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5 月 17 日,极米科技收到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下发
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成高城环罚字[2017]020 号)。根据《环境行政处
罚决定书》,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 199
号 D2 栋 2 层发现极米科技“投影仪售后维修” 项目正在生产,经核查,极米科技现场
不能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对公司处以 2,484.55 元的行政处罚。极米科技已经缴
纳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公司处罚金
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该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上市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