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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0000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10441.69 1262.21 2.47 11.16 0.17
2024-03-26 10065.08 1580.17 2.30 11.20 0
2024-03-25 10447.48 957.63 2.30 10.53 0
2024-03-22 10204.67 931.75 2.30 10.63 0.48
2024-03-21 10402.37 893.94 4.48 21.28 0
2024-03-20 10593.95 1058.05 4.95 23.51 0
2024-03-19 10244.55 1053.19 4.95 23.61 0
2024-03-18 10247.84 1467.99 4.95 23.76 0.05
2024-03-15 9811.63 1821.94 4.90 23.96 0.27
2024-03-14 10181.46 2343.52 4.63 21.67 0.0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6 43983.37 66.241
2023-06-30 1 其他 6 47142.35 70.999
2 基金 9 302.58 0.456
2023-03-31 1 其他 6 47971.19 72.249
2022-12-31 1 其他 7 47304.32 71.245
2 基金 4 832.64 1.254
2022-09-30 1 其他 7 47304.32 71.245
2 基金 1 666.87 1.004
3 信托 1 597.31 0.9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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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18 6.89 7.03 -1.99 100.00 689.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9-18 6.51 7.03 -7.40 150.00 976.50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9-18 6.51 7.03 -7.40 252.00 1640.5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9-15 6.55 7.15 -8.39 30.00 196.5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9-15 6.55 7.15 -8.39 30.00 196.5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9-15 6.55 7.15 -8.39 31.00 203.0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汾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光亮
公告日期 2018-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郑小燕
公告日期 2015-11-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洲控股: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5-1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证监会集中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5-09-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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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4-19

处罚对象:

黄光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时间:2019-04-19 来源:
当事人:黄光亮,1964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光亮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黄光亮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光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洲控股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置地”),持股比例为47.37%。黄某苗为黄光亮的胞弟,是中洲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持有中洲置地95%股份。
2015年10月,黄光亮借用亲属黄某龙和黄某伟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深圳市前海君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君至”),并安排下属开立前海君至证券账户。黄光亮实际控制前海君至,可以实际支配登记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名下的股份。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海君至持有中洲控股460万股,持股比例为0.69%,为中洲控股第九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黄光亮通过使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持有“中洲控股”股份,与中洲置地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黄光亮未向中洲控股报告其通过前海君至实际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况以及黄光亮与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前10名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黄光亮未依法告知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光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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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4-02

处罚对象:

郑小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时间:2018-04-02 来源:
当事人:郑小燕,女,1985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小燕涉嫌内幕交易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郑小燕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小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城)董事会联席主席、大股东郑某兴系中洲控股实际控制人黄某苗多年好友,2016年7月21日前的某日,郑某兴与黄某苗见面时提及中洲控股和华南城可否合作。因中洲控股主要由中洲控股董事长姚某波负责运营管理,黄某苗让郑某兴找姚某波洽谈。
2016年7月21日,郑某兴、冯某航(华南城执行董事)前往深圳中洲万豪酒店与姚某波和尹某峰(中洲控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会面,洽谈业务合作。会后,郑某兴与姚某波一直保持电话联系,并达成了中洲控股收购郑某兴持有的华南城股权的初步意向。姚某波持续向黄某苗汇报与郑某兴洽谈及重组事项进展的相关情况,郑某兴与黄某苗通话中偶尔也提及上述重组事宜。
2016年8月17日,姚某波、尹某峰和冯某航在中洲控股姚某波办公室,就本次境外收购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讨论。
2016年8月18日至9月16日,郑某兴、冯某航和姚某波一直保持电话联系,洽谈收购华南城的具体方式。
2016年9月17日,黄某苗、姚某波、尹某峰、郑某兴、冯某航、香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诚等人在深圳中洲万豪酒店4楼会议室洽谈,双方明确中洲控股收购标的限于郑某兴持有的华南城23.2%股权,但仍未确定最终收购比例。
2016年9月20日、9月23日,尹某峰分别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洽谈聘请中介机构事宜,并请中介机构对中洲控股收购华南城股权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2016年10月25日至26日,中洲控股、华南城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在深圳中洲万豪酒店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对中介机构草拟的收购意向书内容及条款进行讨论、修改。
2016年10月26日,姚某波和郑某兴在深圳中洲万豪酒店见面洽谈,决定由中洲控股收购郑某兴及其通过Accurate Gain Develop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Accurate Gain)间接持有的华南城23.2%股权,收购价格区间为港币1.8-2.2元/股,并定于10月27日签订书面协议。
2016年10月27日,中洲控股申请股票临时停牌,并召开投资决策会,会议同意中洲控股以现金方式收购华南城23.2%股权。当日,姚某波与郑某兴、Accurate Gain签署了《收购意向书》。
10月28日,中洲控股发布《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收购郑某兴及Accurate Gain 分别持有的华南城7900万股及17.78亿股普通股股份,收购价款区间在港币33.43亿元至港币40.86亿元。
我局认为,根据中洲控股2017年1月12日公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涉及金额3,398,735,202.62元,占中洲控股2015年未经审计合并净资产额的60.52%,超过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中洲控股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虽然收购双方在2016年9月17日未就最终收购比例达成一致,但在此之前双方已明确收购标的,也多次对收购方案可行性进行讨论并认为可行,且郑某兴、姚某波、黄某苗三人分别为此次股权收购交易双方的董事会联席主席、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属于能够影响此次收购的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的人员,因此可以认定2016年9月17日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内幕信息公开时间是中洲控股发布相关公告的时间,即2016年10月28日。
二、郑小燕内幕交易“中洲控股”情况
“郑小燕”证券账户下挂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两账户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7月18日,在海通证券深圳望海路营业部开立,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开户手续均由郑小燕本人办理,无代理人。“郑小燕”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主要是由郑小燕委托陈某娟操作下单。
2016年9月下旬,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苗至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集团)郑某豪(皇庭集团法定代表人、郑小燕胞兄)的办公室与郑某豪见面洽谈,内容涉及中洲控股,郑小燕当时在场。此后,郑小燕在2016年10月10日委托陈某娟操作“郑小燕”信用账户买入“中洲控股”51.02万股,成交金额977.33万元;10月12日委托陈某娟操作“郑小燕”普通账户买入1.73万股,成交金额33.41万元。2017年4月7日“中洲控股”复牌,4月18日郑小燕委托陈某娟将上述52.75万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92.81万元,亏损18.63万元。“郑小燕”信用账户买入资金来自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郑小燕”普通账户买入资金来源于账户历史沉淀资金。上述交易均是通过郑小燕专门开立给陈某娟使用的号码为15889414854的手机上网委托下单完成。
“郑小燕”证券账户虽于2016年6月至8月间交易过“中洲控股”,但最大买入金额仅为49.95万元。2016年10月10日、10月12日,该账户交易“中洲控股”规模明显放大,两笔交易合计金额达1010.74万元,且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吻合,与郑小燕接触黄某苗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足以证明郑小燕实施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洲控股公告、中洲控股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郑小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小燕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8年4月2日

中洲控股: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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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5-11-28

处罚对象:

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 11月 27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或“本公司”)收到股东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联泰”)及深圳市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公开致歉的函》,告知公司上述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3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违法减持中洲控股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为持有中洲控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联泰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联泰投资持有深圳联泰 80.5%的股份,联泰集团直接持有南昌联泰 68%的股份。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的实际控制人为联泰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的规定,深圳联泰、南昌联泰系一致行动人。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于 2015年 6月 12日至 2015年 6月 17日期间,以竞价方式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减持中洲控股股份 4,314,758股,占中洲控股已发行股份的 0.9%。2015年 6月
    17 日,深圳联泰、南昌联泰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中洲控股股份 22,800,000、8,400,000
    股,占中洲控股已发行股份的 4.76%、1.76%。截至 2015年 6月 17日,深圳联泰、南昌联
    泰累计减持“中洲控股”35,514,758股,占中洲控股已发行股份的 7.42%。深圳联泰、南昌
    联泰减持股份累计达到 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中洲控股股份,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合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股份 11,590,011 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279,319,265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婉茹,其他责任人员为颜晓辉。
    此后深圳联泰、南昌联泰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中洲控股股份,截至 2015 年 7 月 31日,合计增持股份 15,325,492股,增持金额为 314,986,500元。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中洲控股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在违法减持后大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条关于“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构成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深圳联泰、南昌联泰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日内对超
    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婉茹和其他责任人颜晓辉予以警告。
    3、对深圳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 20万元罚款,对深圳联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减持行为处以 230万元罚款,对深圳联泰合计罚款 250万元。对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 20万元罚款,对南昌联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 610万元罚款,对南昌联泰合计罚款 630万元。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婉茹处以 20万元的罚款,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婉茹处以 10万元罚款,对黄婉茹合计罚款 30万元。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的其他责任人颜晓辉处以 3万元的罚款,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的其他责任人颜晓辉处以3万元罚款,对颜晓辉合计罚款6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致歉 
    南昌联泰及深圳联泰就本次违规减持中洲控股股份的行为向中洲控股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南昌联泰及深圳联泰将以此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制度的学习理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合法合规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监会集中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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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1-06

处罚对象:

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证监会集中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11-06 来源:证监会 
  近期,我会对8宗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3宗违法减持案,2宗短线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和1宗编造虚假信息案件。
  3宗违法减持案件涉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并违反法律规定减持股份。其中,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违法减持“西南证券”5,852,534股,违法减持金额为147,515,963.12元。吕奇伦累计违法减持“广陆数测”1,304,817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8,129,621.85元。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合计违法减持“中洲控股”11,590,011股,违法减持金额为 279,319,265元。上述3宗违法减持案件中,当事人漠视法律,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侵犯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会决定对当事人就超比例减持行为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至63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公开致歉。
  2宗短线交易案件当事人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当事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其中,瞿明淑控制他人账户在持有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继续买入2,399,454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1.01%,违法买入金额为22,735,269.28元,随后又在六个月内卖出部分“青海华鼎”,存在短线交易行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铁二局”的第一大股东,2015年4月8日至5月25日期间累计减持“中铁二局”30,696,000股,5月25日买入“中铁二局”504,778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至190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刘长鸿、冯文渊使用1个资管账户和6个个人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股价、涨停板虚假委托等方式交易“南通锻压”、“北京旅游”,导致上述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获利1,099,857元。吕美庆操控16个个人账户,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三只股票,获利12,748,951.23元。上述案件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倍罚款。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中,陈斌使用名为“三一巨人”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三一拿到了军工准入证,这是实力的象征,是党和国家的信任”的信息,同时陈斌将涉案微博抄送给了“第一工程机械网”、“工程机械-何兆云”、“工程机械中国网”、“聪慧工程机械网”等媒体账号。经查证,陈斌所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信息,证监会责令陈斌予以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在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8宗案件中,我会共对4家法人、9名自然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了适当的量罚幅度,罚没款共计33,958,665.2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持续对违法减持、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各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快速精准打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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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09-18

处罚对象:

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09-18 来源:证监会
  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至此,41宗移送审理的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类案件已全部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对于第二批19宗案件,我会严格按照首批案件确定的处理原则,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进行审理。此外,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会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我会认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法减持、短线交易行为的高发频发折射出部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乏守法意识和守信观念,对于违背“三公”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涉案当事人在吸取教训之余,应及时改过,并积极参与到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行动中来,为建设一个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股票市场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拟被处罚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表 
序号	涉案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	拟处罚金额(单位:万元)	持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
1	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	3040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公司
2	侯建芳	2600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科泰控股有限公司	310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4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30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	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	880(其中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0万元,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630万元)	深圳市中州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	李建华	1510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7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630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8	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2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70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庄丹明	220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	杨子江	1720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12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0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	问泽鸿	1080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4	吕奇伦	330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15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20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16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10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17	北京瑞富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10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18	潘国平	10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19	瞿明淑	190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1-15为违法减持类案件,16-19为短线交易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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