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江权)
日期:2025-0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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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江权,男,1973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杨江权违法持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江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20年8月26日起,杨江权先后担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截至2024年11月14日仍为国都证券员工,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自2022年10月28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股票解除限售首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杨江权使用其本人在国都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成大生物”80,000股。经我局约谈,2024年6月28日,杨江权将前述80,000股“成大生物”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合计1,943,655.63元,亏损1,309,037.8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江权上述持有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江权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