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南京公用(0004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4 32367.72 56.523
2 上市公司 4 893.42 1.560
2023-06-30 1 其他 4 32367.72 56.523
2 上市公司 1 362.13 0.632
3 基金 7 71.96 0.126
2023-03-31 1 其他 4 32367.72 56.523
2 上市公司 3 706.83 1.234
3 基金 1 260.60 0.455
2022-12-31 1 其他 5 32374.69 56.535
2 上市公司 1 362.13 0.632
3 基金 2 3.41 0.006
2022-09-30 1 其他 4 32367.72 56.523
2 上市公司 1 362.13 0.63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5-12-08 9.05 8.81 2.72 250.00 2262.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2013-05-21 4.14 4.61 -10.20 299.26 1238.93

买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2-05-23 5.80 5.63 3.02 300.76 174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1-12-15 4.28 4.51 -5.10 69.81 298.79

买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1-12-13 4.50 4.79 -6.05 83.42 375.39

买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0-07-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0-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华飞,薛乐群,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斯庆,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05-09-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华飞,薛乐群,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0-07-28

处罚对象: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 年4 月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 号),针对公司2003 年、2004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公司及部分时任董事、高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对公司作出了3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内容请查阅2010 年4 月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鉴于对其中有关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存有异议,公司于2010 年4 月30 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免除对公司3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 年7 月26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0]24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公司2003 年、2004 年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公司案发后的纠正、补救与整改措施等情况,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公司处以30 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 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0]24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 号)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0-04-08

处罚对象:

李华飞,薛乐群,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斯庆,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 年4 月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该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针对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部分时任董事、高管的人员及公司给予相应处罚。现公司依法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1、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1)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公司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公司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2)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公司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3)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南京万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O元(借方)。但是,实际公司2003年年报未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公司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ll,000,000元情况。
    (4)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ll,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公司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1)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
    公司)。但是,2004年,公司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公司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2)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O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公司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3)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公司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公司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l,234,195,469.14元,公司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
    (4)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公司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二)对时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的处罚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对郭试平、斯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对许正苟、薛乐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4、对李华飞、徐益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5、对周学信给予警告。
    二、本公司声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所记载的主要内容概与本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对行政复议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意向。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对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05-09-20

处罚对象:

李华飞,薛乐群,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条以及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和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和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9月20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