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于明辉,居金良,蔡廷江,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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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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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仁度生物,
A 股证券代码: 688193;
居金良,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于明辉,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蔡廷江,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2-
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 230 万元到 340 万元。 2024 年 2 月 28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7.51 万元,
利润总额为-60.46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 318.22 万元, 基本每股收
益为 0.08 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33%。
2024 年 4 月 20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
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544.22
万元, 利润总额为 476.25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 825.93 万元, 基
本每股收益为 0.21 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86%。 更正原
因主要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中,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按照确
定的标准享有、 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认定为经常
性损益, 其余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544.22 万元, 利润总额为 476.25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 825.93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 0.21 元,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为 0.86%。-3-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
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但公司业
绩预告、 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其
中, 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差异幅度为 142.92%; 业绩快报营业
利润、 利润总额、 归母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预告值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均超过 100%。 同时,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才披露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5.1.2
条、 第 5.1.4 条、 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居金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于明辉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蔡廷江作为公司财
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
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4.2.1 条、 第 4.2.4 条、 第 4.2.5 条、 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二) 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称,-4-
违规事实主要系年审机构对相关会计处理的最终意见与初期沟
通存在差异造成, 公司相关人员出于谨慎性考虑进行了保守估
计和披露, 无主观故意, 且在确定相关会计处理后, 更正了业绩
预告和业绩快报, 更正前后差额的绝对金额较小, 客观上未对市
场造成严重影响。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 公司年度业绩情况是市场高度关
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实际财务状况和会计准则要求, 对公司年度业绩
等财务数据进行充分、 合理的预估。 公司在业绩预告及业绩快
报中, 未审慎、 合理、 准确估计年度业绩情况, 也未提示可能
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不确定性风险, 违规事实明确, 相关责任
主体所称出于谨慎性考虑进行了保守估计和披露、 无主观故意、
绝对金额较小、 未造成严重影响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
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 不能混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能以年审机构对相关会计处理的最终意见
与初期沟通存在差异为由替代自身应履行的会计责任。 第三, 公
司对披露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作出更正, 系其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其迟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才披露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
更正公告, 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 第 14.2.5 条及《上-5-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
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居金良、 时
任总经理于明辉、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蔡廷江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