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霍莱沃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处以100元罚款,北京霍莱沃已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霍莱沃税务罚款属于罚款金额较小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