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行人子公司中芯深圳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排放废水污染物,2018年3月21日,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其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坪环罚告字[2018]108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中芯深圳处以13万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