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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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茂林,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刘洋,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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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思林
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2022 年 3 月 14
日,思林杰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思林杰和董事长暨实际控制
人周茂林、董事兼总经理暨第三大股东刘洋在发行上市申请期间
及上市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披露,除发行人员工持股平
台历史上曾涉及股权代持情况外,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
其他股份代持等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周茂林、董事兼总
经理暨第三大股东刘洋存在为某客户前技术总监王某代持股份
的情况,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 2022 年上市至今的各期
定期报告中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2018 年 2 月,王某与周茂林、
刘洋形成股权代持关系,王某出资 908.99 万元获取 2%思林杰股
份,同时取得周茂林、刘洋口头承诺赠送的 2%干股,合计由周
茂林、刘洋代持 4%公司股份。2021 年 4 月,周茂林、刘洋退还
相关资金,双方解除有对价的 2%股权的代持关系。2022 年 4 月
公司上市,2%干股比例稀释至 1.32%,干股代持关系自 2018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未解除、未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股份权属清晰是发行审核关注的重要发行条件,也是影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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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思林杰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在首
发上市申报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股份代持行为,导致有关
股东信息和持股比例披露不准确。以上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6.1.1 条等有关规定。
在责任人方面,周茂林作为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刘洋作为
董事兼总经理暨第三大股东,未按要求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解
除股份代持,并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及公司上市后持续隐瞒相
关情况,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
二十九条,《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6.1.1 条等有
关规定。
(二)处分决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思林杰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茂林、刘洋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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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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