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2019〕53号
当事人:刘文聪,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文聪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文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文聪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任职。2017年1月4日,刘文聪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站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2016年11月,刘文聪与朋友朱某明口头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交易,由刘文聪操作朱某明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并利用融资融券加杠杆。刘文聪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自担,朱某明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朱某明平分。2016年11月11日,刘文聪、朱某明分别向“朱某明”银行账户转入13万元、50万元并转入“朱某明”证券资金账户,转入前一日“朱某明”账户资产余额为37,732.03元。
刘文聪在方正证券执业后,继续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户先后交易12只股票,具体情况如下:(1)“南威软件”期初市值1,449,474.24元,期间买入成交5,279,203.00元,卖出成交6,491,108.12元,交易亏损249,895.16元;(2)“华铁科技”买入成交1,387,698.00元,卖出成交1,481,016.00元,交易盈利90,345.25元;(3)“四通股份”买入成交928,201.00元,卖出成交792,000.00元,交易亏损137,887.50元;(4)“中国银河”为申购中签的新股,申购金额6,810.00元,期间卖出成交11,810.00元,交易盈利4,982.04元;(5)“平安银行”买入成交161,053.00元,卖出成交161,590.00元,交易盈利214.09元;(6)“万科A”买入成交295,254.00元,卖出成交292,434.00元,交易亏损3,406.28元;(7)“京东方A”买入成交1,306.00元,期间无卖出,期末市值1,520.00元,交易盈利213.35元;(8)“凯瑞德”买入成交1,713,816.00元,卖出成交1,686,461.00元,交易亏损30,741.60元;(9)“神开股份”买入成交319,906.00元,卖出成交339,888.00元,交易盈利19,312.22元;(10)“世联行”期初市值718.00元,期间卖出成交718.00元,交易亏损1.08元;(11)“金发拉比”买入成交1,762,531.00元,卖出成交1,707,776.00元,交易亏损58,197.93元;(12)“奥联电子”期初市值18,425.00元,期间卖出成交21,025.00元,交易盈利2,568.46元。
综上,“朱某明”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成交11,848,968.00元,卖出成交12,985,826.12元,累计买卖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亏损362,494.14元。根据刘文聪的出资比例,归属于刘文聪的累计买卖金额为4,835,058.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文聪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文聪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