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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6881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17841.17 889.90 0.37 14.87 0
2024-11-18 17617.40 1576.14 0.37 14.23 0
2024-11-15 17791.01 1704.49 0.37 15.85 0
2024-11-14 17629.90 1162.05 0.37 16.06 0
2024-11-13 17710.92 2394.21 0.37 16.87 0
2024-11-12 18458.53 4209.41 0.37 18.15 0
2024-11-11 19228.14 6767.31 0.37 19.03 0
2024-11-08 15801.61 3336.65 0.37 17.21 0
2024-11-07 14360.51 1034.45 0.37 16.48 0
2024-11-06 15177.48 2533.82 0.37 16.3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1466.68 19.169
2 基金 1 0.86 0.011
2024-06-30 1 其他 6 1437.35 18.785
2 基金 18 58.09 0.759
2024-03-31 1 其他 3 1306.16 17.071
2 基金 3 95.39 1.247
2023-12-31 1 其他 8 1314.42 17.229
2 基金 79 306.37 4.016
2023-09-30 1 其他 4 1393.39 18.264
2 基金 1 66.60 0.87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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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06 39.73 44.14 -9.99 12.50 496.63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东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0-30 39.45 46.41 -15.00 10.00 39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16 23.33 23.33 0 35.00 816.5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东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7-16 23.33 23.33 0 38.00 886.5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东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024-07-08 22.94 23.41 -2.01 21.00 481.7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24 29.00 29.36 -1.23 8.06 233.87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安博通:关于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但晨,夏振富,钟竹,饶艳超,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博通:关于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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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01

处罚对象:

但晨,夏振富,钟竹,饶艳超,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10 号
────────────────────────
关于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安博通, A
股证券代码: 688168;
钟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2-
夏振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饶艳超,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但晨,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1 月 31 日,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100 万
元至 300 万元,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700 至-900 万元。公告同
时披露,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
因素。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预计 2022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800 万元至-1,000 万元,实
现扣非净利润为-1,800 至-2,000 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为, 随着年度审计工作的深入,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信用减值损
失进行调整。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846.21 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2,154.29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3-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信
息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的
差异幅度分别为 946.21%、 139.37%,且归母净利润由正转
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4 条、第 6.2.4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竹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
总监夏振富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饶艳超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
任董事会秘书但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
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4.2.8 条、第 5.1.2
条、第 6.2.1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第一,更正原因系年审机构于业绩预告披露后进场审计时发
现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金额可能有误,公司第一时间核查并更正-4-
相关财务错误,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且实
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较小。第二,业绩预告更正客观上未对
投资者预期造成影响,公司股价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整体走势与所属行业网络安全指数、上证指数的走势趋
同。 第三,本次事件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处于快速成长期,运
营管理持续规范完善,今后将加强自查、完善内控。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
第一,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根据实际财务状况和会计准则要
求,对业绩情况进行充分、合理的预估,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
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的差异幅度分
别为 946.21%、 139.37%,且归母净利润出现盈亏方向变化,与
前期披露情况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相关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
责任人提出的更正差异较小、未对市场造成影响等异议理由与事
实不符。
第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判断公司
资产情况,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的准确性负责,不能以审计机
构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职责。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未对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等事项采取恰当会计处理,未能提供证据-5-
证明其在业绩预告期间对相关信用减值计提等事项予以充分关
注、审慎估计,也未对相关不确定事项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其
所称更正无主观故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责任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竹、时任财务总监夏振富、时任独立董事
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饶艳超、时任董事会秘书但晨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6-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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