阳集团为红太阳关联
法人。4
(二)红太阳《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于2012至 2016年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提供存货、资金的关联交易,应在 2012 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
未披露,涉及金额合计 125,100,498 元,累积影响至《2018 年年度报
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生化)2018 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
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
年年度发生金额合计 1,323,300,000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87%), 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且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累积影响至 2018
年的金额 125,100,498 元,期末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0,100,498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95%)。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生化 2019 年上半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9 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期发生金额合计 4,681,300,000 元(占
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93.66%),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的资金占用累积影
响至 2019 年上半年的金额 140,100,498 元,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
额为 1,489,800,498 元(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29.81%)。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第三十一
条、 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红太阳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 年年度报告》5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构成重大遗漏。
二、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
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形式性还款情况
根据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
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2019 年年末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余额为 291,673.09 万元。 2020 年 1 至 6 月,南一农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额为 8,5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占用红太阳资金 300,173.09
万元。
经查,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6 月 19 日,红太阳银行账户收到南
一农集团和江苏劲力银行账户转来资金 1,959,945,878.5 元,收到南一
农集团、红太阳集团背书转让的银票 1,044,200,000 元,合计
3,004,145,878.5 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红太阳在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同时,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融资提
供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后或用于贴现或再背书转
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第二轮形式性还款的银票全部
来自红太阳收款后提供的质押担保。按照红太阳收到电汇款期间提供
质押担保及后续还款情况,形式性还款的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一,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或前日即为南一
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再将开具的银票背书转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红太阳6
将收到的前述银票再质押,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再提供担保;
模式二,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前日或次
日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南一
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后未再用于二轮还款;模式三,红太阳收到南
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电汇款,红太阳以存单或银票质押方式为其开
具银票提供担保,两者日期相隔较远。
红太阳累计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
2,996,515,515.64 元,其中,以存单形式提供质押额 1,933,300,000 元,
使用存单 67 张,以银票形式提供质押额 1,063,215,515.64 元,使用银
票 65 张,另使用银行空余额度 8000 元。经红太阳质押担保,南一农
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具银票合计2,996,523,515.64 元,共开银票126张,
担保期限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
2020年1月 17日至6 月19日,红太阳共收到资金3,004,145,878.5
元,其中 1,959,945,878.5 元为电汇收款, 1,044,200,000 元为红太阳提
供质押担保开票后的背书转让。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或红太阳集团开
具银票提供担保的质押额为 2,996,515,515.64 元(不含 8000 元的银行
空余额度),占收款总额的 99.75%。其中,上述模式一、二中,因红太
阳收到款项与提供质押的时间非常接近、金额基本相当,视同于收到
款项即被用于质押担保,收款额合计 2,945,593,781.42 元,占全部收
款额的 98.05%,提供质押额合计 2,944,392,000 元(不含银行空余额度
8000 元), 占全部收款额的 98.01%。 2020 年 7 月 2 日至 11 月 13 日,
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 、 红太阳集团提供的担保质押资金
2,996,523,501.02 元到期后因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违约被银行划
转。
红太阳对收到资金的 99.75%不具有自由支配权,南一农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红太阳的形式性还款未付出相应金额的资金,相应的兑付7
风险也转嫁给了红太阳,红太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
资金。红太阳在《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 年半年度
报告》中还披露其用于为股东担保的偿还资金能够为公司实际支配,
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余额降至 0 元,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南一农集团持有的红
太阳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2.51%股份时,红
太阳时任董事赵晓华即从冻结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处得知上述事项。 2019 年 10 月 2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股份合
计达到并超过总股本的 5%。
2019 年 12 月初,南一农集团员工孙某通过中国邮政 EMS 收到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皖 01 民初 2473 号民事诉讼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安徽国星、南一农集团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开庭通知及其附件,其中民事起诉状提及原告要求被告
承担保全费用。孙某当日即前往红太阳法律事务负责人孙某华处,将
全部材料放置在孙某华办公桌上。因此,红太阳至迟于 2019 年 12 月
初应当知悉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已被法院冻结。经查,
直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红太阳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被冻结,属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8
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
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太阳相关公告、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法院裁定、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红太阳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其中, 杨寿海作为红太阳实际控制人、 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
事长,兼任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的董事长,知悉相关还款模式,
了解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晓华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
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志军未勤勉尽责,是红太
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时任财务总监詹燚,财务总监赵勇,时任监事会主席、董事兼总9
经理赵富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陈新春是红太阳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红太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部分
客观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
金额应以资金占用金额单边计算,告知书中认定的未披露关联交易金
额为双边计算金额,应扣减资金归还金额。《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公告》对资金占用相关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是红太阳可
知范围内的真实记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清偿行为系实际发生,
红太阳同期质押担保行为经合法决策并独立披露,两者为独立法律及
事实行为,告知书混淆两者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合理性。
第二,红太阳对于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缺少违规披露的主观故意,
经自查后皆第一时间如实公告披露,望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红太阳全力督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占用资金,积极完
善企业内控,积极履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综上,红太阳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晓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同意红太阳提出的申辩意见。
第二,赵晓华实施资金占用的行为是履职行为,主观上是为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主观恶性较小。组织 2018、 2019 年资金调度是出于
稳定上市公司经营的目的,调度至关联公司的资金实际用于支持关联
公司经营。 2020 年 7 月后的资金占用问题非赵晓华故意导致, 而是
工作交接上的问题。赵晓华履职态度端正,多次为维护公司利益自愿
承担担保责任,且已清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积极配合调查,主
动消除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10
第三,与同类案件相比,对赵晓华适用终身禁入措施处罚过重,
希望酌情减轻其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赵晓华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红太阳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关联交易的行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第
十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
交易金额。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货、资
金而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资金存
在划出和划入双边往来的情况下,披露的发生额应当计算双边金额。
计算双边金额能准确完整反映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与南一农集团及其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客观真实情况,符合我会执法惯例。
第二,关于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结合本
案的事实和证据,红太阳收到资金的 99.75%以质押给银行的存单、
汇票的形式存在,处于冻结状态,红太阳无法对其自由支配使用,且
需承担质押资金被银行划转的风险。整个形式性还款过程,南一农集
团及其关联方仅承担外部融资费用,实质上并无还款等额的资金实际
支出,实质上是利用红太阳提供担保所获得的融资完成对占款的形式
性归还。相关担保行为与形式还款相互交叉,且在还款后随即用于担
保,担保的目的即是为还款方融资,即资金随即被还款方套出。两者
并非独立行为,担保行为是配合形式还款、服务形式还款的配套行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仍构成对红太阳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红太阳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11
第三,红太阳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其所述的其
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红太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赵晓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认等证据证明:赵晓华作为
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还款
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具
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第二,赵晓华积极协调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归还款项,主动
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我会对该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赵晓华
提出的案涉违法行为动机为维护红太阳利益等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综上,我会采纳赵晓华部分申辩意见,对其市场禁入措施依法予
以调整。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红太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存在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
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12
对于红太阳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
罚款。
针对陈新春的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几项,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20 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五、对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六、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13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杨寿海,男, 1957 年 4 月出生,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 实际控制人,时任红太阳法定代表人及董事
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赵晓华,男, 1976 年 9 月出生,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红太
阳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红太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寿海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赵晓华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红太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关系情况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持有红太阳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49%股权,且南一农集团与红太
阳集团法定代表人相同,均为杨寿海。南一农集团间接持有江苏劲力
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劲力)99.18%股权,为江苏劲力实际
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持有江苏科邦生态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科邦)94.25%股权,为江苏科邦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第三条的规定,红太阳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为南一农14
集团关联方。南一农集团为红太阳控股股东,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
为南一农集团控股子公司。红太阳集团持有红太阳 8%股权。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南一农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红太阳集团为红太阳关联
法人。
(二)红太阳《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于2012至 2016年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提供存货、资金的关联交易,应在 2012 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
未披露,涉及金额合计 125,100,498 元,累积影响至《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生化)2018 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
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
年年度发生金额合计 1,323,300,000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87%), 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且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累积影响至 2018
年的金额 125,100,498 元,期末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0,100,498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95%)。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生化 2019 年上半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9 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期发生金额合计 4,681,300,000 元(占
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93.66%),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的资金占用累积影
响至 2019 年上半年的金额 140,100,498 元,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
额为 1,489,800,498 元(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29.81%)。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15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第三十一
条、 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红太阳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构成重大遗漏。
二、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
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形式性还款情况
根据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
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2019 年年末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余额为 291,673.09 万元。 2020 年 1 至 6 月,南一农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额为 8,5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占用红太阳资金 300,173.09
万元。
经查,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6 月 19 日,红太阳银行账户收到南
一农集团和江苏劲力银行账户转来资金 1,959,945,878.5 元,收到南一
农集团、红太阳集团背书转让的银票 1,044,200,000 元,合计
3,004,145,878.5 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红太阳在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同时,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融资提
供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后或用于贴现或再背书转
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第二轮形式性还款的银票全部16
来自红太阳收款后提供的质押担保。按照红太阳收到电汇款期间提供
质押担保及后续还款情况,形式性还款的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一,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或前日即为南一
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再将开具的银票背书转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红太阳
将收到的前述银票再质押,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再提供担保;
模式二,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前日或次
日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南一
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后未再用于二轮还款;模式三,红太阳收到南
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电汇款,红太阳以存单或银票质押方式为其开
具银票提供担保,两者日期相隔较远。
红太阳累计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
2,996,515,515.64 元,其中,以存单形式提供质押额 1,933,300,000 元,
使用存单 67 张,以银票形式提供质押额 1,063,215,515.64 元,使用银
票 65 张,另使用银行空余额度 8000 元。经红太阳质押担保,南一农
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具银票合计2,996,523,515.64 元,共开银票126张,
担保期限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
2020年1月 17日至6 月19日,红太阳共收到资金3,004,145,878.5
元,其中 1,959,945,878.5 元为电汇收款, 1,044,200,000 元为红太阳提
供质押担保开票后的背书转让。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或红太阳集团开
具银票提供担保的质押额为 2,996,515,515.64 元(不含 8000 元的银行
空余额度), 占收款总额的 99.75%。其中,上述模式一、二中,因红
太阳收到款项与提供质押的时间非常接近、金额基本相当,视同于收
到款项即被用于质押担保,收款额合计 2,945,593,781.42 元,占全部
收款额的 98.05%,提供质押额合计 2,944,392,000 元(不含银行空余额
度 8000 元),占全部收款额的 98.01%。 2020 年 7 月 2 日至 11 月 13 日,17
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 、 红太阳集团提供的担保质押资金
2,996,523,501.02 元到期后因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违约被银行划
转。
红太阳对收到资金的 99.75%不具有自由支配权,南一农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红太阳的形式性还款未付出相应金额的资金,相应的兑付
风险也转嫁给了红太阳,红太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
资金。红太阳在《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 年半年度
报告》中还披露其用于为股东担保的偿还资金能够为公司实际支配,
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余额降至 0 元,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南一农集团持有的红
太阳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2.51%股份时,红
太阳时任董事赵晓华即从冻结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处得知上述事项。 2019 年 10 月 2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股份合
计达到并超过总股本的 5%。
2019 年 12 月初,南一农集团员工孙某通过中国邮政 EMS 收到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皖 01 民初 2473 号民事诉讼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安徽国星、南一农集团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开庭通知及其附件,其中民事起诉状提及原告要求被告
承担保全费用。孙某当日即前往红太阳法律事务负责人孙某华处,将
全部材料放置在孙某华办公桌上。因此,红太阳至迟于 2019 年 12 月18
初应当知悉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已被法院冻结。经查,
直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红太阳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被冻结,属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
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太阳相关公告、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法院裁定、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红太阳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其中, 杨寿海作为红太阳实际控制人、 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
事长,兼任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的董事长,知悉相关还款模式,
了解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晓华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19
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赵晓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
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
会采纳赵晓华部分申辩意见,对其市场禁入措施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杨寿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杨寿海采取 10 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赵晓华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赵晓华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
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
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20
2、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强化规范运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在有序
推进。若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
债结构,化解公司债务及历史遗留等问题,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
利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5 日

ST红太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1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9-06

处罚对象:

杨寿海,赵晓华

1
证券代码: 000525 证券简称: ST 红太阳公告编号: 2023-066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3 年 3 月 24 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 8 号)。
2、公司、赵晓华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依法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也申请了听证;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3、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61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 24 号)。
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2008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0-078)。2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 8 号)。具体
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4)。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61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 24 号)。 现
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住所:江
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杨寿海,男, 1957 年 4 月出生,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时任红太
阳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赵晓华,男, 1976 年 9 月出生,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红太
阳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詹燚,男, 1983 年 11 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财务总监,住址:江
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赵勇,男, 1975 年 7 月出生,红太阳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
南京市高淳区。
赵富明,男, 1962 年 2 月出生,时任红太阳监事会主席、董事
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唐志军,男, 1984 年 3 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董事会秘书,住址: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陈新春,男, 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董事兼总经理,住
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3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红太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寿海、詹燚、赵勇、赵
富明、唐志军、陈新春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
事人红太阳、赵晓华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红太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关系情况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持有红太阳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49%股权,且南一农集团与红太
阳集团法定代表人相同,均为杨寿海。南一农集团间接持有江苏劲力
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劲力)99.18%股权,为江苏劲力实际
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持有江苏科邦生态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科邦)94.25%股权,为江苏科邦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第三条的规定,红太阳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为南一农
集团关联方。南一农集团为红太阳控股股东,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
为南一农集团控股子公司。红太阳集团持有红太阳 8%股权。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南一农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红太阳集团为红太阳关联
法人。4
(二)红太阳《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于2012至 2016年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提供存货、资金的关联交易,应在 2012 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
未披露,涉及金额合计 125,100,498 元,累积影响至《2018 年年度报
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生化)2018 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
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
年年度发生金额合计 1,323,300,000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87%), 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且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累积影响至 2018
年的金额 125,100,498 元,期末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0,100,498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95%)。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生化 2019 年上半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9 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期发生金额合计 4,681,300,000 元(占
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93.66%),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的资金占用累积影
响至 2019 年上半年的金额 140,100,498 元,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
额为 1,489,800,498 元(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29.81%)。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第三十一
条、 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红太阳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 年年度报告》5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构成重大遗漏。
二、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
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形式性还款情况
根据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
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2019 年年末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余额为 291,673.09 万元。 2020 年 1 至 6 月,南一农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额为 8,5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占用红太阳资金 300,173.09
万元。
经查,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6 月 19 日,红太阳银行账户收到南
一农集团和江苏劲力银行账户转来资金 1,959,945,878.5 元,收到南一
农集团、红太阳集团背书转让的银票 1,044,200,000 元,合计
3,004,145,878.5 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红太阳在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同时,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融资提
供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后或用于贴现或再背书转
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第二轮形式性还款的银票全部
来自红太阳收款后提供的质押担保。按照红太阳收到电汇款期间提供
质押担保及后续还款情况,形式性还款的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一,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或前日即为南一
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再将开具的银票背书转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红太阳6
将收到的前述银票再质押,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再提供担保;
模式二,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前日或次
日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南一
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后未再用于二轮还款;模式三,红太阳收到南
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电汇款,红太阳以存单或银票质押方式为其开
具银票提供担保,两者日期相隔较远。
红太阳累计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
2,996,515,515.64 元,其中,以存单形式提供质押额 1,933,300,000 元,
使用存单 67 张,以银票形式提供质押额 1,063,215,515.64 元,使用银
票 65 张,另使用银行空余额度 8000 元。经红太阳质押担保,南一农
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具银票合计2,996,523,515.64 元,共开银票126张,
担保期限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
2020年1月 17日至6 月19日,红太阳共收到资金3,004,145,878.5
元,其中 1,959,945,878.5 元为电汇收款, 1,044,200,000 元为红太阳提
供质押担保开票后的背书转让。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或红太阳集团开
具银票提供担保的质押额为 2,996,515,515.64 元(不含 8000 元的银行
空余额度),占收款总额的 99.75%。其中,上述模式一、二中,因红太
阳收到款项与提供质押的时间非常接近、金额基本相当,视同于收到
款项即被用于质押担保,收款额合计 2,945,593,781.42 元,占全部收
款额的 98.05%,提供质押额合计 2,944,392,000 元(不含银行空余额度
8000 元), 占全部收款额的 98.01%。 2020 年 7 月 2 日至 11 月 13 日,
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 、 红太阳集团提供的担保质押资金
2,996,523,501.02 元到期后因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违约被银行划
转。
红太阳对收到资金的 99.75%不具有自由支配权,南一农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红太阳的形式性还款未付出相应金额的资金,相应的兑付7
风险也转嫁给了红太阳,红太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
资金。红太阳在《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 年半年度
报告》中还披露其用于为股东担保的偿还资金能够为公司实际支配,
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余额降至 0 元,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南一农集团持有的红
太阳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2.51%股份时,红
太阳时任董事赵晓华即从冻结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处得知上述事项。 2019 年 10 月 2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股份合
计达到并超过总股本的 5%。
2019 年 12 月初,南一农集团员工孙某通过中国邮政 EMS 收到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皖 01 民初 2473 号民事诉讼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安徽国星、南一农集团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开庭通知及其附件,其中民事起诉状提及原告要求被告
承担保全费用。孙某当日即前往红太阳法律事务负责人孙某华处,将
全部材料放置在孙某华办公桌上。因此,红太阳至迟于 2019 年 12 月
初应当知悉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已被法院冻结。经查,
直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红太阳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被冻结,属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8
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
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太阳相关公告、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法院裁定、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红太阳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其中, 杨寿海作为红太阳实际控制人、 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
事长,兼任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的董事长,知悉相关还款模式,
了解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晓华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
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志军未勤勉尽责,是红太
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时任财务总监詹燚,财务总监赵勇,时任监事会主席、董事兼总9
经理赵富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陈新春是红太阳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红太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部分
客观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
金额应以资金占用金额单边计算,告知书中认定的未披露关联交易金
额为双边计算金额,应扣减资金归还金额。《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公告》对资金占用相关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是红太阳可
知范围内的真实记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清偿行为系实际发生,
红太阳同期质押担保行为经合法决策并独立披露,两者为独立法律及
事实行为,告知书混淆两者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合理性。
第二,红太阳对于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缺少违规披露的主观故意,
经自查后皆第一时间如实公告披露,望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红太阳全力督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占用资金,积极完
善企业内控,积极履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综上,红太阳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晓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同意红太阳提出的申辩意见。
第二,赵晓华实施资金占用的行为是履职行为,主观上是为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主观恶性较小。组织 2018、 2019 年资金调度是出于
稳定上市公司经营的目的,调度至关联公司的资金实际用于支持关联
公司经营。 2020 年 7 月后的资金占用问题非赵晓华故意导致, 而是
工作交接上的问题。赵晓华履职态度端正,多次为维护公司利益自愿
承担担保责任,且已清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积极配合调查,主
动消除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10
第三,与同类案件相比,对赵晓华适用终身禁入措施处罚过重,
希望酌情减轻其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赵晓华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红太阳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关联交易的行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第
十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
交易金额。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货、资
金而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资金存
在划出和划入双边往来的情况下,披露的发生额应当计算双边金额。
计算双边金额能准确完整反映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与南一农集团及其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客观真实情况,符合我会执法惯例。
第二,关于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结合本
案的事实和证据,红太阳收到资金的 99.75%以质押给银行的存单、
汇票的形式存在,处于冻结状态,红太阳无法对其自由支配使用,且
需承担质押资金被银行划转的风险。整个形式性还款过程,南一农集
团及其关联方仅承担外部融资费用,实质上并无还款等额的资金实际
支出,实质上是利用红太阳提供担保所获得的融资完成对占款的形式
性归还。相关担保行为与形式还款相互交叉,且在还款后随即用于担
保,担保的目的即是为还款方融资,即资金随即被还款方套出。两者
并非独立行为,担保行为是配合形式还款、服务形式还款的配套行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仍构成对红太阳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红太阳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11
第三,红太阳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其所述的其
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红太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赵晓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认等证据证明:赵晓华作为
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还款
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具
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第二,赵晓华积极协调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归还款项,主动
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我会对该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赵晓华
提出的案涉违法行为动机为维护红太阳利益等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综上,我会采纳赵晓华部分申辩意见,对其市场禁入措施依法予
以调整。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红太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存在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
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12
对于红太阳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
罚款。
针对陈新春的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几项,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20 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五、对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六、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13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杨寿海,男, 1957 年 4 月出生,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 实际控制人,时任红太阳法定代表人及董事
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赵晓华,男, 1976 年 9 月出生,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红太
阳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红太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寿海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赵晓华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红太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关系情况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持有红太阳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49%股权,且南一农集团与红太
阳集团法定代表人相同,均为杨寿海。南一农集团间接持有江苏劲力
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劲力)99.18%股权,为江苏劲力实际
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持有江苏科邦生态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科邦)94.25%股权,为江苏科邦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第三条的规定,红太阳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为南一农14
集团关联方。南一农集团为红太阳控股股东,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
为南一农集团控股子公司。红太阳集团持有红太阳 8%股权。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南一农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红太阳集团为红太阳关联
法人。
(二)红太阳《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于2012至 2016年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提供存货、资金的关联交易,应在 2012 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
未披露,涉及金额合计 125,100,498 元,累积影响至《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生化)2018 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
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
年年度发生金额合计 1,323,300,000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87%), 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且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累积影响至 2018
年的金额 125,100,498 元,期末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0,100,498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95%)。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生化 2019 年上半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9 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期发生金额合计 4,681,300,000 元(占
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93.66%),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的资金占用累积影
响至 2019 年上半年的金额 140,100,498 元,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
额为 1,489,800,498 元(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 29.81%)。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15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第三十一
条、 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红太阳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构成重大遗漏。
二、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
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形式性还款情况
根据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
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2019 年年末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余额为 291,673.09 万元。 2020 年 1 至 6 月,南一农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额为 8,5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占用红太阳资金 300,173.09
万元。
经查,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6 月 19 日,红太阳银行账户收到南
一农集团和江苏劲力银行账户转来资金 1,959,945,878.5 元,收到南一
农集团、红太阳集团背书转让的银票 1,044,200,000 元,合计
3,004,145,878.5 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红太阳在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同时,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融资提
供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后或用于贴现或再背书转
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第二轮形式性还款的银票全部16
来自红太阳收款后提供的质押担保。按照红太阳收到电汇款期间提供
质押担保及后续还款情况,形式性还款的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一,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或前日即为南一
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再将开具的银票背书转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红太阳
将收到的前述银票再质押,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再提供担保;
模式二,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前日或次
日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南一
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后未再用于二轮还款;模式三,红太阳收到南
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电汇款,红太阳以存单或银票质押方式为其开
具银票提供担保,两者日期相隔较远。
红太阳累计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
2,996,515,515.64 元,其中,以存单形式提供质押额 1,933,300,000 元,
使用存单 67 张,以银票形式提供质押额 1,063,215,515.64 元,使用银
票 65 张,另使用银行空余额度 8000 元。经红太阳质押担保,南一农
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具银票合计2,996,523,515.64 元,共开银票126张,
担保期限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
2020年1月 17日至6 月19日,红太阳共收到资金3,004,145,878.5
元,其中 1,959,945,878.5 元为电汇收款, 1,044,200,000 元为红太阳提
供质押担保开票后的背书转让。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或红太阳集团开
具银票提供担保的质押额为 2,996,515,515.64 元(不含 8000 元的银行
空余额度), 占收款总额的 99.75%。其中,上述模式一、二中,因红
太阳收到款项与提供质押的时间非常接近、金额基本相当,视同于收
到款项即被用于质押担保,收款额合计 2,945,593,781.42 元,占全部
收款额的 98.05%,提供质押额合计 2,944,392,000 元(不含银行空余额
度 8000 元),占全部收款额的 98.01%。 2020 年 7 月 2 日至 11 月 13 日,17
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 、 红太阳集团提供的担保质押资金
2,996,523,501.02 元到期后因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违约被银行划
转。
红太阳对收到资金的 99.75%不具有自由支配权,南一农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红太阳的形式性还款未付出相应金额的资金,相应的兑付
风险也转嫁给了红太阳,红太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
资金。红太阳在《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 年半年度
报告》中还披露其用于为股东担保的偿还资金能够为公司实际支配,
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余额降至 0 元,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南一农集团持有的红
太阳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2.51%股份时,红
太阳时任董事赵晓华即从冻结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处得知上述事项。 2019 年 10 月 2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股份合
计达到并超过总股本的 5%。
2019 年 12 月初,南一农集团员工孙某通过中国邮政 EMS 收到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皖 01 民初 2473 号民事诉讼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安徽国星、南一农集团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开庭通知及其附件,其中民事起诉状提及原告要求被告
承担保全费用。孙某当日即前往红太阳法律事务负责人孙某华处,将
全部材料放置在孙某华办公桌上。因此,红太阳至迟于 2019 年 12 月18
初应当知悉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已被法院冻结。经查,
直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红太阳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被冻结,属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
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太阳相关公告、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法院裁定、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红太阳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其中, 杨寿海作为红太阳实际控制人、 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
事长,兼任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的董事长,知悉相关还款模式,
了解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晓华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19
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赵晓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
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
会采纳赵晓华部分申辩意见,对其市场禁入措施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杨寿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杨寿海采取 10 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赵晓华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赵晓华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
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
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20
2、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强化规范运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在有序
推进。若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
债结构,化解公司债务及历史遗留等问题,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
利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5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太阳及相关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21

处罚对象:

唐志军,杨寿海,詹燚,赵勇,赵富明,赵晓华,陈新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太阳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61号
当事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
杨寿海,男,1957年4月出生,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时任红太阳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赵晓华,男,1976年9月出生,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红太阳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詹燚,男,1983年11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赵勇,男,1975年7月出生,红太阳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赵富明,男,1962年2月出生,时任红太阳监事会主席、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唐志军,男,1984年3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陈新春,男,1971年2月出生,时任红太阳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红太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寿海、詹燚、赵勇、赵富明、唐志军、陈新春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红太阳、赵晓华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红太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关系情况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持有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49%股权,且南一农集团与红太阳集团法定代表人相同,均为杨寿海。南一农集团间接持有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劲力)99.18%股权,为江苏劲力实际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持有江苏科邦生态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邦)94.25%股权,为江苏科邦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红太阳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为南一农集团关联方。南一农集团为红太阳控股股东,江苏劲力、江苏科邦同为南一农集团控股子公司。红太阳集团持有红太阳8%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南一农集团、江苏劲力、江苏科邦、红太阳集团为红太阳关联法人。
(二)红太阳《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于2012至2016年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货、资金的关联交易,应在2012至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涉及金额合计125,100,498元,累积影响至《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生化)2018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年年度发生金额合计1,323,300,000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87%),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且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累积影响至2018年的金额125,100,498元,期末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0,100,498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5%)。
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南生化2019年上半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期发生金额合计4,681,300,000元(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93.66%),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的资金占用累积影响至2019年上半年的金额140,100,498元,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89,800,498元(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29.81%)。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红太阳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构成重大遗漏。
二、红太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形式性还款情况
根据红太阳《2019年年度报告》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2019年年末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91,673.09万元。2020年1至6月,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额为8,5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29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占用红太阳资金300,173.09万元。
经查,2020年1月17日至6月19日,红太阳银行账户收到南一农集团和江苏劲力银行账户转来资金1,959,945,878.5元,收到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背书转让的银票1,044,200,000元,合计3,004,145,878.5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红太阳在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同时,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5月28日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后或用于贴现或再背书转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第二轮形式性还款的银票全部来自红太阳收款后提供的质押担保。按照红太阳收到电汇款期间提供质押担保及后续还款情况,形式性还款的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一,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或前日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再将开具的银票背书转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红太阳将收到的前述银票再质押,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再提供担保;模式二,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前日或次日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后未再用于二轮还款;模式三,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电汇款,红太阳以存单或银票质押方式为其开具银票提供担保,两者日期相隔较远。
红太阳累计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2,996,515,515.64元,其中,以存单形式提供质押额1,933,300,000元,使用存单67张,以银票形式提供质押额1,063,215,515.64元,使用银票65张,另使用银行空余额度8000元。经红太阳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具银票合计2,996,523,515.64元,共开银票126张,担保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2020年1月17日至6月19日,红太阳共收到资金3,004,145,878.5元,其中1,959,945,878.5元为电汇收款,1,044,200,000元为红太阳提供质押担保开票后的背书转让。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或红太阳集团开具银票提供担保的质押额为2,996,515,515.64元(不含8000元的银行空余额度),占收款总额的99.75%。其中,上述模式一、二中,因红太阳收到款项与提供质押的时间非常接近、金额基本相当,视同于收到款项即被用于质押担保,收款额合计2,945,593,781.42元,占全部收款额的98.05%,提供质押额合计2,944,392,000元(不含银行空余额度8000元),占全部收款额的98.01%。2020年7月2日至11月13日,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提供的担保质押资金2,996,523,501.02元到期后因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违约被银行划转。
红太阳对收到资金的99.75%不具有自由支配权,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对红太阳的形式性还款未付出相应金额的资金,相应的兑付风险也转嫁给了红太阳,红太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红太阳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还披露其用于为股东担保的偿还资金能够为公司实际支配,在2020年5月29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降至0元,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南一农集团持有的红太阳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2019年10月22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2.51%股份时,红太阳时任董事赵晓华即从冻结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处得知上述事项。2019年10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股份合计达到并超过总股本的5%。
2019年12月初,南一农集团员工孙某通过中国邮政EMS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皖01民初2473号民事诉讼(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安徽国星、南一农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通知及其附件,其中民事起诉状提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用。孙某当日即前往红太阳法律事务负责人孙某华处,将全部材料放置在孙某华办公桌上。因此,红太阳至迟于2019年12月初应当知悉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5%以上股份已被法院冻结。经查,直至2020年3月19日,红太阳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5%以上股份被冻结,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太阳相关公告、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法院裁定、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红太阳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杨寿海作为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兼任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的董事长,知悉相关还款模式,了解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晓华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志军未勤勉尽责,是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詹燚,财务总监赵勇,时任监事会主席、董事兼总经理赵富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陈新春是红太阳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红太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部分客观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应以资金占用金额单边计算,告知书中认定的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为双边计算金额,应扣减资金归还金额。《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对资金占用相关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是红太阳可知范围内的真实记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清偿行为系实际发生,红太阳同期质押担保行为经合法决策并独立披露,两者为独立法律及事实行为,告知书混淆两者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合理性。
第二,红太阳对于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缺少违规披露的主观故意,经自查后皆第一时间如实公告披露,望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红太阳全力督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占用资金,积极完善企业内控,积极履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综上,红太阳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晓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同意红太阳提出的申辩意见。
第二,赵晓华实施资金占用的行为是履职行为,主观上是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主观恶性较小。组织2018、2019年资金调度是出于稳定上市公司经营的目的,调度至关联公司的资金实际用于支持关联公司经营。2020年7月后的资金占用问题非赵晓华故意导致,而是工作交接上的问题。赵晓华履职态度端正,多次为维护公司利益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且已清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
第三,与同类案件相比,对赵晓华适用终身禁入措施处罚过重,希望酌情减轻其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赵晓华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红太阳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红太阳及其子公司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货、资金而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资金存在划出和划入双边往来的情况下,披露的发生额应当计算双边金额。计算双边金额能准确完整反映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与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客观真实情况,符合我会执法惯例。
第二,关于红太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红太阳收到资金的99.75%以质押给银行的存单、汇票的形式存在,处于冻结状态,红太阳无法对其自由支配使用,且需承担质押资金被银行划转的风险。整个形式性还款过程,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仅承担外部融资费用,实质上并无还款等额的资金实际支出,实质上是利用红太阳提供担保所获得的融资完成对占款的形式性归还。相关担保行为与形式还款相互交叉,且在还款后随即用于担保,担保的目的即是为还款方融资,即资金随即被还款方套出。两者并非独立行为,担保行为是配合形式还款、服务形式还款的配套行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仍构成对红太阳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红太阳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第三,红太阳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红太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赵晓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认等证据证明:赵晓华作为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第二,赵晓华积极协调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归还款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我会对该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赵晓华提出的案涉违法行为动机为维护红太阳利益等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综上,我会采纳赵晓华部分申辩意见,对其市场禁入措施依法予以调整。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红太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于红太阳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陈新春的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几项,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五、对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六、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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