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2023年2月,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486,007,1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5.82%)已于2023年2月13日完成过户,本次权益变动后,陈永弟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恒丰银行将仅对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2023年1月,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3执恢633号之二】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执恢633号】,深圳中院裁定解除被执行人陈永弟先生持有的486,007,100股公司股票的冻结,同时将该部分股票以人民币1,394,840,370元的价格(2.87元/股)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管理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简称“信托项目”)所有。恒丰银行作为该信托项目的唯一委托人及受益人,拥有信托项目所持有证券的权利。若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变更过户登记完成,恒丰银行将成为该信托项目持有公司486,007,100股股票的唯一受益人。
更新时间:2023-02-17 10: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