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PolyrocksChemicalCo.,Ltd.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 B6)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二〇二三年八月
8-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69 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
学”“发行人”或“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天风
证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会计师”)等相
关方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
予以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补充、修订披露内容
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8-1-2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价格为 18.30 元
/股,认购对象陈钢、杨正高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和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已就借贷部分资金与出借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尚未签
署相关协议。
请发行人说明:(1)各认购对象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及筹集进展,
并补充借款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和争议解
决机制等主要条款内容,结合上述因素进一步论证各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资金实力;
(2)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
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
小股东利益;(3)本次募投项目当前进展及董事会前投入情况,是否存在置换董
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9
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核查问题(1)至(3)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各认购对象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及筹集进展,并补充借款协议
的签署情况及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和争议解决机制等主要条
款内容,结合上述因素进一步论证各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资金实力;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公
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陈钢、杨正高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金额分别不超过
29,0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含本数)。陈钢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
资金,杨正高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一) 陈钢
1、资金来源
单位:万元
8-1-3
序号资金来源预计金额规划的具体来源
个人以及家庭积累,包括且不限于工资薪酬、自发行
1 自有资金 989.64
人和石磐石处获取的历年现金分红款等其他财产。
认购对象陈钢向刘爱明借款 13,500 万元、刘军借款
2 自筹资金 28,000.00 6,500 万元、易家慧 8,000 万元,已分别签署《借款合
作意向协议》,预计取得的借款。
合计 28,989.64
经查陈钢及其配偶银行存款证明书,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陈钢及其配偶
银行存款 989.64 万元。
2、借款
陈钢自筹资金主要来自于向刘爱明、刘军及易家慧借款,刘爱明、刘军与陈
钢同为湖南籍,且二人创办的公司与聚石化学同在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
兴工业区,三人形成了比较密切的朋友关系;陈钢是易家慧父亲的朋友,两人也
熟识,出于信任关系出借资金。
刘爱明与刘军创办的公司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中小
企业”,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二人资产相对比较殷实。根据刘爱明与刘军提供的
截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的银行存款证明书,二人名下的资产合计 20,536.09 万元,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易家慧任职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经营积累和股票投
资收益,资产殷实。根据易家慧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的个人金融资产证
明,其名下的金融资产合计 8,598.60 万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2023 年 7 月 25 日,陈钢与刘爱明、刘军签署了《借款合作意向协议》,2023
年 8 月 4 日,陈钢与易家慧签署了《借款合作意向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陈钢与刘爱明借款合作意向协议
项目协议约定内容
出借人刘爱明
借款金额 13,500 万元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 使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 , 经借款
期限人书面申请 ,在出借人同意后 ,借款人有权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按
照本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续期不超过 12 个月 。
8-1-4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年化 5.70%(单利)计息,自乙方实际收到借
利率
款之日起计算。
担保无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
还款安排
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应利随本清。
贷款用途用于支付陈钢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款
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
争议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陈钢与刘军借款合作意向协议
项目协议约定内容
出借人刘军
借款金额 6,500 万元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 使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 , 经借款
期限人书面申请 ,在出借人同意后 ,借款人有权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按
照本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续期不超过 12 个月 。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年化 5.70%(单利)计息,自乙方实际收到借
利率
款之日起计算。
担保无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
还款安排
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应利随本清。
贷款用途用于支付陈钢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款
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
争议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陈钢与易家慧《借款合作意向协议》主要条款
项目协议约定内容
出借人易家慧
借款金额 8,000 万元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经借款人书面申
期限请,在出借人同意后,借款人有权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同
等条件续期不超过 12 个月。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年化 5.70%(单利)计息,自乙方实际收到借款
利率
之日起计算。
担保无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
还款安排
款,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应利随本清。
贷款用途用于支付陈钢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款
8-1-5
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
争议解决
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二)杨正高
杨正高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自有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系其多年公司薪酬、分红累计及再投资收益。截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杨正高的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超过 1,000 万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
综上所述,陈钢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自有资金 989.64
万元,系陈钢多年以来的资金积累,二是自筹资金,系拟从自然人刘爱明、刘军
和易家慧处借款 28,000 万元,刘爱明与刘军经营企业多年,积累了相对比较丰
厚的资产,易家慧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经营积累和股票投资收益,三人均具有一
定的经济实力。杨正高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系其多年资金积累。因
此,陈钢、杨正高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二、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
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是否损害上市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
1、陈钢、杨正高已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
方,对认购资金来源承诺如下:
(1)本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自有
资金以及向朋友借款;
(2)本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的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不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最终出资将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
构化设计产品;
(3)本人承诺本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接受他
8-1-6
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任何代持情形;
(4)本人承诺不存在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
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5)本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本
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证
监会离职人员入股;(四)不当利益输送。”
2、根据对刘爱明、刘军和易家慧进行的访谈,刘爱明、刘军出借资金给陈
钢先生主要系三人同为湖南籍,且公司均在同一工业区内,为多年朋友,具备信
任基础,刘爱明、刘军经营企业多年,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易家慧出借资金主
要是因为陈钢先生为其父亲的朋友,本人也熟识,具备信任基础,易家慧具备资
金实力;刘爱明、刘军、易家慧出借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各方除签署的《借款
合作意向协议》及后续借款协议之外,无其他相关协议,不存在委托陈钢代为持
股,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出借、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
信托持股及其他任何代持情形;刘爱明、刘军、易家慧出借的资金不存在接受发
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
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的公告》,公司不存
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4、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制作并披露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已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本次发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未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陈钢、杨正高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
金来源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
8-1-7
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且二人为公司控股股东石磐石的全部股东,除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
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公司已完整披露与本次发
行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未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三、本次募投项目当前进展及董事会前投入情况,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
入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业务开展所需的营运资金等经
营性支出,不存在董事会前投入及置换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及核查方式
针对上述核查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陈钢、杨正高进行访谈,了解本次认购资金的筹集情况;查阅了陈钢、
杨正高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存款证明书、部分银行账户对账单、房屋产权证书、
征信报告;陈钢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作意向协议》;陈钢、杨正高出具的《关
于资金来源的声明函》。
2、对刘爱明、刘军、易家慧进行访谈,了解其资金来源、主要投资情况等
事项;查阅了出借人刘爱明、刘军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存款证明书,易家慧的个
人证券资产对账单。
3、查阅了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关于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
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的公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 陈钢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自有资金 989.64 万元,
8-1-8
系陈钢多年以来的资金积累,二是自筹资金,系拟从自然人刘爱明、刘军和易家
慧处借款 28,000 万元,刘爱明与刘军经营企业多年,积累了相对比较丰厚的资
产,易家慧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经营积累和股票投资收益,三人均具有一定的经
济实力。杨正高为自有资金,系其多年资金积累。因此,陈钢、杨正高具备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2、 本次发行对象陈钢、杨正高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金来源
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且二
人为公司控股股东石磐石的全部股东,除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外,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公司已完整披露与本次发行
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未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业务开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等经营性支出,不存在董事会前投入及置换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9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
源”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
2、 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前次募投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及“池州聚苯乙
烯生产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2)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池州聚苯
乙烯生产建设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原募投项目“无
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合
并实施,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仅为 12.83%;3)“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
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于 2022 年 3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年产 40,000 吨改
性塑料扩建项目”实际达产情况不及预期,公司将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 18,064.49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当前实施进展及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
8-1-9
募集资金是否按计划投入,“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比例较
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实际达产情况不及预期
的原因及合理性,预计效益能否达到预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
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结余、合并实施的原因及合理性,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3)
剔除超募资金影响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金额及占前次
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前次募投项目当前实施进展及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是否按
计划投入,“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
理性,“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实际达产情况不及预期的原因及合
理性,预计效益能否达到预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一)前次募投项目当前实施进展及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是
否按计划投入
1、募投项目资金实施进展及投入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
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完工,安庆聚苯乙烯项目和池州无卤阻燃
剂扩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1) 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 38,797.45 万元,其中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12,021.71 万元,其余资金为自有资金,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
募集资金已投入 2,272.78 万元,占募集资金计划投入的比例为 18.91%,具
体投资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T1 年 T2 年 T3 年计划总投
投资项目
号计划总募集资计划总投募集资计划总募集资资合计
8-1-10
投资金投入资金投入投资金投入
1 建设投资 5,742.07 2,042.83 16,785.79 - 6,518.01 - 29,045.87
1.1 土地购置 1,069.56 419.68 - - - - 1,069.56
1.2 建筑工程 4,287.82 1,453.50 6,431.72 - - - 10,719.54
1.3 设备购置 - - 8,621.70 - 5,747.80 - 14,369.50
1.4 设备安装 - 5.00 431.09 - 287.39 - 718.48
1.5 工程建设其他
38.59 57.89 - - - 96.48
费用
1.6 预备费 346.11 164.65 1,243.39 - 482.82 - 2,072.32
2 铺底流动资金 - 229.95 - - 9,751.58 - 9,751.58
项目总投资 5,742.07 2,272.78 16,785.79 - 16,269.59 - 38,797.45
(2)安庆聚苯乙烯项目
安庆聚苯乙烯项目计划总投资 17,372.10 万元,其中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其余资金为自有资金,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投
入 3,264.64 万元,占募集资金计划投入的比例为 40.81%,具体投资进展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T1 年 T2 年 T3 年
序计划总投
投资项目计划总募集资计划总投募集资计划总募集资
号资合计
投资金投入资金投入投资金投入
1 建设投资 4,252.55 3,264.64 7,462.23 2,702.28 14,417.06
1.1 土地购置 1,980.00 1,980.00 - - 1,980.00
1.2 建筑工程 2,085.44 1,130.84 3,128.16 - 5,213.60
1.3 设备购置 - - 3,574.44 2,382.96 5,957.40
1.4 设备安装 - - 178.72 119.15 297.87
工程建设其 20.83
1.5 18.77 28.15 - 46.92
他费用
132.97
1.6 预备费 168.34 552.76 200.17 921.26
铺底流动资
2 - - - 2,955.05 2,955.05
金
项目总投资 4,252.55 3,264.64 7,462.23 5,657.33 17,372.10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8-1-11
公司在完成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内部审批程序后,积极向政府部门
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但由于受全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政府审批进程
较慢,募投项目开工时间较晚,公司在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积极推动项目开工
建设。
安庆聚苯乙烯项目已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开工建设,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
设项目已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开工建设,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述两个募
投项目建设周期均未超过 1 年,根据最新施工进展,上述募投项目估计可在 2023
年底基本完工,募集资金按照计划投入使用。
(二)“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
理性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无卤阻燃剂扩产建
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市普塞呋磷化学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广东清远变更为安徽池州,原募
投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
项目合并实施。计划投入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4,021.71 万元与计
划投入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超募资金 8,000 万元合并使用,共计
12,021.71 万元。
由于公司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履行相关备案
程序,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等亦在申请办理当中。公司在该募投项目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后,
已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积极向相关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但由于受全球重大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政府审批进程较慢,募投项目直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才符合
开工条件,募投项目开工时间较晚系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
(三)“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实际达产情况不及预期的原因及
合理性,预计效益能否达到预期
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改性塑料产品 2022 年产量 13,854 吨,膜材
8-1-12
产品产量 1,569 吨,合计 15,423 吨,达产 38.56%,产能较低主要是由于 2022 年
全年正式生产时间较短及全球经济不景气影响所致。
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相关的项目支出在 2022 年 3 月已基本停止,
初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公司直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方完成环评验收工作,
试生产期间较长,正式生产时间占全年生产时间较短是达产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此外,2022 年受全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公司基于对全球经济情势和市
场需求的判断,为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适当控制该项目的产能。随着该项目开
始全面正式投产,经济形势也恢复好转,公司预计产能和效益能够达到预期。
二、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结余、合并实施的原因及合理性,项目实施环境是
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一)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结余、合并实施的原因及合理性,项目实施环
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实施障碍
1、基本情况
(1)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变更情况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清远市普塞呋磷化学有
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广东清远变更为安
徽池州,原募投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池州无卤阻燃
剂扩产建设项目合并实施。计划投入“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4,021.71 万元与计划投入“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超募资金 8,000 万元
合并使用,共计 12,021.71 万元。
(2)安庆聚苯乙烯项目变更情况
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变更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安徽池州变更为安徽安
庆,计划投入的超募资金仍为 8,000 万元。
(3)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余情况
8-1-13
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
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预计
募集资金计划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理财收益
项目名称剩余金额
投资金额(A) 投资金额(B) (C) (D)
(A-B+C+D)
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 34,758.96 21,861.60 216.71 20.41 13,134.48
扩建项目
研发中心建
5,265.50 365.88 14.10 16.30 4,930.02
设项目
合计 40,024.46 22,227.48 230.81 36.70 18,064.49
2、原因及合理性
(1)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系公司首发募投项目,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
目系公司超募资金募投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原计划利用清远生产基地
的现有场地,扩建年产无卤阻燃剂 6,000 吨,但由于清远城市规划对化工项目逐
步收紧,新增产能难以在清远落地,公司将该项目搬迁至池州化工新材料生产基
地,与超募资金募投项目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合并实施。项目合并后,
一方面可以规避政策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便于统筹规划项目、合理降低成本从
而增强项目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公司控股子公司龙华化工毗邻
池州生产基地,其生产的五氧化二磷是无卤阻燃剂的重要原材料,合并实施上述
项目有利于阻燃剂产业链的统一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形成协同效应。
基于上述原因考虑,公司将该首发募投项目与超募资金募投项目在池州化工
新材料生产基地合并实施,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市普塞呋磷化学有限
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
(2)安庆聚苯乙烯项目
公司将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从池州变更到安庆实施,主要原因是安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有完善的石油化工产业链集群,同时陆运、航运、空运
交通便捷,项目用地邻近中国石化安庆分公司,能提供生产聚苯乙烯所需的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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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原料,并通过建设中的化工管廊运输,大大提升危化品运输的安全性,同时降
低了生产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出于长远战略规划发展的考虑,决定将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
设项目变更至安庆实施,项目名称变更为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由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①原本拟建设 AB、C、D 栋共三栋厂房,其中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
项目拟占用 65,974.52 平方米建筑面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占用 4,484.08 平方
米建筑面积。由于生产工艺精简改进、优化设备布局,现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
扩建项目利用已竣工验收的 AB 栋 37,779.63 平方米建筑面积便可项目达产;此
外上市后公司在安仁、池州、安庆等地陆续建设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充
分利用因产能外迁而空置的厂房进行研发,则原计划的 C、D 栋可取消建设,节
余建筑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②由于生产工艺改进、生产流程简化,在不降低产品标准的前提下,部分原
本需要进口设备的生产流程可由国产设备替代,降低了设备购置费用、设备安装
费用。
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研发设备购置由自有资金支付,相应
减少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支出。
综上所述,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与首发募投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
设项目合并实施,实施地点由清远变更为池州,主要是由于考虑到清远城市规划
及与子公司龙华化工产业链整合问题。安庆聚苯乙烯项目实施地点由池州市变更
为安庆市,主要是由于安庆高新区的石化产业集群优势及交通优势,能够降低生
产、运输成本,提高募投项目的收益回报。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结余主要为建筑工程费和购置设备费减少所致,减少
原因具有合理性。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结余、合并实施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涉
及项目实施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实施障碍。
(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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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和安庆聚苯乙烯项目合并实施及变更地点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上述会议公告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021 年 10 月 28 日,时任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上述
核查意见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
披露。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宜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意见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同意向实
施主体增资或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对变更情况进行充分说明。
2、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结余
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上述
监事会会议公告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2022 年 3 月 1 日,时任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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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无异议。上述核查意见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
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截至 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
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公告》,对募投项目结项情况进行说明。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事项 。 上述会议公告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公司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剔除超募资金影响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金额
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
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
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
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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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超募资金影响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金额及占
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一) 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1、年产 40,000 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中非资本性支出
序号投资项目投资金额
金额比例
1 建设投资 30,394.87 1,447.37 4.16
1.1 建筑工程费 13,194.90 - -
1.1.1 土建投入 9,896.17 - -
1.1.2 装修投入 3,298.73 - -
1.2 设备购置费 14,515.00 - -
1.3 设备安装费 725.75 - -
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11.85 - -
1.5 基本预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