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出具“拱湾关告字[2019]1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珠海粤康医药于2019年6月12日申报进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明可欣)一批,报关单574020191409024653、规格型号为0.75g,数量508,000瓶。经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头孢呋辛钠(明可欣)0.75g,255,400瓶,1.5g,245,000瓶。另一份报关单574020191409024650,申报规格型号为1.5g,数量490,220瓶,实际进口货物为头孢呋辛钠(明可欣)0.75g,252,600瓶,1.5g,245,200瓶。从两份报关单综合来看,无税差,数量无误。由于报关单574020191409024653已结关,申报金额欧元419,100元,与实际进口货物金额欧元541,455元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由湾仔海关作出处罚人民币0.1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