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发行人因漏申报进口货物数量和总价、漏缴税款1.05万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36号),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8,000元。根据《浦东机场海关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帝奥微有限已于2020年4月29日缴纳完毕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前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与漏缴税款的比率约为76%,处于法定处罚幅度范围中间偏下的范围,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