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
当事人:
苏宝亮
,男,
1974
年
6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
依据
2005年修订、
2014年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
)及
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苏宝亮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
买卖
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苏宝亮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1月至2024年3月
,苏宝亮
先后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8年6月13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
,
苏宝亮使用詹某茂名下
中信证券
账户
、中信建投证券
账户
、招商证券
账户
和
冀某龙名下招商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平安银行”“光大证券”“
隆22转债
”等
多只股票或可转债
,
累计盈利
1
,
470
,
437.74
元。
上述事实,有
证券
账户资料、交易
记录
、
银行
账户资料
、
询问笔录
、
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结果
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苏宝亮
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主动供述、配合调查等情节及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苏宝亮违法所得
1
,
470
,
437.74
元
,并处以
75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