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熙正)
〔2019〕108号
当事人:叶熙正,男,1966年3月出生,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明华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叶熙正操纵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两次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熙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叶熙正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况
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叶熙正实际控制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具体为:叶熙正3个证券账户、叶某榕1个证券账户、王某强1个证券账户、张某通1个证券账户、周某铧1个证券账户、穆某2个证券账户、尹某雨1个证券账户、高某2个证券账户、韩某珊1个证券账户、熊某3个证券账户、杨某3个证券账户、狄某1个证券账户、刘某彤1个证券账户、刘某婷1个证券账户、王某3个证券账户、刘某1个证券账户、尹某红1个证券账户和谷某倩1个证券账户。
叶熙正承认其使用了叶熙正、叶某榕、王某、张某通、王某强、刘某、尹某红、杨某、熊某、刘某彤、谷某倩、韩某珊、尹某雨、周某铧、高某15人名下的证券账户。
叶某榕为叶熙正之子,王某与叶熙正共同生活,王某强为王某的父亲,张某通为王某的母亲。周某铧、穆某、尹某雨、高某、韩某珊、熊某、杨某、狄某、刘某彤、刘某婷为叶熙正实际控制的天津国脉电信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脉)曾经或现在的员工。刘某为刘某婷的丈夫,尹某红为穆某的母亲。
上述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天津国脉工商银行账户、天津沁雅达商贸有限公司(叶熙正实际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工商银行账户,以及狄某、刘某、谷某倩、熊某、杨某、周某铧、韩某珊的银行账户。
账户组使用多台电脑下单,叶熙正本人笔记本电脑涉及多个账户,不同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
综上,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叶熙正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
二、叶熙正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吉林化纤”
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叶熙正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盘中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吉林化纤”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吉林化纤”,有122个交易日的买卖成交量位列当日成交量排名前五名,其中105个交易日的买卖成交量位居第一。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占比超过15%且账户组成交量超过450万股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4个交易日。2016年2月1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33.49%。
账户组频繁大量以高出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格买入“吉林化纤”,97个交易日的申买量位列当日申买量排名前五名,其中75个交易日的申买量位居第一,46个交易日的申买量占前10名股东申买总量的比例超过50%。账户组有102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位列当日买入成交量排名前五名,其中85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位居第一,52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占前10名股东买入成交总量的比例超过50%。2016年1月14日的买入占比最高,申买量占市场申买总量比例达49.33%,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总量比例达62.23%。
账户组有84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达15,027万股。账户组反向交易量超过150万股且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有37个交易日。
账户组拉抬股价导致“吉林化纤”价格上涨,在买入占比超过30%、价格涨幅超过2%的88次买入行为中,涨幅为2%-3%的有31次,涨幅为3%-4%的有29次,涨幅为4%-5%的有11次,涨幅超过5%的为17次。2016年1月20日10点19分46秒至11点4分14秒拉抬涨幅最高,为10.05%,“吉林化纤”成交均价由7.36元拉升至8.10元。以2016年1月14日为例,13点14分22秒至13点31分45秒,账户组申报买入“吉林化纤”33笔,委托买入量234.72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72.27%,买入成交合计175.10万股,成交金额1,053.90万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85.18%,推动股价由5.76元上涨至6.25元,期间涨幅8.51%。当天账户组又对“吉林化纤”进行两次拉抬,将股价推至涨停,一次是13点43分13秒至14点9分22秒,账户组申报买入“吉林化纤”47笔,委托买入量345.95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73.94%,买入成交合计250.52万股,成交金额1,576.68万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85.94%,推动股价由6.14元上涨至6.46元,期间涨幅5.21%;一次是14点22分40秒至14点39分58秒,账户组申报买入“吉林化纤”32笔,委托买入量324.46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4.26%,买入成交合计228.89万股,成交金额1,473.80万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78.78%,推动股价由6.28元上涨至6.47元,期间涨幅3.03%。
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叶熙正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吉林化纤”278,659,888股,截至2016年10月28日,累计卖出273,960,933股,分红派股38,061,460股,期末持有42,760,415股。扣除交易费用后,获利共计6,019,834.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交易地址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叶熙正控制账户组,采取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盘中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吉林化纤”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
叶熙正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承认其操纵的违法事实,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理由如下:第一,配合调查组调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第二,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立案调查之前已逐步清销账户,且在事后妥善、逐步出售其持有的“吉林化纤”;第三,未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已认识到错误,行政处罚的部分目的已实现。
经复核,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叶熙正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6,019,834.94元,并处以12,039,669.8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