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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177 号
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22 层;
栾先舟,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
“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 2 月 26 日, 泛海控股分别召开了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回购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 2 —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不少于 3 亿元、不超过 5 亿元,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1 年 12 月 6 日、 12 月 22 日, 泛海控股又分别召开了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
议案》,同意对股份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将回购资金总额由 3 亿
元—5 亿元调整为 1 亿元—2 亿元,回购实施期限在 2022 年 2 月
25 日(原回购届满日)的基础上再延长 6 个月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止。
2022 年 8 月 27 日, 泛海控股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
的公告》称,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 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
在回购期内, 公司累计回购 8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成交总金额为 1,143,600 元。
泛海控股实际回购金额与调整后的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
回购金额差异 9,885.64 万元,差异比例 98.86%,未完成回购计
划。
泛海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四条的规定。
泛海控股董事长栾先舟在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时未审慎考
虑公司融资能力和资金状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5— 3 —
条的规定,对泛海控股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栾先舟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