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202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分别向北京金冠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号分别为:京海四税简罚[2019]6017857、京海四税简罚[2019]6018467、京海四税简罚[2019]6021762、京海四税简罚[2019]6016407),因北京金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对北京金冠分别处以罚款100元、50元、50元、1,000元。就上述100元、50元、50元的行政处罚,北京金冠相关负责人已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确认,四次行政处罚均因北京金冠未及时申报纳税所致;且经北京金冠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下发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税务主管部门回复四次处罚均因同一事项作出,因此仅对北京金冠下发了“京海四税简罚[2019]6016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下发前3项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金冠依据税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京海四税简罚[2019]6016407”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相应的罚款。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截至2020年8月26日,北京金冠不存在欠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