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
当事人:杨清强,男,1984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清强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清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8日至今,杨清强在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讯证顾)工作,任咨询助理。2021年9月6日取得一般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为A1050121090004。任职期间,杨清强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10月9日,杨清强使用“杨清强”招商证券账户持有、买卖“美的集团”、“五粮液”等多只股票,累计亏损21,016.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杨清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杨清强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清强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