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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旭蓝(00004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7-08 5086.54 0 63.35 152.67 0
2024-07-05 5139.69 0 63.35 152.67 0
2024-07-04 5141.76 0 63.35 152.67 0
2024-07-03 5142.72 0 63.35 152.67 0
2024-07-02 5156.82 0 63.35 152.67 0
2024-07-01 5156.95 0 63.35 152.67 0
2024-06-28 5162.89 0 63.35 152.67 0
2024-06-27 5197.66 0 63.35 152.67 0
2024-06-26 5214.03 0 63.35 152.67 0
2024-06-25 5214.03 0 63.35 152.6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8484.96 17.433
2024-06-30 1 其他 3 21021.88 19.826
2 基金 16 338.32 0.319
3 上市公司 1 332.06 0.313
2024-03-31 1 其他 4 21503.05 20.279
2 上市公司 1 331.96 0.313
2023-12-31 1 其他 4 21283.69 20.073
2 基金 16 411.82 0.388
3 上市公司 1 333.92 0.315
2023-09-30 1 其他 3 16859.92 15.900
2 信托 1 4297.16 4.053
3 上市公司 1 347.57 0.32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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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5 1.52 1.52 0 30.00 45.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3-05-11 4.22 4.22 0 100.00 42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核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4.11 4.11 0 78.50 322.6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科技生态园证券营业部

2019-08-13 5.09 4.94 3.04 2160.00 10994.4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市口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9-06-28 6.64 6.64 0 149.70 994.0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9-06-19 5.85 6.60 -11.36 1696.00 9921.63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郭雪
公告日期 2020-1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为,侯继伟,夏志勇,李明,李泉年,王甫民,王立勇,许健,陈巍,陈爱珍,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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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28

处罚对象:

郭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当事人:郭雪,女,1988年2月出生,时任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一般证券从业人员,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C2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郭雪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郭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郭雪的证券从业情况
2023年3月29日至5月11日,郭雪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江苏百瑞赢证券咨询有限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840123030040;2023年7月18日至10月27日,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870123070042;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080123110035。郭雪在执业期间,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二、郭雪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2023年2月3日,李某丹根据郭雪的请求在建设银行开立卡号为621xxxx404的银行账户;2月6日,在长江证券通过线上开户方式开立了资金账号为869xx425的证券账户,并将建设银行账户绑定为三方存管账户。
2.账户交易情况:郭雪控制使用“李某丹”长江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2023年3月29日至5月11日、2023年7月18日至10月27日、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在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持有并交易“紫光国微、闻泰科技、音飞储存、湘油泵、深科技、东旭蓝天、甘咨询、奋达科技、春兴精工”等9只股票,扣除交易税费后,账面累计亏损6588.3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执业登记信息、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郭雪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郭雪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雪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18日

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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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19

处罚对象:

何为,侯继伟,夏志勇,李明,李泉年,王甫民,王立勇,许健,陈巍,陈爱珍,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东门中路 1101 号鸿基大厦;
侯继伟,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夏志勇,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
李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泉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甫民,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2 —
陈爱珍,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立勇,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许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蓝
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30 日, 东旭蓝天披露《关于为上海昱吉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质押的补
充公告》称, 2018 年 8 月 25 日,经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东旭
蓝天同意为上海昱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向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10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
为东旭蓝天全资子公司海南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尚义县旭
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 5 亿元定期存单,担保金额合
计 10 亿元,占东旭蓝天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71%。 东旭
蓝天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东旭蓝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的规定。
东旭蓝天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侯继伟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 3 —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东旭蓝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蓝天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夏志勇,时任董事李明,董事
李泉年、王甫民、黄志良、陈巍,独立董事陈爱珍、王立勇,时
任独立董事何为、许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东旭蓝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 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侯继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夏志勇,时任董事李明,
董事李泉年、王甫民、黄志良、陈巍,独立董事陈爱珍、 王立勇,
时任独立董事何为、许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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