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何为,侯继伟,夏志勇,李明,李泉年,王甫民,王立勇,许健,陈巍,陈爱珍,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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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东门中路 1101 号鸿基大厦;
侯继伟,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夏志勇,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
李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泉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甫民,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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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珍,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立勇,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许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蓝
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30 日, 东旭蓝天披露《关于为上海昱吉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质押的补
充公告》称, 2018 年 8 月 25 日,经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东旭
蓝天同意为上海昱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向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10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
为东旭蓝天全资子公司海南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尚义县旭
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 5 亿元定期存单,担保金额合
计 10 亿元,占东旭蓝天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71%。 东旭
蓝天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东旭蓝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的规定。
东旭蓝天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侯继伟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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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东旭蓝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蓝天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夏志勇,时任董事李明,董事
李泉年、王甫民、黄志良、陈巍,独立董事陈爱珍、王立勇,时
任独立董事何为、许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东旭蓝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 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侯继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夏志勇,时任董事李明,
董事李泉年、王甫民、黄志良、陈巍,独立董事陈爱珍、 王立勇,
时任独立董事何为、许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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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