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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镭科技(68827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20 176931.75 0 2.05 359.50 0
2026-04-17 184361.03 27225.46 2.05 359.50 0.06
2026-04-16 180744.78 28482.93 2.01 354.67 0.04
2026-04-15 181311.04 34763.98 2.01 343.21 0
2026-04-14 176776.56 39179.51 2.03 342.46 0.19
2026-04-13 164585.86 18138.11 1.88 284.57 0.07
2026-04-10 160372.05 18997.14 1.87 280.09 0.05
2026-04-09 157817.49 18677.30 1.87 277.92 0.24
2026-04-08 155011.47 28026.75 1.89 293.59 0.33
2026-04-07 153588.30 9000.13 1.59 214.06 0.0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基金 91 2110.01 9.857
2 其他 7 1870.21 8.737
2025-12-31 1 其他 6 2427.33 11.340
2 基金 261 2351.97 10.988
2025-09-30 1 其他 5 2462.20 11.503
2 基金 36 1597.87 7.465
2025-06-30 1 基金 205 2785.80 19.315
2 保险 1 315.53 2.188
3 其他 3 4.80 0.033
2025-03-31 1 基金 14 1570.64 10.890
2 保险 1 315.53 2.188
3 其他 1 241.17 1.6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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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304 160.14 160.14 0 1.30 208.1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1212 94.20 94.20 0 3.58 337.0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7 39.40 44.91 -12.27 6.50 256.1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7 39.40 44.91 -12.27 6.49 255.7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3 39.15 43.50 -10.00 10.00 391.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3 39.15 43.50 -10.00 7.49 293.23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席位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3 39.15 43.50 -10.00 5.12 200.45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财富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3 39.15 43.50 -10.00 5.12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3 39.15 43.50 -10.00 5.12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3 39.15 43.50 -10.00 5.12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3 39.15 43.50 -10.00 5.12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3 39.15 43.50 -10.00 5.12 20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兵,李娜,郁发新,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臻镭: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兵,李娜,郁发新,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5-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臻镭:关于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兵,李娜,郁发新,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臻镭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兵,李娜,郁发新,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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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09

处罚对象:

张兵,李娜,郁发新,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4号
 
    当事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郁发新,男,1975年3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浔濛,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张兵,男,1984年2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李娜,女,1991年8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江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臻镭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臻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28日

ST臻镭: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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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5-09

处罚对象:

张兵,李娜,郁发新,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ST 臻镭公告编号:2026-016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 号),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郁发新,男,1975 年 3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陈浔濛,男,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张兵,男,1984 年 2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
李娜,女,1991 年 8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
浙江省江山市。
第1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臻镭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
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
入 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
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
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臻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
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
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
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2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
为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
触及本规则第 12.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
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
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财
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
第3页
3、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认
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
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
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www.stcn.com)、证券日报(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9 日
第4页

ST臻镭:关于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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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5-08

处罚对象:

张兵,李娜,郁发新,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9 号
────────────────────────
关于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臻镭,A股
证券代码:688270;
郁发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张兵,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第1页
李娜,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2 年,浙江臻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杭
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
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
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
第2页
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
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
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郁发新,时任董
第3页
事、副总经理陈浔濛,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李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7 日
第4页

臻镭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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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18

处罚对象:

张兵,李娜,郁发新,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浙江臻
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5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郁发新先生、陈浔濛先生、张兵先生、李娜女
士: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
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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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
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臻镭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
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
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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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
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
及本规则第 12.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
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事先
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财务报表
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
据及披露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3、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认
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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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
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证券
时报(www.stcn.com)、证券日报(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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