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NAM DAVID INGYUN,TAO HAI(陶海),唐娅,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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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 1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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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希荻微, A
股证券代码: 688173;
TAO HAI(陶海),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NAM DAVID INGYUN,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2-
总经理;
唐娅,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2 月 26 日, 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 称, 因审慎性考虑以及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
入准则, 对公司新增产品线音圈马达驱动芯片业务在 2023 年期
间的核算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并对 2023 年半年度和
2023 年第三季度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 更正事项影响公司
当期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等相关项目。 其中, 2023 年半年度报
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5,222.48 万元和
13,787.07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金额分别为 29.51%和 34.55%;
分别调减营业成本 5,222.48 万元和 13,787.07 万元, 调整金额占
更正前金额分别为 40.76%和 46.88%; 此外, 还调整了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等相关项目。
(二) 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审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3-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显示, 2023 年度
公司存在对关联人唐虹(共同实际控制人唐娅的近亲属)、 杨松
楠(董事)代垫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 构成非经营性往来, 期末
余额分别为 94.85 万元、 147.21 万元, 截至 2024 年 4 月 9 日,
公司已收到杨松楠、 唐虹返还的代垫个人所得税款项及相应利息。
(三) 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称, 因全资子公司 Halo Microelectronics
(Hong Kong) Co., Ltd.(以下简称香港希荻微) 业务开展需要,
公司原定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和 2024 年 2 月 28 日分别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3,554.80 万元和人民币 7,211.00 万元向香港希荻微进
行增资。 在进行款项划转时, 将该等增资款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
至香港希荻微账户中。 截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 公司已将全部资
金人民币 10,765.80 万元以及期间产生利息人民币 108.84 万元退
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与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5.1.2 条、 第-4-
9.3.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5.3.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TAO HAI(陶海) 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
责人, 时任总经理 NAM DAVID INGYUN 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唐娅作为公司财
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和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方的近亲属, 未能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 第 4.2.3 条、 第 4.2.4 条、 第 4.2.5 条、 第 5.1.2 条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
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 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TAO
HAI(陶海)、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唐娅回复无异议。 时
任总经理 NAM DAVID INGYUN 提出异议: 一是其对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事项未签署相关审批文件; 二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事
项发生在其任期之外, 其不应对此负有责任。
(三) 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公司存在 2023 年半年度和 2023 年第三-5-
季度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更正金额比例较大, 影响投资者知
情权。 NAM DAVID INGYUN 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 未能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对任期内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不准确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其未就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签署审批文件, 本次纪律处分已予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 第 14.2.5 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
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TAO HAI(陶海)、 时任总经理 NAM DAVID INGYUN、 时任财
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唐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6-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
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