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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6886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4777.22 639.59 0 0 0
2024-04-22 4242.93 300.02 0 0 0
2024-04-19 3996.17 102.64 0 0 0
2024-04-18 3945.29 133.73 0 0 0
2024-04-17 3929.57 131.65 0 0 0
2024-04-16 3996.58 181.27 0 0 0
2024-04-15 3903.03 90.62 0 0 0
2024-04-12 4000.28 78.79 0 0 0
2024-04-11 3995.11 56.00 0 0 0
2024-04-10 4005.55 25.98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8 3552.48 18.932
2023-12-31 1 其他 8 1195.51 13.354
2 基金 33 110.85 1.238
2023-09-30 1 其他 6 1180.53 13.187
2 QFII 1 147.27 1.645
3 基金 2 14.08 0.157
2023-06-30 1 其他 6 1189.22 13.284
2 QFII 1 235.73 2.633
3 基金 12 104.00 1.162
2023-03-31 1 其他 9 1952.14 21.806
2 基金 2 232.53 2.5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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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21 13.17 13.86 -4.98 27.35 360.15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1 14.20 14.95 -5.02 18.80 266.96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8 14.99 15.78 -5.01 23.00 344.77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15.19 15.99 -5.00 23.00 349.37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6 14.73 15.51 -5.03 23.00 338.79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5 15.18 15.98 -5.01 23.00 349.14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罗普特: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锐,余丽梅,刘媛,吴东,崔利,张翔,林晓月,江文涛,邵宜航,陈延行,陈旻,陈碧珠,马丽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崔利
公告日期 2023-1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晓月,陈旻
公告日期 2023-1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余丽梅,刘媛,张翔,江文涛,陈延行,陈碧珠,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罗普特: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丽梅,刘媛,崔利,张翔,林晓月,江文涛,陈延行,陈旻,陈碧珠,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普特: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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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07

处罚对象:

何锐,余丽梅,刘媛,吴东,崔利,张翔,林晓月,江文涛,邵宜航,陈延行,陈旻,陈碧珠,马丽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56 号
────────────────────────
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罗普特, A
股证券代码: 688619;
陈延行,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江文涛,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陈碧珠,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余丽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张翔,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第二
事业部执行总裁;
刘媛,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设计三院院长;
林晓月,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旻,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崔利,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马丽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吴东,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何锐,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邵宜航,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1 号、 2 号、 3 号)查明的事实, 2020 年 12 月, 罗
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 就江西省
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 3 个项
目与客户签订 3 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 241,763,705.71 元。
2021 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
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 3份
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 148,731,742.96 元。 2020 年、 2021 年,-3-
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
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
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
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 年、 2021 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 虚
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13,950,182.01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4.65%,虚增 2020 年利润总额 146,115,311.45 元,占当期披露
金额的 81.21%;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 111,729,560.55 元,占当
期披露金额的 15.42%,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 20,747,357.66 元,
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41%;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73,100,883.73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30.84%。 2023 年 6 月 20 日,罗普
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
“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 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
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 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
进行了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相关营业收入,上
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
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延行作为罗
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4-
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
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副总经理,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
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 是罗普特 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
证罗普特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
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特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 2021
年 6 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
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厦
门证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特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
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
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
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
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
景的独立董事,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
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二人未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
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崔利在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
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罗普
特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6-
此外,公司时任董事马丽雅、吴东、何锐及时任独立董事邵
宜航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4.2.8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罗普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
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陈碧珠,时任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丽梅,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
总裁张翔,时任设计三院院长刘媛,时任独立董事林晓月,时任
独立董事陈旻,时任财务总监崔利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时任董事
马丽雅、吴东、何锐,时任独立董事邵宜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7-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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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01

处罚对象:

崔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当事人:崔利,男,1982年1月出生,时任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崔利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崔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崔利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崔利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其一,其存在履职受限的情况。从2021年2月底开始,其虽然名义上是财务总监,但实际已无法正常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其二,对于罗普特2020年年报中存在的违法情况其未参与、不知情且没有知情能力。其三,2020年年报披露前其已向上级主管明确提出质疑并收集信息作出判断,做到了勤勉尽责。其四,正常领取薪酬是公司为了防止引发资本市场不利影响和个人生活所需。其五,本次行政处罚对其家庭生活、职业生涯等方面影响重大。对于上述申辩理由,崔利提交了辞职信、公司证明、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经复核,我局认为:崔利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履职受限情况,但是该情况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并非来自于外在干预,因此不足以使其免于处罚。其在已察觉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异常的情况下,未在书面确认意见中提出异议,也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仍以财务总监身份签字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履职行为欠缺足够谨慎,对上市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关注不够。从崔利提交的证据情况来看,其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采取了部分履职措施,对此我局予以适当考虑。崔利提出的未参与、不知情等因素我局已充分考虑,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及陈述申辩事由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我局对于崔利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0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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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01

处罚对象:

林晓月,陈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林晓月,女,1964年7月出生,时任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陈旻,女,1976年10月出生,时任罗普特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林晓月、陈旻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林晓月、陈旻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二人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晓月、陈旻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其一,二人在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前不知悉我局向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提示函内容。其二,二人只知道我局启动调查,但不知道调查侧重。涉案项目违规确认收入行为较为隐蔽,独立董事难以知悉。在此情况下,其已采取了多项履职举措,已经勤勉尽责。其三,二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二人并未直接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对前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以及过错。其四,本案如果对独立董事进行处罚,不符合执法惯例。其五,二人一贯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综上,请求对二人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林晓月、陈旻二人作为具有多年会计从业经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对于公司已被我局启动调查、2020年及2021年年底确认大额收入且销售回款明显缓慢、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两年对涉案客户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计提大额坏账准备、2022年出现上市后首亏等诸多异常情况,采取的核验措施不充分,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既未主动了解公司与相关客户开展的业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方式,也未主动获取相关资料进行核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二人提出的不知悉审计提示函内容,不知悉我局调查侧重等主张,均不构成其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对于二人提出的知悉情况、参与情况、作用发挥情况及日常履职表现等因素,我局已在认定当事人责任时进行了充分考虑。本案事实与其他案件存在差异,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对独立董事一律不予处罚绝非执法惯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综上,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晓月、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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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01

处罚对象:

余丽梅,刘媛,张翔,江文涛,陈延行,陈碧珠,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陈延行,男,1974年7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江文涛,男,1985年8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陈碧珠,女,1969年10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余丽梅,女,1983年6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张翔,男,1984年10月出生,时任罗普特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总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刘媛,女,1987年1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设计三院院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当事人崔利、林晓月、陈旻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崔利、林晓月、陈旻,我局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罗普特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2021年6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罗普特: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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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01

处罚对象:

余丽梅,刘媛,崔利,张翔,林晓月,江文涛,陈延行,陈旻,陈碧珠,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公告编号: 2023-044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0)。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详见公司2023年8月26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0)。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1号、 [2023]2号、 [2023]3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 或“公司”) ,
住所: 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陈延行,男, 1974 年 7 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长,住址: 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
江文涛,男, 1985 年 8 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总经理, 住址: 福建省
厦门市翔安区。
陈碧珠,女, 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余丽梅,女, 1983 年 6 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张翔,男, 1984 年 10 月出生,时任罗普特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总裁,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刘媛,女, 1987 年 1 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设计三院院长,住址福建省厦门
市集美区。
林晓月,女, 1964 年 7 月出生,时任罗普特独立董事,住址: 福建省厦门
市思明区。
陈旻,女, 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罗普特独立董事,住址: 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
崔利,男, 1982 年 1 月出生, 时任罗普特财务总监,住址: 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当事人崔利、林
晓月、陈旻外, 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林晓月、陈旻、 崔利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林晓月、陈
旻、 崔利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12 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
市响水县等地 3 个项目与客户签订 3 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 241,763,705.71
元。 2021 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
水县 6 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 3 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
148,731,742.96 元。 2020 年、 2021 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
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
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
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 年、 2021 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 2020 年营业收
入 213,950,182.01 元, 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4.65%,虚增 2020 年利润总额
146,115,311.4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 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
111,729,560.55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5.42%,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 元 ,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41%; 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73,100,883.73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30.84%。 2023 年 6 月 20 日,罗普
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 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
解决方案销售” 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
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
证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
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2021
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 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2021 年 7 月至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
认保证罗普特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
特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 2021 年 6 月以来分管
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
普特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是罗普特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 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
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
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罗普特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
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二人未
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
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崔利在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正常领取薪酬,
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5.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6.对林晓月、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7.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 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
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
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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