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吉林化纤(0004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47736.17 3890.07 43.00 172.86 1.14
2024-11-19 46965.85 3534.93 43.40 167.09 1.45
2024-11-18 45627.67 3360.04 43.50 159.65 1.98
2024-11-15 43751.30 1194.15 41.52 149.06 0.02
2024-11-14 43926.26 1556.76 44.93 167.14 1.98
2024-11-13 43742.65 2316.18 43.25 167.81 0.79
2024-11-12 43529.22 1629.95 44.63 177.63 1.51
2024-11-11 44608.72 3621.95 43.12 174.20 5.12
2024-11-08 46000.08 4814.50 39.81 165.21 0.79
2024-11-07 46393.98 6523.30 42.81 176.38 1.5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77500.79 31.530
2 基金 4 5488.72 2.233
2024-06-30 1 其他 7 75447.16 30.694
2 基金 35 4075.00 1.658
2024-03-31 1 其他 6 76491.52 31.119
2 基金 2 5517.00 2.244
2023-12-31 1 其他 7 77933.86 31.706
2 基金 22 5426.72 2.208
2023-09-30 1 其他 7 77698.40 31.610
2 基金 3 4333.19 1.76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11 3.31 3.36 -1.49 592.93 1962.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0 4.81 4.87 -1.23 895.88 4309.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2-06 4.77 4.77 0 242.13 1154.96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劲松九区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1-30 4.89 4.89 0 48.43 236.8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02 5.11 5.21 -1.92 200.00 102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28 5.17 5.28 -2.08 200.00 1034.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吉林化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进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熙正)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熙正

吉林化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进展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7-15

处罚对象: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1-4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2月27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20)。
       近日,公司收到了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应急罚
[2021]ZZFJ009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公布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27”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2月27日23时10分许,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
伤,直接经济损失829.52万元。
       2021年3月5日,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纺织、化工行业
及安全管理、电力、设计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公司长丝八车间部分排风机停电停止运行,该车间
三楼回酸高位罐酸液中逸出的硫化氢无法经排风管道排出,致硫化氢从高位罐顶部敞口
处逸出,并扩散到楼梯间内。硫化氢在楼梯间内大量聚集,达到致死浓度。一名员工在
经楼梯间前往三楼作业岗位途中,吸入硫化氢中毒,在对其施救过程中多人中毒,导致
事故后果扩大。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27”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三、对公司的处罚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陆拾玖万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有关公职人员:对于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吉林省纪
检监察机关提出。
    2.其他有关人员: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企
业分别给予相关人员撤职、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
    四、公司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全面排查,落实整改。
    1.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全面加强安
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重点环节过程管控;
    2.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粘胶纤维行业建设项目设计、
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3.依托专业技术力量,对全部粘胶纤维生产线实施彻底排查,对所有岗位安全风险
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和隐患排查双重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全面梳理现有的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分析研判事故风险隐患,及时修订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补齐现场处置方案,合理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演
练,尤其是多部门、多车间协同联合应急演练。
    2.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事故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以
及事故报告等知识的掌握,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情况时
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避免事态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行政处罚告知书》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27”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熙正)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0-12

处罚对象:

叶熙正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熙正) 
〔2019〕108号
 
当事人:叶熙正,男,1966年3月出生,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明华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叶熙正操纵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两次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熙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叶熙正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况
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叶熙正实际控制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具体为:叶熙正3个证券账户、叶某榕1个证券账户、王某强1个证券账户、张某通1个证券账户、周某铧1个证券账户、穆某2个证券账户、尹某雨1个证券账户、高某2个证券账户、韩某珊1个证券账户、熊某3个证券账户、杨某3个证券账户、狄某1个证券账户、刘某彤1个证券账户、刘某婷1个证券账户、王某3个证券账户、刘某1个证券账户、尹某红1个证券账户和谷某倩1个证券账户。
叶熙正承认其使用了叶熙正、叶某榕、王某、张某通、王某强、刘某、尹某红、杨某、熊某、刘某彤、谷某倩、韩某珊、尹某雨、周某铧、高某15人名下的证券账户。
叶某榕为叶熙正之子,王某与叶熙正共同生活,王某强为王某的父亲,张某通为王某的母亲。周某铧、穆某、尹某雨、高某、韩某珊、熊某、杨某、狄某、刘某彤、刘某婷为叶熙正实际控制的天津国脉电信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脉)曾经或现在的员工。刘某为刘某婷的丈夫,尹某红为穆某的母亲。
上述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天津国脉工商银行账户、天津沁雅达商贸有限公司(叶熙正实际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工商银行账户,以及狄某、刘某、谷某倩、熊某、杨某、周某铧、韩某珊的银行账户。
账户组使用多台电脑下单,叶熙正本人笔记本电脑涉及多个账户,不同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
综上,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叶熙正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
二、叶熙正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吉林化纤”
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叶熙正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盘中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吉林化纤”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吉林化纤”,有122个交易日的买卖成交量位列当日成交量排名前五名,其中105个交易日的买卖成交量位居第一。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占比超过15%且账户组成交量超过450万股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4个交易日。2016年2月1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33.49%。
账户组频繁大量以高出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格买入“吉林化纤”,97个交易日的申买量位列当日申买量排名前五名,其中75个交易日的申买量位居第一,46个交易日的申买量占前10名股东申买总量的比例超过50%。账户组有102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位列当日买入成交量排名前五名,其中85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位居第一,52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占前10名股东买入成交总量的比例超过50%。2016年1月14日的买入占比最高,申买量占市场申买总量比例达49.33%,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总量比例达62.23%。
账户组有84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达15,027万股。账户组反向交易量超过150万股且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有37个交易日。
账户组拉抬股价导致“吉林化纤”价格上涨,在买入占比超过30%、价格涨幅超过2%的88次买入行为中,涨幅为2%-3%的有31次,涨幅为3%-4%的有29次,涨幅为4%-5%的有11次,涨幅超过5%的为17次。2016年1月20日10点19分46秒至11点4分14秒拉抬涨幅最高,为10.05%,“吉林化纤”成交均价由7.36元拉升至8.10元。以2016年1月14日为例,13点14分22秒至13点31分45秒,账户组申报买入“吉林化纤”33笔,委托买入量234.72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72.27%,买入成交合计175.10万股,成交金额1,053.90万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85.18%,推动股价由5.76元上涨至6.25元,期间涨幅8.51%。当天账户组又对“吉林化纤”进行两次拉抬,将股价推至涨停,一次是13点43分13秒至14点9分22秒,账户组申报买入“吉林化纤”47笔,委托买入量345.95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73.94%,买入成交合计250.52万股,成交金额1,576.68万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85.94%,推动股价由6.14元上涨至6.46元,期间涨幅5.21%;一次是14点22分40秒至14点39分58秒,账户组申报买入“吉林化纤”32笔,委托买入量324.46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4.26%,买入成交合计228.89万股,成交金额1,473.80万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78.78%,推动股价由6.28元上涨至6.47元,期间涨幅3.03%。
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叶熙正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吉林化纤”278,659,888股,截至2016年10月28日,累计卖出273,960,933股,分红派股38,061,460股,期末持有42,760,415股。扣除交易费用后,获利共计6,019,834.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交易地址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叶熙正控制账户组,采取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盘中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吉林化纤”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
叶熙正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承认其操纵的违法事实,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理由如下:第一,配合调查组调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第二,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立案调查之前已逐步清销账户,且在事后妥善、逐步出售其持有的“吉林化纤”;第三,未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已认识到错误,行政处罚的部分目的已实现。
经复核,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叶熙正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6,019,834.94元,并处以12,039,669.8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12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