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14)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事宜的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陕重汽”,潍柴动力持有其51%股权)的另一股东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陕汽集团”,持有陕重汽49%股权)于2014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14)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下称“(2014)9号决定书”),(2014)9号决定书指出,2007年4月,陕汽集团承诺2007年6月30日前将重型汽车整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资质主体变更为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陕重汽,同时承诺消除租赁给陕重汽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39号、71号的土地及房屋存在的不规范状况。但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未履行。此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对陕汽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
根据(2014)9号决定书要求,陕汽集团将其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目前的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及相关风险公开说明如下:
“一、2007年以来,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努力将重型汽车整车生产资质转移至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变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主管部门不允许将企业整车资质分割,进行部分转移,因此,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2014)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述“将重型汽车整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资质主体变更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因上述政策原因,虽经多方努力,还未完成。下一步,我公司将积极跟踪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的变化,一旦政策允许,我们承诺在半年内完成重型汽车整车生产销售资质的转移。
二、2002年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快速、健康发展,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资质问题从未对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造成任何影响,此种管理方式也得到了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双方股东及相关监管机构均满意公司的运营、发展和取得的成绩。
三、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39号、71号的土地及房屋,依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13)89号《关于印发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该宗土地已列入《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搬迁,相关事宜均将依照政府安排执行。且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搬迁至其注册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约2700亩,可满足经营发展需要。
就上述事项,我公司将通过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