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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旭蓝(00004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7-08 5086.54 0 63.35 152.67 0
2024-07-05 5139.69 0 63.35 152.67 0
2024-07-04 5141.76 0 63.35 152.67 0
2024-07-03 5142.72 0 63.35 152.67 0
2024-07-02 5156.82 0 63.35 152.67 0
2024-07-01 5156.95 0 63.35 152.67 0
2024-06-28 5162.89 0 63.35 152.67 0
2024-06-27 5197.66 0 63.35 152.67 0
2024-06-26 5214.03 0 63.35 152.67 0
2024-06-25 5214.03 0 63.35 152.6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8484.96 17.433
2024-06-30 1 其他 3 21021.88 19.826
2 基金 16 338.32 0.319
3 上市公司 1 332.06 0.313
2024-03-31 1 其他 4 21503.05 20.279
2 上市公司 1 331.96 0.313
2023-12-31 1 其他 4 21283.69 20.073
2 基金 16 411.82 0.388
3 上市公司 1 333.92 0.315
2023-09-30 1 其他 3 16859.92 15.900
2 信托 1 4297.16 4.053
3 上市公司 1 347.57 0.32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其他15674.6720690.5714.783
2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国民信托-国民信托·证通7号单一资金信托其他2810.293709.592.65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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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26 0.58 0.58 0 49.99 28.99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50325 0.61 0.61 0 49.99 30.49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粤海分公司

20250325 0.61 0.61 0 49.99 30.49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粤海分公司

20250325 0.61 0.61 0 38.64 23.57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粤海分公司

20250325 0.61 0.61 0 32.19 19.64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星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安区翔宇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324 0.64 0.64 0 46.45 29.73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4 0.64 0.64 0 46.45 29.73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旭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侯继伟,刘军,卢召义,夏志勇,李明,李泉年,王正军,王甫民,董辰京,赵艳军,邓新贵,陈巍,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旭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银庆,吴红伟,周永杰,徐玲智,李兆廷,李文廷,李泉年,李青,王根敏,谢国忠,郭春林,郭轩,陈德伟,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郭雪
公告日期 2020-1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为,侯继伟,夏志勇,李明,李泉年,王甫民,王立勇,许健,陈巍,陈爱珍,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T旭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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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9

处罚对象:

侯继伟,刘军,卢召义,夏志勇,李明,李泉年,王正军,王甫民,董辰京,赵艳军,邓新贵,陈巍,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侯继伟先生、王甫民先生、卢召义先生、
赵艳军先生、夏志勇先生、王正军先生、李泉年先生、黄志良先生、陈巍先生、
邓新贵先生、刘军先生、董辰京先生、李明先生: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东旭蓝天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
式占用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 亿
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
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
亿元、78.09 亿元、77.96 亿元、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 2018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会计明细账、财务
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旭蓝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涉嫌组
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侯继伟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参与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而未勤勉尽责,
直接导致涉案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甫民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
代理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并在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卢召义于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总经理、
董事、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赵艳军自 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长、总经理,并在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三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资金占用行为,均未勤勉尽责,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志勇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财务总监,并在公
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王正军于 2019 年 7 月至今相继担任东旭
蓝天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并在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李泉年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并在
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三人均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资金占
用行为,均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志良于 2020 年 4 月至 7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 2021 年
9 月担任董事,陈巍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
职务,李明于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邓新贵于 2015 年
10 月至 2020 年 7 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刘军、董辰京于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分别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均在东旭蓝天相关年度
报告上签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东旭蓝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4 月 30 日,东旭蓝天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
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
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 7 月 5 日,东旭蓝
天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旭蓝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赵艳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正军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系对东旭蓝天未依法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行为,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夏志勇、王正军、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侯继伟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二、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0
万元罚款;
(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4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80 万元罚款;
(五)对夏志勇、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六)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七)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九)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鉴于侯继伟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卢召义、王甫民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对侯继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对卢召义、王甫民各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侯继伟、卢召义、王甫民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
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十九个交易日均低于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
9.1.15 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
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3、截至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75.27 亿元未能完成清收
整改,公司股票于 3 月 7 日复牌,并自复牌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
公告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75.27 亿元,清收未有实质性进展。目前未有偿
还的实质性方案及明确时间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相关规定,若
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深交所将
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6 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
4、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
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
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ST旭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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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9

处罚对象:

刘银庆,吴红伟,周永杰,徐玲智,李兆廷,李文廷,李泉年,李青,王根敏,谢国忠,郭春林,郭轩,陈德伟,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
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
〔2025〕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
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智、周永杰、郭春林、陈德伟: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集团、李兆廷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
发行
(一)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9 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
分别为 43.76 亿元、96.01 亿元、128.33 亿元、141.49 亿元、68.66 亿元,分别占
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43.97%、47.99%、34.17%、27.77%、20.19%;虚
增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 15.48 亿元、34.15 亿元、47.31 亿元、
54.62 亿元,虚减 2019 年年度利润总额 21.55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
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73.49%、121.81%、113.34%、145.28%、6.65%。
2015 年至 2018 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
别虚增货币资金 79.57 亿元、247.72 亿元、447.90 亿元、337.21 亿元,分别占当
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2.94%、48.49%、70.59%、43.63%。
东旭集团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18 东集 02”“18 东集 03”公司
债券发行文件引用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数据。东旭集团在交易所及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以及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东旭集团申请,2018 年 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 号)。
2018 年 9 月 3 日、10 月 24 日,东旭集团分别发行“18 东旭 01”“18 东旭 02”公司
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 26 亿元、9 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
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
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另案查明,2015年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虚增收入分别为 18.14 亿元、37.05 亿元、43.06 亿元、42.90 亿元、26.4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8.63 亿元、13.69 亿元、13.15 亿元、14.45 亿元、6.3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52.94%、84.94%、57.66%、
52.79%、49.65%。2015 年至 2022 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名义,向东旭集团
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 22.14 亿元、24.67 亿元、16.42
亿元、64.84 亿元、63.68 亿元、6.81 亿元、6.58 亿元、0.30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
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
0.13%。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东旭光电在 2017 年 10 月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
东旭光电虚构业务、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
旭光电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案查明,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东旭蓝天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
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
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
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 亿元、78.09 亿元、77.96 亿元、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1.18%、56.85%、64.03%、67.31%、
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东旭
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上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
明。
我局认为: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时任董事郭轩,时任副
总裁李泉年,时任副总裁、财务部部长谢国忠,时任副总裁、资金部部长王根敏,
主导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李青,时任董事李
文廷、刘银庆,时任监事徐玲智、郭春林、陈德伟,时任副总裁吴红伟、周永杰,
未勤勉履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李兆廷作为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旭集
团财务造假,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指使东旭集团欺诈发行债券,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
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光电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
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蓝天预付资金
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在东旭集团的任职期间、对案涉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的签字或保
证等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
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90 万元罚款;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徐玲智、
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针对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7,500 万元罚款;对李
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
智、周永杰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依
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李兆廷作为实际控制人指
使东旭集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处以 17,5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
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
37,824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
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
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8,324 万元罚款;
2.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 58,854 万元罚款;
3.对郭轩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
4.对李泉年、谢国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450 万元罚款;
5.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80 万元罚款;
6.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30 万元罚款;
7.对徐玲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80 万元罚款;
8.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9.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5 万元罚款。
鉴于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对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谢国忠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根敏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
鉴于李青、吴红伟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
规定,对李青、吴红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除不得继续
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
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谢国忠、王根敏、李青、
吴红伟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李兆廷先生,与公司日常经营无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正常。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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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28

处罚对象:

郭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当事人:郭雪,女,1988年2月出生,时任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一般证券从业人员,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C2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郭雪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郭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郭雪的证券从业情况
2023年3月29日至5月11日,郭雪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江苏百瑞赢证券咨询有限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840123030040;2023年7月18日至10月27日,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870123070042;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080123110035。郭雪在执业期间,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二、郭雪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2023年2月3日,李某丹根据郭雪的请求在建设银行开立卡号为621xxxx404的银行账户;2月6日,在长江证券通过线上开户方式开立了资金账号为869xx425的证券账户,并将建设银行账户绑定为三方存管账户。
2.账户交易情况:郭雪控制使用“李某丹”长江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2023年3月29日至5月11日、2023年7月18日至10月27日、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在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持有并交易“紫光国微、闻泰科技、音飞储存、湘油泵、深科技、东旭蓝天、甘咨询、奋达科技、春兴精工”等9只股票,扣除交易税费后,账面累计亏损6588.3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执业登记信息、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郭雪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郭雪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雪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18日

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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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19

处罚对象:

何为,侯继伟,夏志勇,李明,李泉年,王甫民,王立勇,许健,陈巍,陈爱珍,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东门中路 1101 号鸿基大厦;
侯继伟,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夏志勇,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
李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泉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甫民,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2 —
陈爱珍,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立勇,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许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蓝
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30 日, 东旭蓝天披露《关于为上海昱吉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质押的补
充公告》称, 2018 年 8 月 25 日,经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东旭
蓝天同意为上海昱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向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10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
为东旭蓝天全资子公司海南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尚义县旭
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 5 亿元定期存单,担保金额合
计 10 亿元,占东旭蓝天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71%。 东旭
蓝天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东旭蓝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的规定。
东旭蓝天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侯继伟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 3 —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东旭蓝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蓝天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夏志勇,时任董事李明,董事
李泉年、王甫民、黄志良、陈巍,独立董事陈爱珍、王立勇,时
任独立董事何为、许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东旭蓝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 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侯继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夏志勇,时任董事李明,
董事李泉年、王甫民、黄志良、陈巍,独立董事陈爱珍、 王立勇,
时任独立董事何为、许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19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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