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何锐,余丽梅,刘媛,吴东,崔利,张翔,林晓月,江文涛,邵宜航,陈延行,陈旻,陈碧珠,马丽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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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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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罗普特, A
股证券代码: 688619;
陈延行,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江文涛,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陈碧珠,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余丽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张翔,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第二
事业部执行总裁;
刘媛,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设计三院院长;
林晓月,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旻,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崔利,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马丽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吴东,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何锐,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邵宜航,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1 号、 2 号、 3 号)查明的事实, 2020 年 12 月, 罗
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 就江西省
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 3 个项
目与客户签订 3 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 241,763,705.71 元。
2021 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
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 3份
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 148,731,742.96 元。 2020 年、 2021 年,-3-
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
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
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
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 年、 2021 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 虚
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13,950,182.01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4.65%,虚增 2020 年利润总额 146,115,311.45 元,占当期披露
金额的 81.21%;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 111,729,560.55 元,占当
期披露金额的 15.42%,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 20,747,357.66 元,
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41%;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73,100,883.73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30.84%。 2023 年 6 月 20 日,罗普
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
“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 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
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 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
进行了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相关营业收入,上
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
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延行作为罗
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4-
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
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副总经理,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
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 是罗普特 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
证罗普特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
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特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 2021
年 6 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
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厦
门证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特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
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
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
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
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
景的独立董事,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
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二人未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
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崔利在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
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
特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6-
此外,公司时任董事马丽雅、吴东、何锐及时任独立董事邵
宜航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4.2.8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罗普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
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陈碧珠,时任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丽梅,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
总裁张翔,时任设计三院院长刘媛,时任独立董事林晓月,时任
独立董事陈旻,时任财务总监崔利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时任董事
马丽雅、吴东、何锐,时任独立董事邵宜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7-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