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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观典(6882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04 0 0 0 0 0
2024-11-01 7886.18 0 0 0 0
2024-10-31 8044.88 593.68 0 0 0
2024-10-30 8309.34 339.68 0 0 0
2024-10-29 8642.20 675.57 0.17 1.02 0
2024-10-28 9026.40 1311.45 0.17 1.15 0
2024-10-25 9220.48 906.87 0.17 1.20 0
2024-10-24 9078.77 961.10 0.17 1.15 0
2024-10-23 8773.06 2525.73 0.17 1.24 0
2024-10-22 8526.82 1919.66 0.17 1.2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基金 24 521.65 1.408
2 QFII 1 100.92 0.272
2024-03-31 1 基金 2 171.37 0.463
2 保险 1 156.74 0.423
3 上市公司 1 144.00 0.389
2023-12-31 1 基金 39 661.21 1.785
2 保险 1 151.43 0.409
3 上市公司 1 144.00 0.389
2023-09-30 1 其他 2 346.87 0.936
2 上市公司 1 144.00 0.389
3 保险 1 119.94 0.324
4 基金 1 67.97 0.183
2023-06-30 1 其他 2 289.06 0.936
2 基金 7 208.02 0.674
3 QFII 1 121.22 0.393
4 保险 1 120.00 0.389
5 上市公司 1 120.00 0.3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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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616 12.40 13.52 -8.28 30.00 37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井冈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6 12.40 13.52 -8.28 20.00 248.0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井冈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6 12.40 13.52 -8.28 29.00 359.6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井冈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6 12.40 13.52 -8.28 30.00 37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井冈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5 12.24 13.45 -9.00 30.00 367.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井冈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5 12.24 13.45 -9.00 20.00 244.8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井冈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5 12.24 13.45 -9.00 150.00 183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井冈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亚恩,王彦,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观典: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亚恩,李振冰,李旭明,王彦,程宇,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观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亚恩,李振冰,王彦,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亚恩,李振冰,王彦,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观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亚恩,李振冰,王彦,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30

处罚对象:

刘亚恩,王彦,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58 号
────────────────────────
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观典,A
股证券代码:688287;
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亚恩,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王彦,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称,对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2023 年年
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报告至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原因为:一是公
司需对资金占用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二是 2023 年公司部分
财务及销售人员岗位有所调整,存在部分工作交接不准确致使公
司收入确认流程未在 2023 年妥善执行的情形。2023 年,公司财
务人员依据销售部门提供的项目交付资料对收入进行记账,未严
格依据项目验收单确认收入,因此存在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
致使公司披露的季度收入不准确。
公司针对上述会计差错按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
别调减营业收入 1132.70 万元、3882.30 万元、4146.68 万元,调
整金额占更正前金额分别为 26.27%、23.27%、19.62%;2023 年
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调减净利润 1126.23 万元、3085.33 万元、3322.58
万元和 386.82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金额分别为 131.59%、
第2页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再次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根据公司公告,
因公司在2024年半年度因合同变更调减2024年第一季度营业收
入,导致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错报。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暨
追溯调整,调减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1461.04 万元,
调整金额占更正前金额为 30.47%,并导致公司已披露的 2024 年
第一季度报告净利润由盈转亏。此外,公司发现 2024 年半年度
报告的现金流量表中部分期初数据因统计口径不同,存在与2023
年年度报告期末数据不一致的情形,本次对半年报部分财务报表
列报数据及非财务部分表述也进行了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
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第3页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负责人刘亚恩、王彦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明、
时任财务负责人刘亚恩、王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第4页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9 日
第5页

*ST观典: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21

处罚对象:

刘亚恩,李振冰,李旭明,王彦,程宇,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7 号
────────────────────────
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明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观典,A
股证券代码:688287;
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第1页
李振冰,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程宇,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亚恩,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彦,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旭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 号,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高明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
旭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7 号,以下简称《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T 观典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高明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
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
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
第2页
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根据 2018 年修正的《公司法》等
的规定,路路畅通、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关
联法人。同时,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杜某睿、李振冰与高明构
成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公司向路路畅通、北京
亚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北京鑫致远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有限公司、天津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
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 28,384.11 万元,后转至路路畅通、昭阳
文化、杜某睿等关联方,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
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的关联交
易,2022 年 8 月至 12 月发生额为 13,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5%;2023 年发生额为 14,484.11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0%。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
公司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公司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
第3页
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4,000 万元、14,484.1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
的 13.91%、3.77%、14.40%;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
16,271.07 万元、23,075.1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15.33%、22.94%。
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 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重大遗
漏。
2.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公司为北京际翔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鑫致远、李军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
金额为 17,300 万元,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2 年 6 月至 12 月,公司累计违规担
保金额 8,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20%;2023 年,公司累计违规担保金额 8,8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81%。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披露的《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
报告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至《转板上市报告书》
签署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22 笔,累计担保金额为 63,468.15 万元。
第4页
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分别为 12
笔、16 笔、13 笔、16 笔,担保金额分别为 25,992 万元、32,292
万元、17,500 万元、20,5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23.36%、32.32%、16.49%、20.38%。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转
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上述定期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2024 年 4 月,公司向昭阳文化转出资金 14,064.41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8%,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2024 年 2 月至 4 月,公司向李军、李红光等自然人提供担
保,担保金额累计为 13,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3.81%,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已
解除。
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
第5页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公司通过北京银行华安支行账户向北
京亚美、路路畅通等 5 家公司转账 8 笔,累计转出资金 13,900
万元。公司转出资金时未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中银行存款虚增 13,9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13.37%。
(四)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资金占
用,公司治理不完善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虚构应付账
款并以保理业务形式为其他公司提供融资便利,导致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银行扣划公司账户资金 14,251.47 万元,实际控
制人高明自认构成其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至今未偿还余
额 9,694.72 万元。公司在 2024 年年报中对以上违规行为予以披
露,对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 9 日发生的资金占用未及时
披露。此外,公司治理制衡机制不完善,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财务负责人未实际履行相应职责,实际控制人高明
安排伪造银行函证、银行对账单等。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2022 年至 2023 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
第6页
时披露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资金占用,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5.1.5 条、第 7.1.16
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高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筹划、组织、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并安排伪造相关银行询证函、对账单用于虚增公司银
行存款,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违反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二条、第五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1 条、
第 4.1.4 条、第 5.1.2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等相关规定。同
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明,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
第7页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振冰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
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
未予以充分关注,且签字保证公司《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
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案涉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刘亚恩,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且
签字保证公司《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是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彦,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且签字保证 2023 年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任职期间公司
相关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高明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李振冰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第8页
会秘书,王彦、刘亚恩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程宇作为公司总经
理,李旭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任职期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发生的资金占用、公司治理不完善
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转板办法》
第六条相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李振冰,时任总经理程宇,时任财务总监刘亚恩、王彦均
回复无异议,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明和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旭明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具体如下。
高明提出:一是关于 2022 年至 2023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违规担保事项,其已采取补救措施,筹措资金向公司偿还了资金
占用本息,并解除了相关违规担保;二是关于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资金占用事项,其已作出承诺,承诺不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自筹资金偿还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及利息;三是公司
正处于业务发展、风险化解的关键阶段,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角度不宜对其采取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
李旭明提出:一是其自 2025 年 2 月 27 日就任公司董事会秘
第9页
书,至 2025 年 4 月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其尚处于工作事项交接
期间,未参与公司的保理合同核验工作。二是公司公章、财务印
鉴等均处于被监管状态,及时获取银行资金划扣等信息存在客观
障碍,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高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应
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但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
保,涉及金额巨大,至今仍有 9,694.72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
额尚未偿还,相关违规事实已经《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查实认定,情节严重。其提出纪律处分影响个人任
职及业务开拓等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本次纪律处分
已综合考虑相关占用资金偿还、解除担保等补救措施,合理认定
其违规责任,并无不当。
第二,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李旭明作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对任职期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发生的资金占用、公司治理不完善的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违规事实清楚。鉴于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在职责范围内知悉
相关违规存在一定客观障碍,并综合考虑其任职时间及在相关违
规中发挥的作用,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10页
根据《转板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4 条、
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高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振冰,时任
总经理程宇,时任财务总监刘亚恩、王彦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
董事会秘书李旭明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认定高明 3 年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年内不接受观典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3 年内不接受高明控
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暂不接受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第11页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0 日
第12页

*ST观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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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16

处罚对象:

刘亚恩,李振冰,王彦,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87 证券简称: *ST 观典公告编号: 2025-037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 12
号) , 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
“当事人: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典防务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
高明, 男, 1970 年 11 月出生, 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
观典防务董事长、 总经理, 住址: 北京市东城区。
李振冰, 男, 1973 年 4 月出生, 时任观典防务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刘亚恩, 女, 1973 年 2 月出生, 时任观典防务财务总监(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职),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王彦, 女, 1985 年 3 月出生, 时任观典防务财务总监(2023 年 9 月起任职),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观典防务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高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观典防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 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和对外担保事项, 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 (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 )和相
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 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
根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 路路畅通、 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 是观典防务的关联法人,
同时, 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 杜某睿、 李振冰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 是观典防务
的关联自然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 观典防务向路路畅通、 北京亚美复合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 北京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
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
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 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等 8 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 28,384.11 万元, 后转至路路畅通、 昭阳文化、 杜
某睿等关联方, 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他用途, 构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观典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发生额为 13,9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5%; 2023
年发生额为 14,484.11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 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观典防务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发生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 4,000 万元、
14,484.11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 3.77%、 14.40%; 资金占用
余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 16,271.07 万元、 23,075.19 万元, 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 15.33%、 22.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
第二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1〕 16 号, 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 以下简称《年报准则》 )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并应当在 2022 年年
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
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 观典防务为北京际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鑫致远、 李军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累计担保金额为 17,300 万元, 未履行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
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9.20%; 2023 年, 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8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81%。 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 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
已解除。
观典防务于 2022 年 5 月披露的《转板上市报告书》 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及报
告期后至《转板上市报告书》 签署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22 笔, 累计担保金额为
63,468.15 万元。
观典防务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分别为 12 笔、 16 笔、 13 笔、 16 笔,担
保金额分别为 25,992 万元、 32,292 万元、 17,500 万元、 20,500 万元, 占公司
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36%、 32.32%、 16.49%、 20.38%。
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半年报
准则》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年报准则》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并应当在《转
板上市报告书》 、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 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转板上市报告书》 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 观典防务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
担保事项
2024 年 4 月, 观典防务向昭阳文化转出资金 14,064.41 万元, 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8%, 构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
金。
2024 年 2 月至 4 月,观典防务向李某、 李某光等自然人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
累计为 13,8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81%, 未履行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 观典
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信
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
的重大事件, 观典防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 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 观典防务通过北京银行华安支行账户向北京亚美、 路
路畅通等 5 家公司转账 8 笔, 累计转出资金 13,900 万元。 观典防务转出资金时
未进行会计核算, 导致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 13,900 万元, 占
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13.37%。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 有公司相关公告、 财务资料、 银行账户资料、 询问笔录、 情
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观典防务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
事项的行为, 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转板上市报告书》 和相关定期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高明时任观典防务董事长、 总经理, 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 虚增银行存款事项, 且签字保证观典防务《转板上市报告书》 、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高明
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筹划、 组织、 实施案涉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 并安排伪造相关银行询证函、 对账单用于
虚增观典防务银行存款,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的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的情形。
李振冰时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对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 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充分关
注, 且签字保证观典防务《转板上市报告书》 、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
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
尽责。 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李振冰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亚恩 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 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 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 且签
字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 、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勤勉尽责。 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刘亚恩是其任职期间观典防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王彦 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 且签字保证 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 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王
彦是其任职期间观典防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二、 对高明给予警告, 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三、 对李振冰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四、 对王彦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 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二、 对高明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50 万元的罚款,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三、 对李振冰给予警告, 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四、 对刘亚恩给予警告, 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五、 对王彦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 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950 万元的罚款;
二、 对高明给予警告, 并处以 1400 万元的罚款;三、 对李振冰给予警告, 并处以 330 万元的罚款;
四、 对刘亚恩给予警告, 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五、 对王彦给予警告, 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 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 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
挚的歉意, 敬请投资者谅解。 公司将深刻反思,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
理的规范性,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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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5

处罚对象:

刘亚恩,李振冰,王彦,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
当事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典防务或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高明,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观典防务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李振冰,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观典防务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亚恩,女,1973年2月出生,时任观典防务财务总监(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任职),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彦,女,1985年3月出生,时任观典防务财务总监(2023年9月起任职),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观典防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观典防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观典防务2022年至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路路畅通、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法人,同时,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杜某睿、李振冰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自然人。
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观典防务向路路畅通、北京亚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北京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28,384.11万元,后转至路路畅通、昭阳文化、杜某睿等关联方,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观典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8月至12月发生额为13,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05%;2023年发生额为14,484.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50%。截至2024年12月6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观典防务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13,900万元、4,000万元、14,484.11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91%、3.77%、14.40%;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13,900万元、16,271.07万元、23,075.19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91%、15.33%、22.9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观典防务为北京际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鑫致远、李某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17,300万元,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2年6月至12月,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8,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0%;2023年,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8,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81%。截至2024年6月25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观典防务于2022年5月披露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至《转板上市报告书》签署日的对外担保事项22笔,累计担保金额为63,468.15万元。
观典防务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分别为12笔、16笔、13笔、16笔,担保金额分别为25,992万元、32,292万元、17,500万元、20,5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36%、32.32%、16.49%、20.3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年报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2024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2024年4月,观典防务向昭阳文化转出资金14,064.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08%,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2024年12月6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2024年2月至4月,观典防务向李某、李某光等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为13,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81%,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年6月25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观典防务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8月至12月,观典防务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账户向北京亚美、路路畅通等5家公司转账8笔,累计转出资金13,900万元。观典防务转出资金时未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观典防务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3,9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3.37%。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观典防务2024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观典防务2022年至2023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高明时任观典防务董事长、总经理,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且签字保证观典防务《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明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组织、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安排伪造相关银行询证函、对账单用于虚增观典防务银行存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李振冰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充分关注,且签字保证观典防务《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振冰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亚恩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且签字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亚恩是其任职期间观典防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彦2023年9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且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彦是其任职期间观典防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的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亚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亚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7月15日

*ST观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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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08

处罚对象:

刘亚恩,李振冰,王彦,高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ST 观典公告编号:2025-034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
5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典防务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高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观典防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
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
根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
第1页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路路畅通、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法人,
同时,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杜欣睿、李振冰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
的关联自然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向路路畅通、北京亚美复合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北京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
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
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等 8 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 28,384.11 万元,后转至路路畅通、昭阳文化、杜
欣睿等关联方,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观典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 年 8
月至 12 月发生额为 13,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5%;2023
年发生额为 14,484.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0%。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观典防务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4,000 万元、
14,484.1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3.77%、14.40%;资金
占用余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16,271.07 万元、23,075.1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
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15.33%、22.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
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1]16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 2022 年年度报告、
第2页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为北京际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鑫致远、李军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 17,300 万元,未履行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2 年 6 月至 12 月,
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9.20%;2023 年,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 8,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81%。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
已解除。
观典防务于 2022 年 5 月披露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及报
告期后至《转板上市报告书》签署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22 笔,累计担保金额为
63,468.15 万元。
观典防务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分别为 12 笔、16 笔、13 笔、16 笔,担
保金额分别为 25,992 万元、32,292 万元、17,500 万元、20,500 万元,占公司
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36%、32.32%、16.49%、20.3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
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半年报
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年报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
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转板
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转板
上市报告书》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
担保事项
第3页
2024 年 4 月,观典防务向昭阳文化转出资金 14,064.41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8%,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
金。
2024 年 2 月至 4 月,观典防务向李军、李红光等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累计为 13,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81%,未履行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观典
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
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
的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观典防务通过北京银行华安支行账户向北京亚美、路
路畅通等 5 家公司转账 8 笔,累计转出资金 13,900 万元。观典防务转出资金时
未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观典防务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 13,900 万元,占
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13.37%。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观典防务 2024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和对外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
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转板上市报告书》和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行为。
第4页
高明时任观典防务董事长、总经理,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且签字保证观典防务《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明
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组织、实施案涉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安排伪造相关银行询证函、对账单用于
虚增观典防务银行存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李振冰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对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充分关
注,且签字保证观典防务《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振冰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亚恩 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且签
字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刘亚恩是其任职期间观典防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王彦 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且签字保证 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
彦是其任职期间观典防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5页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亚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9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亚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第6页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
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
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
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
第7页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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