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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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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于缘宝,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 2022 年 9 月 30 日,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时任董事
于缘宝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2
月 11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 1,708,000 股。在该
减持计划实施前,于缘宝持有 9,345,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10.9374%,股份来源为 IPO 前取得。 2023 年 3 月 11 日,- 2-
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公告
称,于缘宝于 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 月 10 日,共减持 508,000 股
公司股份,总成交金额为 2,515.02 万元,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于缘宝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且违规股
票数量、交易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6.8 条等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披露公告称, 于缘宝拟
自上述减持计划法定短线交易期限后的 12 个月内(即 2023 年 8
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
交易)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合计 508,000 股,并承诺若回购
股权产生收益,在回购期满后将收益全部上缴公司,一定程度上
消除了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对相关情节可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于缘宝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3-
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于缘宝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