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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泽达(6885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2-11-21 3914.62 0 0 0 0
2022-11-18 3928.96 352.49 0 0 0
2022-11-17 3775.72 214.22 0 0 0
2022-11-16 3915.08 192.44 0 0 0
2022-11-15 3824.51 143.54 0 0 0
2022-11-14 3868.47 145.76 0 0 0
2022-11-11 3780.18 103.80 0 0 0
2022-11-10 3820.24 198.41 0 0 0
2022-11-09 3672.85 74.82 0 0 0
2022-11-08 3891.07 109.9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9-30 1 其他 4 569.59 13.613
2022-06-30 1 其他 5 684.06 16.349
2 QFII 1 137.34 3.282
3 基金 4 1.20 0.029
2022-03-31 1 其他 5 830.67 20.053
2 QFII 1 46.21 1.116
3 基金 1 32.17 0.777
2021-12-31 1 其他 6 1154.22 27.864
2 基金 29 186.97 4.514
3 保险 1 40.00 0.966
2021-09-30 1 其他 7 1346.69 32.949
2 QFII 1 72.24 1.7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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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8-18 26.12 29.16 -10.43 10.00 261.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永乐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7 27.69 29.35 -5.66 22.00 609.1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永乐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7 27.69 29.35 -5.66 8.00 221.5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永乐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7-0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退市泽达: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晓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晓亮
公告日期 2023-04-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泽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亚莉,应岚,林应,王晓亮,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泽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应岚,林应
公告日期 2023-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泽达: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亚莉,应岚,林应,王晓亮
公告日期 2023-04-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泽达: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退市泽达: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晓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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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7-03

处罚对象:

王晓亮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60 号
───────────────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监事王晓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晓亮,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 2022 年 8 月 27 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称, 公司时任
监事王晓亮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理由为上年审
计出具非标准意见的 4 个事项尚未整改完成,影响 2022 年半年
度报告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相关定期报告的监- 2-
事会议案投弃权票。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三季
度报告称,时任监事王晓亮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理由为上年审计出具非标准意见的 4 个事项尚未
整改完成,影响 2022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
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时任监事王
晓亮在明确知悉或者参与证券发行文件、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重大遗漏的情况下,未如实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
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 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5 条、
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王晓亮回
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泽达易盛(天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晓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 3-
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5月31日

*ST泽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2

处罚对象:

姜亚莉,应岚,林应,王晓亮,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ST 泽达公告编号:2023-033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住所:
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 276 号泰达中小企业园 4 号楼 104 号。
    林应,女,1973 年 1 月出生,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
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应岚,女,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王晓亮,女,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财务行政中心主管、行政部
副总监、监事、内审部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姜亚莉,女,1977 年 10 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财务经理,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泽达易盛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
人泽达易盛、林应、应岚、王晓亮、姜亚莉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泽
达易盛、林应、应岚、王晓亮、姜亚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刘某松、雷某锋,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 年 6 月 13 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1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8
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
报告期更新为 2017 年至 2019 年。2020 年 4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 月 16 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
说明书》。6 月 23 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隐瞒重要事实
    1. 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
2016 年-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2,296,307.13 元,虚增利润 186,735,305.01
元。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573,659.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49.28%,虚增利
润 22,438,194.83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4.72%;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73,888,825.78
元,占当年收入的 59.67%,虚增利润 37,407,625.16 元,占当年利润的 91.05%;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8,039,036.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8.36%,虚增利润
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3.24%;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4,794,784.4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1.87%,虚增利润 65,281,020.91 元,占当年利润的 67.69%。
    2. 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泽达易盛“非保本非
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7,1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
面余额 14,900 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
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5,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
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星宙)。2018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8,000 万元私募
                                     2
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
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5,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
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银硕佳元)。2019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7,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
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
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1,000 万元、3,000 万元、3,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
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
某力通过梅某持有泽达易盛 600 万股,通过杨某持有 270 万股,合计持有 870
万股,持股比例 13.96%。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二、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
    (一)《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 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0 年年度
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52,168,610.58 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59.51%,虚增利润 82,469,210.34 元,占当期报告
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88.97%。
    2. 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0 年,泽达易盛、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沅资产)签订《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
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 1.2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泽达易盛通过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将 1 亿
元投向泽达易盛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和鑫商盈)。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3
    (二)《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21 年,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
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
入 71,043,475.95 元 , 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21.59% , 虚增利润
26,657,786.1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56.23%。
    2. 虚增在建工程
    2021 年,泽达易盛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 42,690,600.00 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 36,320,600.00
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 36,320,600.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泽达易盛提供的公开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股东大会决议、
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套、相关公司的工商内
档信息、关联公司统计表、合同及转账凭证、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泽达易盛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
6 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泽达易盛在《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
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泽达易盛管理工作,对
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4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
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
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知悉或
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泽达易盛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其一,法律适用有误。泽达
易盛申请发行行为发生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适用“科创板试点法规”和旧《证券
法》,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欺诈发行的认定应当以骗取发行注册为要件,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没有提供泽达易盛不符合法定
发行条件的事实和理由,认定欺诈发行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其二,虚增营业收
入、利润的认定有误。一方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泽达易盛的公司业务虚假。
林应、应岚笔录难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部分相对方的指认从趋利避害的
角度必然倾向于否认参与交易、撇清与自身的关系,且并无证据否定委托方与泽
达易盛交易的真实性;资金流未形成闭环,不能由资金流推断交易是虚假的;“指
定供应商”不是交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另一方面,有商业背景、项目情况、实
际发生人工成本、相应外部协助开发、实物交付等证据可以佐证相关业务不是虚
假业务。其三,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的认定有误。案涉理财产品由管理人
独立管理、运用,不属于法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浙江睿信、和鑫商盈、银硕佳
元等不是泽达易盛的关联方;案涉理财交易披露事项不触及发行条件是否符合的
问题,不应将此纳入欺诈发行的认定范畴;案涉理财交易公允且盈利情况良好,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其四,未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的认定有误。
法律适用有误,是否存在代持不属于影响发行条件的重要事实;认定梅某、杨某
代持的证据不足。其五,虚增在建工程的认定有误。案涉在建工程真实且后续完
成交付,即使认定 2021 年期末未完成交付,也属于具体会计科目选择差错,不
属于重大的会计处理差错。综上,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林应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其一,同意泽达易盛提出的申辩
意见。其二,没有指使泽达易盛从事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一事
二罚”不当。其三,其笔录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其四,其持股比例很低,没有
利用控制权造假的动机。其五,从既往案例看,对其处罚畸重,过罚不当。综上,
                                    5
请求不认定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泽达易盛从事相关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不
予处罚,同时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应岚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其一,同意泽达易盛提出的申辩
意见。其二,其笔录中部分陈述与客观事实并不吻合。其三,不应当仅仅依据资
金从浙江鑫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经多方流转流入泽达易盛,就认定整个交易链条
的业务都是虚假的。其四,未披露关联公司并非由其控制。其五,股权代持问题
并不确切知情。其六,其任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完善财务核
算体系、引进人才组建职能平台团队和资本市场的对接工作。其认真对待、积极
配合调查。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同时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王晓亮、姜亚莉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其一,告知书对“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知悉或者参与”相混淆,各自责任标准和事实认定明显不清。
其二,没有证据证明王晓亮、姜亚莉知悉公司涉案业务行为和外部资金流转情况,
且即使基于其职务也无法推定其在涉案业务模式中应当或者需要知悉。其三,告
知书对王晓亮、姜亚莉如何参与违法行为的客观情节认定明显不清,没有指明王
晓亮、姜亚莉在整个过程中究竟发挥了何种能够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
人作用。其四,告知书对于处罚幅度的裁量明显不当。综上,王晓亮请求不予行
政处罚或减轻、从轻行政处罚;姜亚莉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针对泽达易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
人在 2019 年 6 月 13 日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来,在新《证券法》生效后,
又陆续实施了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
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对《招
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及补充的披露等多个行为,直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在科创板上市。这些行为都是当事人欺诈发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当事人的持续
性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所称“告知书没有提供泽达易盛不
                                     6
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的事实和理由”的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关于案涉泽达易盛业务是否为虚假业务的问题。林应、应岚二人在调
查阶段的陈述相互之间能够印证、与相关证人证言能够印证、与在案客观证据能
够印证,应予采信。在认定逻辑上,我会并不是将单纯的“资金回流”等同于虚假
业务或者作为认定虚假的唯一证据。对泽达易盛每一笔虚假业务的认定,均是结
合泽达易盛相关记账情况、记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相关公司情
况说明、资金流水、工商资料、相关业务合同等证据综合分析,达到明显优势证
明标准的,才予以审慎认定。泽达易盛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申辩意见及提交的
证据不足以说明告知书认定的虚假业务具有商业实质。在造假金额的认定上,记
账凭证是编制财务报表和年报数据的依据和来源,我会在证明相关业务虚假的基
础上,基于泽达易盛记账凭证反映的数据认定年报虚假记载的数据符合实际,并
无不妥。我会上述认定证据充分,认定合理,也符合我会一贯执法标准。
    其三,关于泽达易盛关联交易、股权代持未如实披露的问题。一是,当事人
自认、相关人员指认、相关公司印章、密钥、U 盾等保管情况等在案证据相互印
证,足以认定浙江睿信、和鑫商盈、银硕佳元系泽达易盛关联方。涉案的理财项
目最终转入关联方,涉案金额足以认定其具有重大性,构成隐瞒重要事实。理财
产品盈利与否,与本案的认定无关。二是,林应、应岚、杨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笔录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杨某持有的 270 万股系替隋某力代持;相关
人员指认、银行流水等在案证据与应岚等人的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梅某持有
的 600 万股系替隋某力代持。该二人合计代持比例高,应当如实披露。当事人所
提申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其四,关于泽达易盛虚增在建工程的问题。相关人员笔录、设备购销合同、
记账凭证、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泽达易盛预付浙江观滔设备款 42,690,600.00 元,其中 36,320,600.00
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实际成本发生。
    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林应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一,林应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依法应对公司申报材料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保证
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决策、指使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7
是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而非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权。我会依据其在
本案中的不同身份、不同职责、不同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并不存在重复评价或
者“一事再罚”的问题。其二,林应笔录与其他相关人员笔录以及在案客观证据能
够相互印证,且其未提交足以推翻其笔录的证据。其三,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应岚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一,应岚笔录与其他相关人员笔录
以及在案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其未提供足以推翻其笔录的证据。其二,涉
案虚假业务的认定逻辑已在公司部分阐述,足以认定。其三,在案主客观证据相
互印证,足以认定案涉公司系泽达易盛关联方。其四,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应岚明
确知悉股权代持事宜并安排相应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划转。其五,我会已综合考虑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
采纳。
    针对王晓亮、姜亚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一,王晓亮时任监事、
内审部负责人,结合林应、应岚笔录、部分供应商笔录、部分泽达易盛员工笔录
等在案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其审阅作为下游“客户”的体外关联方财务记账、保
管体外关联方公章、安排体外关联方资金支付,知悉、参与本案相关违法行为。
二是姜亚莉时任财务经理,结合应岚笔录、体外关联方员工笔录等在案主客观证
据,足以认定其安排作为下游“客户”的体外关联方资金划转,安排部分虚假业务
的全链条收付款,知悉、参与本案相关违法行为。综上,认定该二人为本案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妥,对该二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泽达易盛、林应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泽达易盛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40,500.22 万元的 20%,即 81,000,440
元罚款;
    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2,000 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晓亮处以 200 万元罚款;
                                      8
    五、对姜亚莉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泽达易盛、林应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作
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晓亮、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6,000,440 元罚款;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0 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晓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五、对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9

*ST泽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2

处罚对象:

应岚,林应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ST 泽达公告编号:2023-034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应、董事应岚下发了《市
场禁入决定书》(〔2023〕1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林应,女,1973 年 1 月出生,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
市。
    应岚,女,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泽达易盛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
人林应、应岚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林应、应岚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
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刘某松,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 年 6 月 13 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8
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
报告期更新为 2017 年至 2019 年。2020 年 4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 月 16 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
说明书》。6 月 23 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
                                     1
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 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
2016 年 -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2,296,307.13 元 , 虚增利润
186,735,305.01 元。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573,659.95 元,占当年收入
的 49.28%,虚增利润 22,438,194.83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4.72%;2017 年虚增
营业收入 73,888,825.78 元,占当年收入的 59.67%,虚增利润 37,407,625.16
元,占当年利润的 91.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8,039,036.95 元,占当年收
入的 58.36%,虚增利润 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3.24%;2019 年虚
增营业收入 114,794,784.4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1.87%,虚增利润 65,281,020.91
元,占当年利润的 67.69%。
     2. 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
实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泽达易盛“非保本
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7,1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14,900 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管理(杭
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5,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
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星宙)。2018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8,000 万元私
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
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5,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
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
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2
简称银硕佳元)。2019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7,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
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1,000 万元、3,000 万元、3,000 万元,实际转入
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
实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
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泽达易盛 600 万股,通过杨某持有 270 万股,合计持有 870
万股,持股比例 13.96%。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二、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
     (一)《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 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0 年年度
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52,168,610.58 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59.51%,虚增利润 82,469,210.34 元,占当期报
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88.97%。
     2. 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0 年,泽达易盛、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沅资产)签订《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
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 1.2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泽达易盛通过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将 1 亿
元投向泽达易盛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21 年,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
                                    3
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
入 71,043,475.95 元 , 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21.59% , 虚增利润
26,657,786.1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56.23%。
    2. 虚增在建工程
    2021 年,泽达易盛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 42,690,600.00 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 36,320,600.00
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 36,320,600.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泽达易盛提供的公开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股东大会决议、
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套、相关公司的工商内
档信息、关联公司统计表、合同及转账凭证、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泽达易盛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
6 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泽达易盛在《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
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泽达易盛管理工作,
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
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
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
                                        4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会上,上述人员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
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 年修订的《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林应、应岚分别采取
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
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5

*ST泽达: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1

处罚对象: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亚莉,应岚,林应,王晓亮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42 号
───────────────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泽达, A 股证券代码: 688555;
林应,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应岚,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王晓亮,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行政-2-
中心主管、行政部副总监、监事、内审部负责人;
姜亚莉,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经理;
吴永江,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冉,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聂巍,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9 号)和《市
场禁入决定书》(〔2023〕 10 号)(以下统称《决定书》) 查明的
事实,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
2019 年 6 月 13 日, 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
计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8 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5 轮审核问询, 公司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
新为 2017 年至 2019 年。 2020 年 4 月 2 日,本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委员会同意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6 月 16 日, 公司披露《招
股说明书》。 6 月 23 日, 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1.《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编
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3-
(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
重大虚假内容。 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 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累计虚
增营业收入 342,296,307.13 元,虚增利润 186,735,305.01 元。
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573,659.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49.28%,虚增利润 22,438,194.83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4.72%;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73,888,825.78 元,占当年收入的 59.67%,
虚增利润 37,407,625.16 元,占当年利润的 91.05%; 2018 年虚
增营业收入 118,039,036.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8.36%,虚增利
润 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3.24%; 2019 年虚增营
业收入 114,794,784.4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1.87%,虚增利润
65,281,020.91 元,占当年利润的 67.69%。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
交易,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
量分析”中披露公司“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7,1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14,900
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
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 2017 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5,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
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4-
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
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
有限公司。 2018 年, 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8,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
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 公司与杭商资
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5,000 万元,
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
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
2019 年, 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7,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
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 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3,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 公司未按规定如实
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2.《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
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
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
“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公
司 600 万股,通过杨某持有 270 万股,合计持有 870 万股,持股
比例 13.96%。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二)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5-
载、重大遗漏
1.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浙江金淳、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畅
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营业收入 、 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 虚增营业收入
152,168,610.58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59.51%; 虚
增利润 82,469,210.34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88.97%。
(2) 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0 年, 公司、浙江金
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 1.2 亿元。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通过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将 1
亿元投向公司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
2.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21 年,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
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虚增营业收入
71,043,475.9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21.59%;虚增-6-
利润 26,657,786.1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56.23%。
(2) 虚增在建工程。 2021 年, 公司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
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
42,690,600.00 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 36,320,600.00 元设备
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
36,320,600.00 元。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公告〔2019〕 6 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四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
发〔2019〕 53 号、 上证发〔2020〕 101 号)(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 林应作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7-
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且其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
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应岚
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和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知悉或者
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4 条、 第 4.2.5 条、第 4.2.8 条、 第 5.1.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时任董事吴永江、陈冉、聂巍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对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签字确认,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
一定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2.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涉及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的其他相
关责任人刘某松、雷某峰将另行处理。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公司及林应、应岚、王晓亮、姜亚莉提出申辩理由称: 一是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为独立法律责任主体, 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司
向其转送达拟处分意向可能构成程序不合法;二是姜亚莉并非证-8-
券交易所法定监管对象, 证券交易所对其作出处分可能超越法定
职权。
吴永江、聂巍、陈冉提出申辩理由称,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
管理且未领取薪酬,对所涉财务情况及股份代持情况均不了解、
不知悉;其作为非财务专业,在合理信任公司管理层提供的信息
披露材料和审计机构结论的基础上,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减免
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
审核认为:
一是本所通过公司向相关人员转送达拟处分意向,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送达程序要求,并无不当。
二是经核查, 姜亚莉于违规发生期间在公司任职;同时, 根
据《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 姜亚莉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
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 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
定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 本所基于相关违
规事实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
三是公司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已经《决-9-
定书》查明。 公司时任董事吴永江、陈冉、聂巍作为违规行为发
生时的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相关披露文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一定
责任。 其提出的未参与经营、未领取薪酬、不知晓相关违规行为
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 第 14.2.4 条、
第 14.2.5 条和《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应岚,时任财务行政中心主管、行政部副总监、监事、
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予以公开谴责,并公
开认定林应、应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对时任董事吴永江、陈冉、聂巍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纪律处分作出后,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 公开认
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
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10-
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ST泽达: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1

处罚对象: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42 号
───────────────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泽达, A 股证券代码: 688555;
林应,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应岚,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王晓亮,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行政-2-
中心主管、行政部副总监、监事、内审部负责人;
姜亚莉,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经理;
吴永江,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冉,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聂巍,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9 号)和《市
场禁入决定书》(〔2023〕 10 号)(以下统称《决定书》) 查明的
事实,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
2019 年 6 月 13 日, 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
计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8 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5 轮审核问询, 公司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
新为 2017 年至 2019 年。 2020 年 4 月 2 日,本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委员会同意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6 月 16 日, 公司披露《招
股说明书》。 6 月 23 日, 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1.《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编
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3-
(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
重大虚假内容。 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 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累计虚
增营业收入 342,296,307.13 元,虚增利润 186,735,305.01 元。
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573,659.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49.28%,虚增利润 22,438,194.83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4.72%;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73,888,825.78 元,占当年收入的 59.67%,
虚增利润 37,407,625.16 元,占当年利润的 91.05%; 2018 年虚
增营业收入 118,039,036.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8.36%,虚增利
润 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3.24%; 2019 年虚增营
业收入 114,794,784.4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1.87%,虚增利润
65,281,020.91 元,占当年利润的 67.69%。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
交易,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
量分析”中披露公司“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7,1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14,900
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
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 2017 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5,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
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4-
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
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
有限公司。 2018 年, 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8,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
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 公司与杭商资
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5,000 万元,
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
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
2019 年, 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7,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
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 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3,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 公司未按规定如实
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2.《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
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
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
“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公
司 600 万股,通过杨某持有 270 万股,合计持有 870 万股,持股
比例 13.96%。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二)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5-
载、重大遗漏
1.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浙江金淳、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畅
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营业收入 、 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 虚增营业收入
152,168,610.58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59.51%; 虚
增利润 82,469,210.34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88.97%。
(2) 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0 年, 公司、浙江金
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 1.2 亿元。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通过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将 1
亿元投向公司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
2.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21 年,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
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虚增营业收入
71,043,475.9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21.59%;虚增-6-
利润 26,657,786.1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56.23%。
(2) 虚增在建工程。 2021 年, 公司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
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
42,690,600.00 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 36,320,600.00 元设备
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
36,320,600.00 元。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公告〔2019〕 6 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四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
发〔2019〕 53 号、 上证发〔2020〕 101 号)(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 林应作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7-
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且其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
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应岚
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和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知悉或者
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4 条、 第 4.2.5 条、第 4.2.8 条、 第 5.1.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时任董事吴永江、陈冉、聂巍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对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签字确认,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
一定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2.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涉及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的其他相
关责任人刘某松、雷某峰将另行处理。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公司及林应、应岚、王晓亮、姜亚莉提出申辩理由称: 一是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为独立法律责任主体, 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司
向其转送达拟处分意向可能构成程序不合法;二是姜亚莉并非证-8-
券交易所法定监管对象, 证券交易所对其作出处分可能超越法定
职权。
吴永江、聂巍、陈冉提出申辩理由称,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
管理且未领取薪酬,对所涉财务情况及股份代持情况均不了解、
不知悉;其作为非财务专业,在合理信任公司管理层提供的信息
披露材料和审计机构结论的基础上,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减免
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
审核认为:
一是本所通过公司向相关人员转送达拟处分意向,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送达程序要求,并无不当。
二是经核查, 姜亚莉于违规发生期间在公司任职;同时, 根
据《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 姜亚莉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
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 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
定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 本所基于相关违
规事实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
三是公司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已经《决-9-
定书》查明。 公司时任董事吴永江、陈冉、聂巍作为违规行为发
生时的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相关披露文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一定
责任。 其提出的未参与经营、未领取薪酬、不知晓相关违规行为
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 第 14.2.4 条、
第 14.2.5 条和《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应岚,时任财务行政中心主管、行政部副总监、监事、
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予以公开谴责,并公
开认定林应、应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对时任董事吴永江、陈冉、聂巍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纪律处分作出后,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 公开认
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
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10-
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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