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晶品特装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昌一税简罚[2021]30812号),因公司于2021年10月未按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向公司处以金额200元的罚款。晶品特装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