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出具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7〕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利富成厂房一和厂房二投入使用后抽检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司停止使用利富成厂房一和厂房二,并处五万元罚款。公司已全额缴纳了该笔罚款,并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不合格情形进行了整改,取得了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公司已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于报告期内无严重的消防安全违法记录,未受到消防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