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简易)》(青羊税一税简罚[2021]2134 号),因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的
房产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决定对其处罚款 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行人受到的处罚金额仅 50 元,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
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